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闻硫酸(怀孕闻硫酸味)怀孕闻硫酸(怀孕闻硫酸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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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闻硫酸(怀孕闻硫酸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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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安徽省阜阳市,女子因同居男友劈腿,在得知其再度怀孕后,不但不想要孩子,甚至动手打了自己,于是心生怨恨,用硫酸将男友泼成重伤,2021年11月11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

小静(化名),女,199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阜南县,现住阜南县。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静与徐某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同居在阜南县,小静怀孕并引产,次年小静再度怀孕,徐某不但不想意结婚,甚至连这个孩子也不想要,加之小静怀疑徐某劈腿其他女子,二人因此产生矛盾,还大打出手。

已经怀孕14周的小静,心生怨恨,有了报复徐某的想法,还从网上购买一瓶硫酸,意图将徐某毁容后,能专心​与​自己生活。事发当天,小静用 “陌陌”,化名约徐某,到阜南县某工业园区约会,之后小静到赵某家中,让赵某骑电瓶车带着她去该工业园区找徐某。

并在赵某家中将硫酸倒入玻璃罐头瓶中,随后,二人戴着帽子和口罩,乘坐赵某的电瓶车前往案发现场,小​静​嫌赵某骑车速度慢,让赵某拿着硫酸瓶,她骑电瓶车带着赵某到达徐某停车等候处,紧接着小静立刻拿起硫酸瓶,径直冲到徐某车旁,将硫酸一滴不剩地泼向坐在驾驶室内的徐某。

得手后,二人迅速骑电瓶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徐某容貌重度毁损损伤、双眼损伤均构成重伤一级、体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因硫酸灼伤致面部瘢痕,伴双眼睑严重畸形,双眼睑闭合不能睁眼,躯干及四肢瘢痕形成达12%以上,构成二级、九级伤残。

徐某痛苦地回忆说,那天中午,我发现“陌陌”上有个陌生人的号约我到黄岗,对方说她是黄岗的,还说些肉麻的话。晚上8时许,我开车去了黄岗,到开发区没见到人,就开车到街上停下在车上玩手机,期间,和对方断断续续发了信息。

晚上11时许,他我开车往南照方向去时,对方还是让我到开发区,我开车又拐回去经过开发区路口时,见两个人骑着电瓶车,前赵某好像蒙着面,后面坐个女的,我就将车拐回来停下,并把车窗打开,​这时​一个人往我脸上泼了东西,顿时就是一阵火辣辣的灼烧感,疼得要命,我立刻就下车了,就记得来一个老头和一个出租车司机,后面的事我就不记得了。

后来我被家人送到阜南县医院,医院不收,又到阜阳市医院,我就昏迷了,第二天醒来就在上海医院了,他眼睛不能看东西,嘴、脸和四肢、肚子都被硫酸烧伤了。现在听家人讲是小静和赵某泼的硫酸。

小静被捕后供述,她和徐某是一个学校的,处对象就同居了,10月份就怀孕了,徐某家人知道了让我流产了,后来我家人知道此事,让他们订婚,但徐家人说我们还小,一直拖着。

后来我发现徐某经常带别的女人开房,我们就大闹了一场,他还要和我分手,我再次怀孕的时候,他就逼着我去堕胎,我不同意,他不但说孩子让我自己养,还说与他没关系,还经常在“陌陌”里,发一些他和别的女人玩的视频和照片,我就大受打击,心想如果我毁了徐某,还有人要他吗,那他是不是就只能和我在一起了。

我从网上看到硫酸可以毁容,当时去了阜阳买硫酸,但人家不卖,没办法我就从网上买了一瓶硫酸。案发前,我先用“陌陌”建个新号,次日晚上9时许,我看到徐某已经去赴约了,我本想教训教训他,打他一巴掌算了,但是找的那个人不愿意做,我就让朋友送我去了赵某家。

到了赵某家我就找了一个大口的瓶子,装好硫酸就让赵某和我一起去,她害怕不愿意去,我非要拉着她一起去的,我嫌赵某骑车慢,我就骑电瓶车带着赵某,在前往开发区的路口,看见徐某的车过去了,之后又掉头停在了我们前面。

我停下电瓶车,拿着硫酸瓶冲到徐某车前,徐某把车窗打开说,把脸蒙那么紧干啥,我也没回答他,直接将瓶内的硫酸一滴不剩的全泼到他脸上了,徐某身子往右​侧​了一下,车往西开走一点,得手后,我就将硫酸瓶扔在路边,赶紧坐赵某的电瓶车跑了。

当夜我们没敢回家,第二天早上8点多,徐某母亲打电话说徐某出事了,让我到上海医院去看徐某,她收拾一下坐车到阜阳,后乘火车到上海瑞金医院,当夜就被公安局抓了回来。

案发后,徐某及家人对小静出具了谅解书,徐某与小静系夫妻关系(注:实为同居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徐某打了有孕在身的小静,为此,小静用硫酸泼向徐某面部,事后小静认识到错误,在徐某住院期间悉心照顾,小静家人也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现小静与徐某有一个11个月大的孩子,需要小静照顾,徐某身体尚未完全恢复,也需小静照顾,鉴于此,徐某及其家人表示,对小静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要求追究小静的任何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小静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静为感情纠纷与赵某一道采用泼硫酸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小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小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被害人及其家人对小静的行为予以谅解,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经阜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调查评估,若小静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小静进行社区矫正。

法院一审判决,小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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