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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实在瞌睡来了,只是正常的生理反应…”,广东珠海,发生一起备受关注的劳动纠纷案件:2019年6月,女子小艺(化名)本来刚刚怀孕,心情不错,不料却遇到一件糟心事,原来她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时打瞌睡为由辞退并拒付赔偿金。公司称,小艺有4天凌晨分别睡着6分钟、8分钟、28分钟及6分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小艺则称,打瞌睡都发生在凌晨四五点,且时间较短,正常的生理需求。小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当地中院提出诉讼,最终,当地法院认定小艺不构成严重违纪,驳回公司上诉,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8146元…(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1.都是打工人,何必苦苦为难对方呢?看着案情,确实一波激起千层浪了,看公司这种无良的操作,很多网友可能都会感到义愤填膺。比如说,就有网友质疑:这种违法的公司就没有处罚吗?没处罚公司开除员工最坏的情况是按照正常补偿。公司就没理由不违法了,反正可能有些人就认了…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虽然相关公司可以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管理,并且可以基于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即使如此,相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要求具有法律依据、制度管理要求,也需要具有相关事实依据。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

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律同时侧重于对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比如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本案中,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小艺的违纪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

并且,小艺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此时,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认定小艺的违纪行为,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已经超出必要范围,并且与劳动法精神不符,最终,当地法院认定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支付小艺赔偿金48146元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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