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合同引起纠纷(产生合同纠纷)签署合同引起纠纷(产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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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合同引起纠纷(产生合同纠纷)

签署合同引起纠纷(产生合同纠纷)




2021年1月8日,小王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成为一名保险代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小王向该公司缴存了保证金500元。

一周后,小王因不认同该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决定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2021年1月17日,小王按照合同约定到该公司办理解除委托代理手续。可直至3月18日,该公司的解除委托代理手续办理流程一直处于“流转中”的状态。

经多次交涉,4月30日,该保险公司向小王退还保证金。

由于《保险代理合同书》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在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息一次性归还缴存的保证金,所以小王认为,该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遂将其诉至福田法院,要求其支付迟延退还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并连续三日在媒体赔礼道歉,同时承担诉讼所有费用。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小王退还保证金500元是否构成违约。

《保险代理合同书》是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双方对案涉合同第十九条中规定“应当归还甲方的其他款项、单证、资料及财物资料”产生不同理解,某保险公司主张案涉合同第十九条中所涉的资料包含小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小王从被告处领取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与《品质管理规定》,因小王未向某保险公司返还,某保险公司未及时为小王办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手续不存在过错。而某保险公司所述的上述两本资料从名称上来看属于培训资料,并不属于小王在工作过程中获取的与工作相关的资料,故应作出不利于某保险公司的解释,应认定办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手续时应归还的资料不包含某保险公司所述的上述两本资料。

因此对某保险公司提出小王未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手续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经查,小王于2021年1月17日向某保险公司提交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且小王所在部门主任和经理分别于2021年1月17日与1月18日审批同意,应视为小王于2021年1月17日已办理完交接手续,某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应于2021年3月18日前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元,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小王退还保证金,属于逾期退还,构成违约。

另外,赔礼道歉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小王的该项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向原告小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25元;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缴纳。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民事审判一庭

崔志远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定型化、单方制定不可协商的特点。格式条款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对格式条款提供者而言,还有增进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的作用。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格式条款的作用日益重要。从法律角度分析,格式条款的消极作用也非常明显,其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故对其弊端应予规制和防范。

本案即是双方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判决。

本案的意义在于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注意通常解释规则和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顺序。首先应适用通常解释规则,在通常解释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即对争议格式条款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按照通常理解只有唯一的解释,那么这就是格式条款的解释结果,没有必要也不应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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