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孕妇出差(劳动法孕妇出差规定)劳动法 孕妇出差(劳动法孕妇出差规定)

关注健康
关注真实体验

劳动法 孕妇出差(劳动法孕妇出差规定)

劳动法 孕妇出差(劳动法孕妇出差规定)


#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来了##专家评三孩生育政策:保障女性权益##解读:三胎红利能否出现#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此“三孩”政策一出,激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放宽生育政策,就势必会对女性的劳动权益产生影响。在现如今的职场中,女性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自身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今天就来分享一则女职工怀孕期间被安排出差的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工程公司交通工程岗位工作。

2019年3月王某确诊怀孕,因王某有流产征兆医生建议休假保胎。2019年7月,工程公司决定抽调包括王某在内的人员支援在浙江A地的项目,要求在当地工作两天,王某告知公司其身体不适,未前往。一周后,工程公司又通知王某在浙江B地召开另一个项目的现场评审会,要王某作为报告的主编制人参加会议。王某告知公司,约7小时的长途汽车恐影响胎儿,其将请同事代为参会,并向同事详细讲解了项目情况、进行了汇报预演,最后该同事代其参会,且未影响项目汇报效果。工程公司以规章制度规定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构裁决后,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女职工怀孕期间属于履行劳动关系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的管理指挥权受到限制,不得对怀孕女职工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事项做随意安排。本案中,王某并非A地项目组的成员,工程公司要求其在孕期到外地工作,增加其工作量,王某虽然在B项目组承担工作,但其提供的替代方案具有可行性,并不影响工作效果。工程公司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律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本案中,王某已经怀孕,公司仍要求其去A地出差,显然不是减轻了工作量。另外,在B地的项目虽然王某不能亲自前往,但其已经事先通知公司,并且指导同事进行了参会的准备和预演,后续未发生其他不良后果,公司未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公司认定王某严重违纪的理由和依据都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醒广大女职工,善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2020)苏02民终5192号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九月健康网» 劳动法 孕妇出差(劳动法孕妇出差规定)
分享到: 更多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