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怀孕夜班(劳动法怀孕夜班是28周)劳动法 怀孕夜班(劳动法怀孕夜班是2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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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怀孕夜班(劳动法怀孕夜班是2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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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一则“广东珠海女职员因上班期间打瞌睡,惨遭公司辞退后,与该公司对簿公堂”的劳动纠纷案件,在网上引发热议。

让人意外的是,众多网友们都对女子的行为表示支持,反过来指责该公司的处理方式不够人性化。

但上班时间睡觉本就不对,为什么大家都会支持该女子起诉公司的行为呢?这其中究竟有何隐情?这起案件最后的结果又会是怎样?

女职员因生理原因惨遭公司辞退

事件主人公小艺(化名),是广东省珠海市一名普通女孩,于2012年8月进入到这家与她产生纠纷的公司。

该公司位于珠海香洲区,小艺面试通过以后与该公司人事部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入职以后被分配到停车场上班,每月薪资三四千。

停车场工作算不上累,但是事多繁琐。要登记往来的车辆,还要确保没有车辆乱停现象,保证后续车辆进入停车场畅通无阻。

虽然小艺的文化程度不高,但是为人勤恳本分,对待工作也很认真,很能吃苦努力。

原本这是一个流动性比较大的岗位,小艺却一干就是7年,直到2019年被公司辞退。

这样一个有经验有能力的员工,公司为什么要开除她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小艺怀孕了。

在此处工作的7年时间里,小艺与爱人从相识到结婚,甚至在结婚的时候,都有很多同事去参加了她的婚礼。

婚后生活幸福的两人,有了孩子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原本,小艺只是按照正常的生活轨迹去走,但公司对待她的态度却有些犹豫了,迟迟没有再提续签合同的事情。

小艺不想失去这份工作,所以处处谨小慎微,唯恐让领导攥住把柄,可是公司仍旧不肯要她。

2018年7月17日,本应该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也没有跟小艺续签,不过却仍旧让她在停车场上班。

小艺想着只要自己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公司看到她的努力,自己就还能继续干这份工作,

但在2019年4月,该公司却对人事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开始实行三班倒制度。

小艺被调到夜班的岗位上,不止她自己的岗位时间变了,还有公司另外几个年纪稍大一些的员工,也大多的工作被排到了夜班。

这时,小艺的肚子已经开始显怀,身体也变得笨重起来。

怀孕本就容易困倦,她值得又都是大夜班,导致小艺每天上班都过得比别人辛苦许多。

可为了赚钱养家养孩子,哪怕再苦再累,小艺都没有提过离职一事。

原以为只要坚持下去,等生完孩子就好了,可没等她生产,自己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

同年6月,公司突然以小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让其辞退,并拒绝赔付劳动违约金。

小艺处处谨小慎微,又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惨遭公司辞退?该公司又为何拒绝赔付劳动违约金呢?

“你在这四天的凌晨,分别睡着过6分钟、8分钟、28分钟以及6分钟,这些在监控视频中都是有记录的,因而我们觉得你这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司停车场的工作,你明天还是不要来了吧!”

正如开头所说的那样,在她值夜班的过程中,有几次小艺实在没有坚持住,打了一会瞌睡。

虽然持续时间不长,但公司的领导却在监控中看到了,小艺也就因此被辞退了。

小艺拿着辞退的通知回到家里,怒急攻心险些惊动了胎气。

家人为照顾她的情绪,一直都在尽力地开解她。

可是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谁的头上,任谁都不好轻易过去,小艺心里这口恶气是怎么都难以平息,一连几天都茶饭不思。

劳动仲裁局判决该公司赔付48146元

最后还是小艺的丈夫,意识到继续这样下去不是办法,想到自己有个亲戚懂法,就赶紧咨询了对方。

根据这位亲戚的提示,小艺一家准备好相关资料,一纸仲裁申请书将小艺的原公司告上了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核实情况后认定,小艺任职的原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不当,并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向小艺支付违约金。

而根据小艺入职已满7年时间,以及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3439元来计算,判处该公司支付小娟赔偿金共计48146元。

然而此事还没完,小艺的原公司在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以后,对此结果十分不满,立即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公司在法庭上,给出了以下两种缘由:

首先,他们在2018年时便再未同小艺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已无雇佣关系,所以辞退小艺的流程是正当合法的,不存在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

其次,小艺确实有错在先,上班时间打瞌睡,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将她解雇。

随后,该公司当庭便上传了停车场位置的监控录像。

据监控录像显示,在2019年6月3日到7日等四天里的凌晨里,小艺确实打瞌睡了。

时长分别在6分钟至28分钟不等,这也是该公司主张合法解雇的重要依据。

“我从未有过长时间值夜班的经历,而且我自己打瞌睡时间均发生在凌晨4-5点左右且时间较短,说明打瞌睡只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啊,为什么这会成为公司辞退我的理由?”

