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案例(环境污染导致食品安全的案例)工业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案例(环境污染导致食品安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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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案例(环境污染导致食品安全的案例)

工业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案例(环境污染导致食品安全的案例)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1年12月31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出席发布会,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桶装饮用水、过期奶粉、注水肉、工业明胶生产皮冻、保健品诈骗等各方面,与百姓的饮食安全息息相关。



01

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用工业甲醛清洗净水设备致桶装饮用水含有甲醛成分


(一)简要案情

2014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封闭院落内,用购进的两套净水设备生产桶装饮用水(纯净水)并对外销售。2015年3月6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所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经检测菌落总数超标,遂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张某某仍继续非法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因其中一套净水设备不带杀菌消毒功能,张某某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甲醛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杀菌。2017年3月4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与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张某某经营的水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生产车间内提取1个甲醛溶液瓶。经鉴定,该甲醛溶液瓶内液体检出甲醛成分,含量为264350mg/L;该水厂水井内的原水未检出甲醛成分;抽检的两种桶装饮用水中甲醛含量分别为0.05mg/L和0.08mg/L。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擅自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在生产过程中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造成桶装饮用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本案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对张某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桶装饮用水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桶装饮用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安全。目前,因桶装饮用水市场高度分散,各种自产自销的小品牌充斥市场,且行业门槛和违法成本低,导致桶装饮用水质量良莠不齐。本案就是违法生产桶装饮用水乱象的一个缩影。工业甲醛俗称福尔马林,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桶装饮用水,并使用工业甲醛作为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造成桶装饮用水中掺入甲醛成分。为惩治此类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危害行为,《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鉴于本案桶装饮用水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02

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

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


(一)简要案情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租赁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小区车库加工鹌鹑蛋,并通过流动摊点对外销售。因张某在生产、贮存、销售鹌鹑蛋的各个环节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食用该鹌鹑蛋的12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检测,张某生产、销售的熏鹌鹑蛋、无壳鹌鹑蛋、带壳鹌鹑蛋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检验结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流行性病学调查、杭锦后旗医院采集粪便检验结论、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件调查和检验结论,认定此次事件为食用鹌鹑蛋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事件。


(二)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使123人引发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某的行为造成1人轻伤二级,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食品“三小行业”,即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在我国食品供应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其多样的品种供给和灵活的经营模式,为人们提供了丰富便利的饮食服务。但与此同时,由于行业门槛低、流动性强、摊点分散、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等原因,给执法监管造成较大难度,导致食品“三小行业”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特别是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推车售卖的流动摊贩,无证经营情况突出,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本案被告人即属于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其生产、贮存、销售食品的各个环节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一百余人食源性疾病,其中1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予以惩处。




03

张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为非法牟利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辽宁省沈阳市某肉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2017年8月,张某经人介绍结识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称可通过给屠宰厂内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达到增加生猪出肉率的目的。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同意雇佣蒋某某等人给其屠宰厂的待宰生猪打药注水,并约定每注水一头生猪向蒋某某支付报酬8元。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蒋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高某某等10余人到张某经营的肉业公司,通过给待宰生猪注射兽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后再注水的方式达到非法获利目的,共计给5.5万余头待宰生猪打药注水。经审计鉴定,打药注水后的生猪及其肉制品销售金额达825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雇佣他人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使被打药注水的猪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销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生猪屠宰前给生猪注水的违法犯罪频发,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分子在注水的同时为了增强注水效果还同时给生猪打药。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断更新换代药物配方,目前常见多发的是使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允许使用的兽药,生猪注药后往往检测不出药物残留,导致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因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影响了惩治效果。对此,《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区分屠宰相关环节打药注水的不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给生猪等畜禽注入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于注入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药物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雇佣人员向生猪注入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药物,虽不能检测出药物残留,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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