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引起纠纷怎么办(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处理)产品质量引起纠纷怎么办(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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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引起纠纷怎么办(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处理)

产品质量引起纠纷怎么办(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处理)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公正裁判买卖合同纠纷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南康区法院将通过公众号分批次刊发所筛选的10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供参阅,通过对案例分析,提炼相关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引导市场行为,规范交易秩序。

案例一

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有送货单,官司能打赢吗?

主要案情

A、B两家家具厂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协议,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A家具厂向B家具厂供应板材,方式为A家具厂送货至B家具厂,由B家具厂员工或老板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价款和数量,A家具厂共计送货6次,货款金额为243600元,期间,B家具厂财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40000元。后A家具厂多次找B家具厂要求结算,并支付剩余货款,但B家具厂总是以很忙,以后再说为由,既不进行结算,也不支付货款。A家具厂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家具厂支付货款203600元。

B家具厂辩称:A家具厂不应该起诉,因为双方没有结算,不能确定金额,B家具厂没有出具结算单或欠条给A家具厂,应当驳回A家具厂的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结算,但原告向法庭提供了送货单6份,送货单上有被告方员工的签名确认,送货单上记载了送货时间、货物名称、货物型号、货款金额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无需另行结算,6次货款总金额核减被告方已给付的货款4万元,即是被告应支付的货款金额,被告以未结算为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后判决被告B家具厂向原告A家具厂支付货款203600元。

案例解析

关于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加口头等,书面合同比较正式,口头约定也无妨,但一定要有送货单或收货单等凭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期效力等条款”,因此,在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情况下,尽量将送货时间、送货地点、货物名称、货物型号、货款金额、包装情况等在送货单或收货单上体现出来,送货单或收货单可视为合同,上面记载的内容可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内容。

关于仅有送货单,官司能否打赢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因此,只要送货单能体现送货时间、送货地点、货物名称、货物型号、货款金额等合同主要内容,没有结算的,官司也是能打赢的!

案例二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结算依据吗?

主要案情

钟某系某家具厂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与A家具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协议,由钟某向A家具公司供应家具白胚,主要是床和床头柜等。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社交媒体进行联系、订货、发货、付款等,时间从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持续近两年。期间双方还有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经济往来,货款的支付有微信转账,还有银行打款,形式多样。有A家具公司的财务打款,也有A家具公司法人代表妻子的微信转账。2020年10月后, A家具公司未付款给钟某。钟某与A家具公司妻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进行了对账,内容主要有:“老板娘,这是公司欠我货款的账单,欠款金额为186500元,请核对一下”,对方回复:“现在困难,我转给你5000元”。在2021年8月,双方再次对账,“老板娘,公司欠我货款186500元,减去上次微信转5000元,还欠181500元,请尽快安排一下”,对方回复:“收到,会安排的。” 后因A家具公司未支付货款,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

钟某认为,与A家具公司有长达两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对货款进行了对账确认,A家具公司应当按对账金额支付货款。

A家具公司认为,与钟某的买成合同关系属实,但双方除货款外,还有民间借贷经济往来,包括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等,双方还没有对货款进行对账确认,不能确认欠货款金额,要求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可以确认。因原、被告间的经济往来较多,资金往来频繁,既有货款,也有借款,双方提供的银行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较多,仅凭上述凭据不能确认被告方所欠货款金额,但原告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方对原告发起的话题没有否定,并表示:“收到,会安排的”,可以认定被告方确认所欠货款金额,进行了对账结算。后判决被告A家具公司向原告钟某支付货款181500元。

案例解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对电子数据的采信,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本案中,原告钟某向法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原件、打印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认定双方进行了结算,该聊天记录能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结算的依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于双方存在的其它经济往来,可以另行结算并主张。

案例三

未约定产品质量,因质量引起纠纷该如何处理?

主要案情

2020年3月,原告刘某向A公司采购生物质颗粒燃料,采购前,刘某在A公司现场观看了生产过程,A公司负责人向刘某介绍了各类产品的性能和价格,并询问需要采购哪一种生物质颗粒燃料,刘某没有明确说明哪一种,只说要“好烧的!”后A公司按照刘某的要求,以送货到付的方式将20余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送至刘某指点的地点。

刘某使用生物质颗粒燃料用于加热锅炉,后刘某发现该燃料火力不足,难于达到锅炉压力指标,认为系生物质颗粒燃料不达标导致,经双方协商未果,刘某以A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

A公司答辩称,提供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符合行业标准,刘某在采购时并没有具体要求指定哪一种,只说要“好烧的!”,另外,刘某的锅炉设计也存在问题,压力指标不足并不是A公司产品问题,而是其锅炉本身问题,要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A公司生产的生物质颗粒燃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相关国家机关出具的检验证书,该证书可以说明其生产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符合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因A公司生产多种类型的生物质颗粒燃料,刘某在采购前,未指定购买哪种类型。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锅炉压力指标不足系锅炉本身设计问题,还是A公司生产的产品问题,故其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后,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的双方未约定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原告也因为无法证明系A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最后败诉,这也是很多买卖合同纠纷中普通存在的问题。这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买卖合同应当如何约定产品质量?在出现质量纠纷时应当如何解决?

关于买卖合同应当如何约定产品质量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书面的约定,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外观、包装、颜色等等,再深入点,还要约定产品是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技术参数,还有对产品术语的通常理解、特殊理解等,如家具买卖合同中,红木家具中,“红木”并不是一种木材的名称,而是一类木材的名称,红木的范围很广,需要具体约定是哪一种具体的木材,如非洲虎斑木、巴西花香梨木或印度紫檀等等,每一种木材的价格和质量稳定性都是不一样的。另一种是凭样品买卖,采用这种质量标准的,双方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在交付产品时,质量应当与样品一致。

在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时,民法典规定,因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如买卖双方约定了检验期限的,买方应当在期限内将质量问题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怠于通知或已经实际使用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买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卖方,看产品情况,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如超过两年则视为质量合格,虽未超过两年,但买方已经实际使用,也视为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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