“我并没有影响到自己的正常工作,我实在是不能理解!”

站在法庭上,小艺委屈地辩解道。

为此,小艺向法官提交了自己相关的医院诊断记录,证实她自己的确是在怀孕期间。

不久,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又听完双方的举证后,法官仍旧认为小艺原公司的解约行为涉嫌违约,需要向员工小艺赔付这48146元,原公司败诉。

但该公司仍不服审判,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提出了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依法审理了该案件。

2022年3月,珠海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

小艺作为一名孕妇,其上班偶尔打瞌睡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该公司的正常运营,不构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下的严重违纪行为。

因此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几次庭审的过程中,小艺辩称原公司是看她怀有身孕,所以才故意针对她,将她安排在夜间值班。

同时小艺还指出,她并不是被公司这样对待的第一个人。

“此前公司刻意安排一批工龄较长的老员工值夜班,并以他们在值班期间睡觉为由,予以辞退。”

由此可见,这家公司似乎早有“前科”,调夜班是其用来逼退老员工的惯用伎俩。

而劳动仲裁局与法院都没有任凭该公司为所欲为,纷纷支持了小艺的主张,判定原公司赔偿。

那么,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这样做有何依据呢?像小艺这样的怀孕女职员,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孕妇的权益保证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丹是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消息传出以后,很多记者都专门前来采访了她,想要了解劳动仲裁局与法院纷纷支持小艺诉求的原因。

法官王丹表示:

“本案中,涉事员工偶打瞌睡的行为并未影响当值时的岗位职责。其违纪情况尚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同时,她还提到,小艺向法院提交了其处于妊娠期的诊断记录,故而小艺上班期间出现打瞌睡的行为,系属于特殊时期的生理需求。

在没有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相关用人单位应对这种情况,予以理解和包容。

其实,在小艺与原公司的这场劳动纠纷中,主要矛盾就是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违约金的问题。

而涉及到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则要看原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合法性。

首先,小艺在值班期间打瞌睡,的确是违规行为,但毕竟是发生在夜晚车辆较少期间。

小艺也并未因为打瞌睡,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所以原公司以此认定员工小艺违反规章制度,单方面要求不赔付劳动违约金的行为,并不合理。

其次,小艺上班期间瞌睡行为并非经常性、持续性的,而是偶尔短暂的休息几分钟。

再加上小艺自身的身体原因,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理解,并不能作为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再者就是,用人单位强调的公司制度与管理问题。

原公司认为小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不加以严惩,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所以必须要辞退小艺。

对此,法院则持不同意见,用人单位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行,都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但是这各项条款必定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才行,不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并且该公司,在得知小艺怀有身孕的前提下,将其强行调至夜间值班,在其因生理需求打瞌睡时,强制对方离职,并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更重要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孕妇在孕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强制让小艺离职的行为并不合法。

综上,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需要支付给小艺一定的劳动赔偿金。

虽然这一次是女职员小艺赢了,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旧有不少像小艺一样的人,可能因为身怀有孕,就成了公司的“弃子”,也有很多媒体报纸上刊登过类似的事件。

女职员因怀孕被辞退的事件

家住浙江义乌的谷丽,原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入职数年,在公司企业准备转型之际,谷丽有了身孕。

恰好,谷丽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所以该公司的老板就以合同期已满为由,终止了雇佣关系。

这让谷丽很是郁闷,遂向媒体发出了求助,最后经人指点申请了劳动仲裁,获得了一笔十分可观的赔偿金。

湖南的李小姐,也是某一服装厂的员工,入职以后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

起初,李小姐负责的并不是服装裁剪,但该公司见她干活比较细致认真,就派李小姐去学习裁剪技术,随后又将其调回了厂里工作。

李小姐因业务不熟、态度紧张,经常出错,公司对李小姐始终保持包容态度。可是这一切,都在李小姐怀孕以后变了。

此时的李小姐,明明技术成熟、极少犯错,反倒被服装厂以“不能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小姐一怒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同样也获得了一大笔赔偿款。

