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煤改电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例(煤改电失败案例)农村煤改电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例(煤改电失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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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煤改电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例(煤改电失败案例)

农村煤改电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例(煤改电失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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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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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能源法研究中心 韩泽 陈兴华

我国北方许多城市陆续推广的“煤改电”项目是构建清洁、低碳能源消费体系的重要举措。推广“煤改电”的过程涉及到政府、企业和公民等多方利害主体,容易导致出现法律纠纷。在无讼网输入关键词“煤改电”,显示有960余篇判决文书,其中民事案例约占84%。本文以“煤改电”涉及的民事案例中非合同类案件为研究对象。笔者从132个案件中进行比较和筛选,从排除妨害和邻里关系纠纷、以合伙形式参与“煤改电”项目建设引发的纠纷、无权占有与给付保管费纠纷和以民间借贷方式筹措“煤改电”项目资金引发的民事纠纷这几个角度对“煤改电”纠纷中的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

排除妨害和邻里关系纠纷

“煤改电”一般是在农村住房和老旧院落中进行。在“煤改电”设备安装时,因为房屋宅基地划界和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的问题容易导致出现申请排除妨害和邻里关系纠纷等民事问题。根据纠纷主体的不同,矛盾焦点分为两种:具有邻里关系的主体间因为“煤改电”施工引起纠纷,进而要求另一方排除妨害;相关主体直接要求“煤改电”建设方排除妨害。

在单国某与单凤某等排除妨害纠纷(2018)京0113民初818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隔道东西相邻。原告因在其南院和西厢房之间截墙西侧安装煤改电设备引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原告在涉诉胡同上安装煤改电设备势必造成该胡同实际通行宽度变窄,另原告煤改电设备并非仅有此处可以安装,故法院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苏某某、张某利与张某山排除妨害纠纷(2017)京0114民初13398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为东西院邻居,被告在未经过协商的前提下,在公共通道内安装煤改电外机并堆放有关杂物,影响原告正常出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砖墙、煤改电外机以及清除堆放杂物,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主体直接要求“煤改电”建设方排除妨害的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居多。郭某等诉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2016)京0101民初字2653号一案中,原告居住的涉案房屋被列入“煤改电”工程建设片区,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依法为该地区进行施工和改造。原告主张被告在其所居房屋南墙外距离墙体不足40厘米的地方安装了一台10千伏变压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民用建筑与变电站的安全距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安装的“煤改电”配套10千伏箱式变压器,符合环保部门对35千伏以下的变压器实行豁免的标准,不需办理环评审批。被告公司的安装属于合法安装。

杨某某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2018)京0113民初473号一案中,被告电力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文件在原告所在村进行煤改电工程的施工。被告需对旧电线杆进行更换,原告以旧电线杆的位置妨害其排水为由不同意被告在旧电线杆的原有位置进行更换,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驳回原告杨秀山的诉讼请求。

以合伙形式参与“煤改电”项目建设引发的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在“煤改电”施工建设中,有不少投资人以合伙的形式参与“煤改电”项目建设中,体现了民间投资热情。但在合伙期间因出现债权争议和承担债务引发民事纠纷进而向请求法院解除合伙关系的案例不在少数,需要引起注意。

在原告杜某某等与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2018)京0117民初438号一案中,王某某、尤某某和杜某某为共同原告,刘某某作为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新农办煤改电项目面向社会招标,原告王某某与江苏某新能源公司协商共同投资煤改电项目事宜。9月,该公司中标平谷区煤改电项目。项目开始后,原告王某某将其他两位原告和被告召集共同完成煤改电项目的安装工作。原告各方与被告人在合伙履行过程中因出资份额、财产分配和承担债务产生矛盾,致使合伙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人间的个人合伙关系,确认各方在合伙组织中各方出资份额,并请求法院分割被告占有的财产。法院最后判定解除原告与被告合伙关系。但原告三人出资份额的证据证明目的与事实存在矛盾,主张被告人将原告三人财产份额返还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李某与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2018)冀0522民初982号一案中,原被告为竞标某县“煤改电”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各按50%的比例投入资金,盈亏各按50%的比例承担。后因双方无法在“煤改电”施工中达成合意,原告申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投资款并分配合伙利润。法院查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合伙利润,仅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录音等证据,未提交其他有利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微信转账证据显示向被告转款55234元,应认定为投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酌情返还原告投资款,但请求分配合伙利润的诉求未被支持。

