一、管理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
2.对首次建册的孕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告知超声产前筛查适宜孕周、目的及重要性等内容。在开展超声产前筛查前,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全面、准确、严谨地对孕妇履行知情告知。涉及医学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
3.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在进行常规超声产前检查时,发现可疑胎儿异常,应如实描述超声产前检查内容,出具常规超声产前检查报告,并明确告知孕妇至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超声产前筛查。
4.严格掌握超声产前筛查适宜孕周,遵循合理可行最低剂量原则,即在规定允许的最低超声剂量暴露下获得必要的超声产前筛查信息。避免非医学需要的超声检查。
5.对超声产前筛查的孕妇进行妊娠结局随访,并作详细记录。产前筛查机构对可疑异常胎儿妊娠结局随访率应达到80%及以上。
6.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器开展“胎儿摄影”等非医学需要的超声检查。严禁夸大宣传超声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效果。
二、质量控制
1.严格落实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建立院内质量控制工作小组,完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2.按照本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超声产前筛查服务, 定期开展自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查阅超声产前筛查留存切面,评价切面标准和图像质量,对随访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同时,分析并撰写质量控制报告,针对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持续改进。
3.定期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超声产前筛查技术的质量控制与评估,并达到相应要求。
(摘自《超声产前筛查指南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