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搞怀孕(领导怀孕了)领导搞怀孕(领导怀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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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搞怀孕(领导怀孕了)

领导搞怀孕(领导怀孕了)

出轨多年,

男子与其员工发生婚外情

意外怀孕后,

在中孕期

在男子的诱导陪同下,

员工接受了流产手术

男子承诺:赔偿20万

数月后他却称:

孩子不是自己的,拒绝支付补偿款!

已支付医疗费从工资里扣!

对身体的伤害客观存在

相关费用究竟该谁承担...


近日,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这起案件



婚外出轨致员工怀孕男子术后抵赖拒付允诺赔偿


今年50岁的广东男子李方,与小17岁的员工胡丽发生了婚外情。早在2011年,胡丽结束了自己的上一段婚姻。虽对李方已婚心知肚明,但从2014年、2015年开始,两人就开始发生两性关系,2017年更是成为情人。



2020年,胡丽怀孕后,李方却慌了,便以不做流产会影响胡丽终身幸福、李方家庭为由,诱导胡丽进行人工流产。同时李方还承诺,将负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并支付20万元作为终止双方两性关系的补偿。


为此,2020年4月1日,李方向胡丽出具借条一份,记载向胡丽借20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前归还。2020年4月2日,李方通过微信转账向胡丽支付2万元。同日,李方陪同胡丽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中期妊娠引产术,并在《早、中期妊娠引产知情告知书》《清宫手术同意书》上签名。此后,胡丽向李方返还了4000元。



但在胡丽人工流产手术数月后,李方反口说孩子不是他的,已支付的医疗费是胡丽预借的工资,拒绝支付继续治疗的医疗费和补偿款。于是,胡丽将李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752.41元、误工费14352元、护理费900元、营养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已经实际产生的后续治疗费为2755.26元),合计238604.41元


一审法院:缺乏证据,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两人在已知李方已婚的情况下发展两性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但其法律后果在本案中不予评判。


胡丽主张其人工流产与李方存在因果关系,而请求李方支付其因人工流产造成的各项损失。胡丽提交了借条,主张该借条系李方因导致其怀孕并做人工流产产生的费用以及结束双方的两性关系而向其支付20万元作为补偿,但李方予以否认,而借条所载的内容亦未能反映胡丽主张的上述情况



胡丽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人工流产与李方存在因果关系,故其提出相关的各项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驳回胡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上诉有理部分予以支持!


胡丽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丽表示,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李方认可胡丽腹中胎儿是其孩子,双方也曾谈到收入、转款、看病问题。直至胡丽起诉之前,李方并未否认胡丽腹中胎儿与其无关。李方还诱导并陪伴胡丽做流产手术并签名同意手术,承诺支付相关费用等皆可证明,胡丽已经履行举证责任。


胡丽称自己固然有错,但李方承诺负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并支付20万元给胡丽作为终止双方两性关系的补偿后,却又反口说孩子不是他的,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是胡丽预借的工资,拒绝支付继续治疗的医疗费和补偿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胡丽认为应撤销一审判决,李方应继续履行支付医疗费及补偿款的法律责任。


对此,李方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首要的问题是胡丽妊娠是否与李方有关


从查明的事实看,胡丽的举证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二审法院采信胡丽怀孕与李方有关的主张。


而胡丽、李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未能举证证实对方存在故意或过错。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李方对胡丽的怀孕具有重大过错,但中孕引产术确实会对胡丽的身体带来影响,损失客观存在。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李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000元补偿款予胡丽;驳回胡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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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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