无权占有与给付保管费纠纷

“煤改电”工程最主要的功能是保障百姓冬季清洁采暖,所以“煤改电”工程具有紧迫性,如果工程没有在冬季供暖季之前完成将极大程度影响百姓的基本采暖需求。同时,“煤改电”工程往往是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的规模性改造,工期集中,这就导致煤改电建设会出现迟延履行的问题,进而引起无权占有与给付保管费民事纠纷。

在原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人李某某和许某返还原物纠纷(2019)京0118民初1952号一案中,原告公司起诉两共同被告李某某和许某,共同被告进行了反诉,主张支付保管费。2018年,根据相关“煤改电”政策,原告公司计划为被告人方提供设备并安装配套空气源热泵二台。两位被告人表示确有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将二台空气源热泵送至被告家中,并告知他们等待安装。后来被告方一直无法与原告方取得联系,原告方始终没有给被告方安装煤改电设备。在“煤改电”设备订购和安装工作快要结束并已临近供暖季时,被告方选择了其他公司的设备。原告方主张其是该设备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设备。被告则主张,原告在并未实际安装设备的情况下,长期将设备置于被告家中。在存放期间,被告对该设备进行了适当保管。法院最后判定,原告方作为该设备的所有人受益于被告人李某某和许某上述事实管理行为,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空气源热泵,原告给付被告管理费八百元。

以民间借贷方式筹措“煤改电”项目资金引发的民事纠纷

“煤改电”设备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通常采取的是政府牵头、对外招标的商业模式。在筹措资金时除了采取正规贷款等方式外,还有一部分投资者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因为借贷协议约定不明确和还款期限纠纷等原因导致发生不少民间借贷诉讼。

在王某某与施某某、戴某民间借贷纠纷(2019)冀0929民初1835号一案中,被告施某某因北京延庆煤改电项目工程施工需要资金,于2017年7月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戴某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利息为月息2分。之后,被告施某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被告戴某也未尽担保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至法院。通过证据表明,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明确,双方约定的借期内按月利率2%,并未违反法律关于利率的限制规定。法院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判处被告施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以民间借贷途径筹措“煤改电”项目资金引发的民事纠纷中,法院支持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也存在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不能有效主张自身诉求的案件。在贾某某与丛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2019)京0106民初21625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将北京某科技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原告称自己于2018年向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出借100万元,约定该笔借款期限和每月固定利息,并要求到期后被告公司返还本金。同年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煤改电”中标项目合作协议和《代持股权协议》。被告丛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以银行转账方式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截止时被告公司尚未返还本金,且尚有1个月的利息未给付原告。原告主张被告丛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出现了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应当对被告北京某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上述款项系被告北京某公司向其借款的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该公司存在直接借贷关系。法院难以认定原告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根据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语

“煤改电”的推广为北方地区群众冬季取暖提供了一种较为环保并且成本可接受的新途径,对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升级和大气治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从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在“煤改电”设备安装和投资建设等领域易出现各类民事纠纷,所以我们有必要加以重视,使“煤改电”工作有序推进。对此我们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第一

煤改电规划施工时,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作用,工作重心下移,有效调解百姓间因煤改电施工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在各类煤改电民事纠纷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是因邻里关系纠纷进而请求对方排除妨害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多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可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民事诉讼。

第二

在以合伙形式参与“煤改电”项目建设时,当事人要以书面等有效形式明确规定合伙人间各方出资份额、债权、财产和承担债务比例。在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合伙人通常是因为合伙人间无法达成合意进而请求法院确认或终止合伙关系。并且,此类案件在进行时各方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导致诉讼证据存在冲突。《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所以,在以合伙形式参与“煤改电”项目建设时要签订具有有效形式的合伙协议,避免“煤改电”项目建设盈亏后合伙人间因出现利益分配和对外债务承担矛盾而引起民事纠纷。

第三

“煤改电”投资者参与一方应当缩短“煤改电”项目建设周期,尽可能在冬季供暖季之前完成,满足百姓的基本采暖需求。如果将煤改电配套设备先期存放于百姓家中,长时间未安装也未实施有效管理的,百姓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向煤改电配套设备提供方索要一定的保管费。

第四

当以民间借贷为资金来源投资煤改电项目时要注意两方面问题。首先,要注意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区间。2020年8月,最高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做出了新规定。修改后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次,通过民间借贷为资金来源投资煤改电项目要进行有效的证据留存。此外,以民间借贷为资金来源投资煤改电项目反映出民间资本参与煤改电项目的热情,也反映出煤改电的市场前景。政府及有关各部门要健全煤改电项目招标流程,保障煤改电项目竞标公正。煤改电是具有普惠性的项目,政府要对参与者给予一定的配套银行信贷支持,让民间资本参与煤改电项目时资金筹措方法更加多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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