女性求职遭受更大阻力

如果对此类事情多加关注,就会发现这种事情,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全国各地上演。

作为一名正在孕育生命的伟大女性,不仅得不到社会的关心和照顾,还要因此丢掉谋生的工作,想来也让人费解。

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入职以前,便会让女性签订一份协议。

约定女性怀孕后自动离职或者要求女性在职期间不能怀孕,可以承诺的女性可以入职,无法保证的女性根本连进入公司的机会都没有。

这就导致了,女性在求职的过程中,要遭受到更多的阻力。

还有就是女性入职以后怀孕,被公司单方面解聘的情况。

公司为了推卸责任,经常会挑出怀孕女员工的各项错处,这种对待实在是让人憋屈。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女职员生产以后,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孕妇在生产以后都有带薪休假的权利,这也是一众用人单位不喜录用女性的原因。

为了避免养一个“闲人”,用人单位也会采用各种各样的办法进行解聘,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国相关法律做出的努力

这样的做法虽屡见不鲜,深受其害的女职员也不计其数,但是这样的行为真的合法吗?有什么办法能够阻止这一乱象呢?

为此,我国在《劳动法》中制定了许多法规,帮助女性职员在怀孕期间维权。

《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作为一个女性,既要承担着孕育的责任,又要实现自身的价值,“母亲”与“女职员”这样的双重身份,往往会让不少女性陷入被动,或者劳累不堪。

有了法律的保护,才能确保女性享受自己应有的权益,也方便实现用人单位与产妇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些无良企业做法

当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只是为了保障孕妇的权利,职场中的普通人也同样有权享受其应有的权益。

自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便开始正式实行,这也是我国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制度。

但一些用人企业仍旧无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入职以后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及时为其缴纳社保,这些员工在职期间,也很少能够享受该有的薪资待遇。

更有离谱的公司,在职工工作一个月后,还要倒贴公司钱。

同时,有的公司还会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随意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却没有任何加班补贴。如果员工抗议,就会遭到用人单位的相关“惩处”。

然而,无法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就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劳动者利益受损,就会导致员工工作态度消极。

如此,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劳动者无法保障基本的权益,也会导致家庭生存环境下降,生育率进一步降低。

所以,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基础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保障劳动者基础权益的四点建议

如果想要改善这种情况,促进员工与企业之间和谐共赢,就要从多个方面下手。

第一点,要保护劳动者的话语权。

企业在运行发展的过程中,“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必定成为行业主流。

所以,管理者不仅要管理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更要与职工保持良好的沟通,才能在运行过程中及时查找自身的不足,保持公司正向发展。

如此一来,企业与员工之间也能实现“共赢”。员工工作更加尽心尽责,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公司的发展也会越来越稳定。

第二点,要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价值。

当今社会讲究“按劳分配”,就是说员工有权利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如此才能保证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公平性。

而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让企业意识到尊重劳动人员劳动价值的重要性,可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肯定员工的劳动价值,对于薪资不足以对等劳动价值时,对员工进行价值补偿。

比如,员工加班要有加班费,如果公司强制免费加班,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员工就可以即刻坚决予以纠正。

第三点,完善劳动仲裁机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好,在遇到问题时大家也多学会了使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劳动人员,在与在职公司发生不当矛盾纠纷时,第一步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此一来,就导致各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数量激增,很难及时有效的去处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

对此,我们可以完善相关劳动仲裁机构的职能,为仲裁机构扩充新鲜血液,提高仲裁效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第四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职工本人一定要掌握好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司法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始终非常重视。

在2007年,我国便通过了多部重要法案,最大程度上让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在严格的法律制度面前,一些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有所收敛,一些劳动者也明确知晓了自己的权益,是否遭到了侵犯。

政府与社会对企业有监督的职能,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在违法乱纪时,都将行为摆在明面上,不真正入职的话,可能察觉不到此类乱象。

这种情况,就需要劳动者提高自身的警惕性,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就算知道的知识不够全面,也能意识到不对,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避免自身权利受损。

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想实现自我的价值。

可如果自己尽心竭力争取到的工作机会,却是一个可怕的火坑,相信任何一个人都会觉得灰心丧气。

而孕妇作为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她们的身份明明光芒万丈,还要承受更多的针对和“有色眼镜”,这未免有些太不近人情。

每一位怀孕的女性职场人员,都应该值得被尊重与理解。尊重孕妇,就是尊重自己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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