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医疗事故三级(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婴儿医疗事故三级(三级以上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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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医疗事故三级(三级以上医疗事故)

婴儿医疗事故三级(三级以上医疗事故)



最近,江苏徐州睢宁县人民医院因涉及一名婴儿死亡事件,被“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对睢宁县人民医院予以降级处理”。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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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苏徐州睢宁县人民医院因涉及一名婴儿死亡事件,被“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对睢宁县人民医院予以降级处理”。


来源:睢宁县人民医院官网


据医院官网显示,睢宁县人民医院建院于1949年,1995年被评定为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2011年被江苏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江苏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2014年被国家卫计委确定为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第一阶段县医院,2019年被国家卫健委认定达到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推荐标准,2020年成功转设成为三级综合医院。医院编制床位730张,实际开放床位850张。


如果上级部门同意“予以降级”,那也意味着刚刚成功转设成为三级综合医院县医院又将被降级为二级医院。


那么,睢宁事件是咋回事?谁有权对医疗机构降等级?哪些情况会导致医院被降级?降级后,会不会再恢复?


睢宁县人民医院涉婴儿死亡事件是咋回事?


据通报,4月29日夜,睢宁县患儿石某远因气管内异物,由家人送至睢宁县人民医院就诊,后经睢宁县急救医疗站转诊至徐州新健康医院救治,4月30日晨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舆情。随后,徐州市成立了由市县纪委监委、卫健、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医疗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患儿诊疗情况开展深入调查。


经调查,睢宁县人民医院于4月29日20时10分接诊患儿石某远(男,1岁5月,其姑奶奶石某叶送诊),其姑奶奶自述患儿误咽异物,家人从其口中抠出半粒带壳南瓜子。接诊医生经询问病史、肺部听诊等检查,初步判断为气管内异物,给予患儿吸氧、持续监测脉氧等急救措施。


睢宁县人民医院考虑到自身救治能力不够,于当晚21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告知患儿亲属尽快转诊。因患儿父母不在现场,其姑奶奶未能做主同意转诊。21时45分,患儿父母到院。22时许,接诊医生在与患儿父亲交代病情后处置其他病例,其间,先后于23时55分、30日0时整、1时4分、1时7分、1时19分、1时23分多次向患儿父亲电话询问病情并催促转院。睢宁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于29日22时2分与徐州新健康医院总值班室联系患儿转院事宜。30日1时8分,患儿母亲拨打120。1时22分,睢宁县急救医疗站120救护车赶到县人民医院,2时30分到达徐州新健康医院抢救室。当班医生完善检查,开放静脉通道、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处置以及CT、血常规等辅助检查。3时47分,患儿突然出现呼吸暂停,医院立即实施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并组织专家会诊,4时56分,患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表明,睢宁县人民医院接诊后,在患儿未有核酸检测结果报告情况下,进行了急诊处置,并及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其间,4月29日20时22分对患儿及其姑奶奶做了核酸采样,在就诊、接诊、转诊过程中,睢宁县人民医院和徐州新健康医院均未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结果。


调查发现,睢宁县人民医院在对患儿石某远的诊疗过程中首诊负责制落实不严格、未及时采取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与亲属沟通交流不充分、对患儿病情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告知不到位;在转诊过程中,存在衔接不到位、未及时向接诊医院充分告知患儿的详细病情。


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一、徐州市卫健委对睢宁县人民医院给予警告,对接诊医生郑某祥暂停执业活动,并作进一步调查。责成睢宁县人民医院全面开展内部整顿。


二、睢宁县委给予县卫健委党委书记王艳龙党内警告处分,免去睢宁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涛党内外职务。


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对睢宁县人民医院予以降级处理。


谁有权对医疗机构降等级?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2022年,再次修订,并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尽管根据情况变化,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但一直坚持实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制度。明确“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方式之一(第三十九条),肯定“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条)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二条)


违反了哪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医疗机构被降级?


尽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有很多条款,但对于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却没有相关条款。


也许因为医疗机构等级来源于医疗机构评审。


2011年9月21日原卫生部印发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规定,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还规定,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当然,这里的“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比较宽泛。


从2020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来看,也许对医疗机构被降级的规定说的更具体。


2020年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共3部分101节,设置448条标准和监测指标。其中第一部分为前置要求部分,共设3节25条评审前置条款。标准规定: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显然,这一前置要求实际上是医院等级评审的门槛,是有没有资格参与评审和能不能“准入”的前提,也是单项“否决”指标,因此,也可以理解为取消或降低医院等级的“金标准”。


前置要求三节分别是依法设置与执业、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


在依法设置与执业中要求,包括15条:


(一)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未达标;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命名不合规,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四)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


(五)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


(六)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未经许可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技术;


(七)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八)违法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或其他重大医疗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近两年来对其进行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以两年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准);


(九)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十)将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违规购买、储存、调剂、开具、登记、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未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未依法履行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报告等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


(十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


在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方面包括5条,(一)应当完成而未完成对口支援、中国援外医疗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任务等政府指令性工作。(二)应当执行而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分级诊疗政策。(三)医院领导班子发生3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或医务人员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群体性事件(≥3人/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四)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五)提供、报告虚假住院病案首页等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情节严重。


在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方面,包括5条,(一)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二)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三)发生因重大火灾、放射源泄漏、有害气体泄漏等被通报或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四)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五)发生大规模医疗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而本次睢宁事件应该属于“其他重大医疗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


降级后,会不会再恢复?


由此可见,医院违规会被降低等级的条条框框很多,那么,医院降级后,会不会再恢复原有等级?


当然可以。


2020年10月26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一则《关于确定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公示》。据悉,该院在2019年4月因多例患儿不明原因发热、5例新生儿相继死亡被撤销三甲资格。


《公示》显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三级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广东顺德医院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评审、综合评分,结果达到标准。拟确定广东顺德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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