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死亡引起的纠纷(中毒死亡事故)中毒死亡引起的纠纷(中毒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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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死亡引起的纠纷(中毒死亡事故)

中毒死亡引起的纠纷(中毒死亡事故)

前不久,《法治进行时》栏目报道了一则北京地区的新闻,说的是一场热热闹闹的生日宴,却演变成了麦先生的“最后的晚餐”,当晚聚餐后,58岁的麦先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并吸入性肺炎死亡,那么谁要为这场悲剧负责呢?就在本周,法院已经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请看下面的报道。

这是58岁的麦先生留下的最后一段人生影像,时间停留在2021年1月9日当晚。当晚,麦先生去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聚会进行到尾声时,麦先生已经难以支撑,步伐踉跄。25小时之后,58岁的麦先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并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麦先生的家属将聚会的组织者付先生告上法庭。原告称是被告因为要过生日,饮酒的过程持续控制长达5~6小时,导致受害人麦青饮酒过量。在麦先生出现昏迷等危险情况下,未及时救助,未及时送医治疗,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麦先生去世的严重损害结果的发生。要求赔偿共计79万余元。

7月1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宣判结束后,原告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匆匆离开法庭。而被告付先生,虽然被判无需承担责任,却也面露悲泣。大众的固有观念普遍会认为,这类喝酒致死的案件,酒局的组织者或多或少都得负点责任,为什么此案的判决如此泾渭分明,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呢?

视频证据显示,当天晚上六点四十分左右,麦先生走进聚餐的酒吧,随后十几个朋友分两桌坐下。聚餐持续了五个小时,席间麦先生状态正常,和朋友高谈阔论,频频举杯。直到23点30分,当麦先生打算站起来的时候,视频显示他的状态明显不对了。23点37分,麦先生被朋友搀扶着走向洗手间的方向,而这之后发生的事情,也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据了解,麦先生醉倒在洗手间后,付先生曾经过来查看,并且给麦先生爱人打电话,要求她过来接人。麦先生家属认为,付先生既然已经发现麦先生状态不对,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而不是单纯等待家属过来,不做任何施救措施。

民法典第1005条是关于法定救助义务的新增条款,其中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原告认为,付先生作为聚会组织者,在麦先生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没有及时送医,以至于延误治疗。该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事发时,麦先生是否必须送医,第二,付先生作为聚会组织者,是否尽到了法定义务。

焦点一:事发时,麦先生是否达到必须及时送医的情形?

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基本还原麦先生被扶去洗手间之后的情况。酒吧服务员,以及同席饮酒的人均表示,麦先生在洗手间时,还能说话,只是口齿不清,并无异常。询问笔录显示,付先生曾委托酒吧服务员照顾麦先生,在等待家属接人期间,麦先生在监控室还睡着了,一直在打呼噜。法官表示,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死者麦先生曾经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有基础病,本不适宜过多饮酒。

焦点二:事发时,组织者是否尽到法定的义务?

作为同席饮酒的人,特别是组织者,被宴请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聚会组织者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的责任。那么,这些义务付先生做到了吗?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付先生知道麦先生患有心脏基础病,也没有证据显示,麦先生当时已经处于昏迷状态。

虽然法院判决付先生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就如被告付先生所说,这场官司没有赢家。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受邀者,作为成年人,我们更需要做到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记者:王竞 摄像:刘航

来源: 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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