瘟疫治疗总则(瘟疫的治疗原则是)瘟疫治疗总则(瘟疫的治疗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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瘟疫治疗总则(瘟疫的治疗原则是)

瘟疫治疗总则(瘟疫的治疗原则是)

2020年春节注定是个不寻常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让大家在这个鼠年一开始就做了一回“老鼠”,窝在家里就是做贡献,就是驰援逆行的英雄,就是不给国家添乱。

朋友圈很多人已经为大家普及了在疫情期间,各种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比如恶意携带病毒逃窜,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造谣传谣,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哄抬物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等。鉴于目前全国多地已经封城封村,而且一时半会也没有缓解的迹象,很多人可能因此错过本来计划好的各项商业活动。下面就从民法等角度为大家介绍下相关的法律后果,供大家参考。

一、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面对本次疫情,全国30多个省发布一级响应,多地封城封路,因此,如因本次疫情封城导致某民事活动不能进行,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二、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因此,如果你的权利收到损害,诉讼时效在最近届满三年的话,不用担心,因发生疫情,诉讼时效可以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才届满。

三、某些例子

(一)退票

因本次疫情发生在春节期间,很多人购买了返程车票或机票,因封城导致返程活动受限,因此,乘客可以要求全额退票。

实际上,铁路集团及中国民航局已下发通知

24日起,铁路免收退票费扩至全国

为全力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


民航局:24日起,免收民航机票退票费

中国民航局23日晚发布通知称,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延期交房

绝大多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因发生不可抗力,开发商可以延期交房。现实中,很多时候开发商会借口不可抗力来延期交房,但延期的事实理由都不够成不可抗力。

但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因本次疫情导致的延期交房是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商是不构成违约,不需要承担延期交房责任的。

(三)人身保险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哪些人身保险需要赔付,哪些又不需要赔付?

1、医疗险

理论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除了艾滋病、梅毒等性传播疾病在免责范围内之外,其他类型如高发的病毒性肝炎、肺结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基本都可以获得赔付。

2、重疾险

根据病症程度赔付。

重疾险只赔付合同条款里约定的疾病和相应赔付标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目前任何重大疾病病种里。但如果因为这种肺炎造成深度昏迷(用呼吸机维持96小时),器官衰竭等并发症,或者身故(买了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能赔付。

重疾险一般有90天等待期。

3、寿险

身故可赔付。

寿险疾病身故一般有90天等待期。

4、意外险

不能赔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疾病,不是意外。

(四)劳动关系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办公厅下发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五)社会保险

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瘟疫无情法有情,我们在为感染者和医护人员加油致敬的同时,也要处理好因疫情耽误的其他事情。疫情能够隔断我们的来往,但割不断我们法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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