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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治疗精子认可铁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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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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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

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今日发布!



成都中院特邀请10位专家学者

对案例进行权威点评

阐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

以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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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黄某兵等人开发虚拟网络购物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黄某兵等4人设立公司,开发、运营“都优乐商城”软件,并运营都优乐电商平台,以赠送授信额度的方式诱导用户免费注册成为会员。会员通过充值购买虚拟商品提升会员等级及对应的授信额度,获取消费分红,达到一定会员等级后可以成为代理,完成推广任务可以获取代理分红。该平台设定会员等级制度,会员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自动形成上下级关系,以发展会员、商家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且对下层会员的每笔虚拟消费进行奖励、分红,通过以上方式吸引大量会员加入、投资,并在全国多省市设立运营中心进行大范围推广。案发后,经审理查明都优乐平台共有注册账号102295个,其中充值账号38402个,累计充值金额417903061.37元,平台共形成会员层级树889个,其中会员数最多的高达40余层。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兵等人为实施传销活动,成立公司,开发、运营网络购物软件,模仿主流购物平台页面,诱导公众注册成为平台会员,以消费分红、推广分红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并直接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依据,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虑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黄某兵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黄某兵等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上商城、移动APP、小程序等为载体的电商平台数量迅速增加,以消费返利、网络货币、投资理财等为名的新型网络传销活动呈现日趋高发态势。与传统传销模式相比,该类传销模式兼具手段新颖性和方式隐蔽性,具有较强的欺骗和迷惑性,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本案中,黄某兵等人通过开发、运营虚拟网络购物平台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波及全国多个省市,参加人数众多,层级分支繁密,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通过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有力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决心,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摒弃侥幸心理,提高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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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传销犯罪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犯罪类型,它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导致无数人遭受人财两空、妻离子散的悲惨命运,犯罪性质极为恶劣。近年来,传统的线下传销模式在我国的严厉打击下逐渐销声匿迹,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传销这一新型的犯罪方式却日益猖獗。相比于传统的线下传销,网络传销往往会给自己打上金融理财、消费平台、爱心慈善等标签,隐蔽性、迷惑性极强,稍有不慎就会让人陷入传销的深渊。


本案中,审判机关对黄某兵等人通过开发虚拟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的行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说理完整,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时候能够一针见血地把握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通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此外,审判机关对涉案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尤其是本案中的鉴定意见,详细载明了涉案平台用户的数量、层级、获利等情况,深刻揭示了网络传销的典型模式特征,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组成了严密的证据锁链。本案紧扣时代背景下传销犯罪的发展趋势,在准确认定犯罪的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意义,体现出了审判人员与时俱进的学习能力与深厚的专业素养。

推荐单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案例2·卢某根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7月9日,卢某根出资成立成都硕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果公司),先后纠集被告人卢某平、邱某礼等家族成员,招募被告人徐某、王某、蒲某林、廖某芬、李某名等人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借贷过程中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卢某根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初步形成,并在此过程中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2013年10月8日,为扩大业务规模、壮大组织实力,卢某根出资购买春熙路时代广场写字楼,成立四川鑫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泰公司),将硕果公司原班人马迁移到新公司继续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期间陆续纠集家族成员和招募社会人员,并在组织内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和奖惩措施,该团伙逐渐发展为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大规模实施“套路贷”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2017年3月,为继续扩大势力范围,卢某根培养其子卢某伟,并出资成立成都汇聚泰山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继续招募人员,沿用鑫鸿泰公司“套路贷”模式,继续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因担心公司被公安机关盯上,卢某根关闭鑫鸿泰和泰山公司,将两处人马迁移至茶楼,并再次招募多人继续开展非法放贷业务。至案发前,卢某根已建立以其为组织、领导者,卢某伟、徐某、卢某平3人为骨干分子,王某、蒲某林、李某名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十余年内,有组织的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干扰、破坏多名群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多名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对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司法公信力等均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根组织、领导人数众多且骨干成员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明显,分工明确,纪律严明,且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持续发展,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首要分子卢某根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卢某伟、徐某、卢某平3名骨干分子被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蒲某林、李某名等5名积极参加者被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70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其余人员被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2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套路贷”作为以民间借贷为名的新型犯罪,犯罪态势愈演愈烈,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及人身安全,破坏了经济秩序的稳定,降低了公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卢某根等人涉黑案系“套路贷”典型案件,该组织盘踞成都十余年,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实施非法高利放贷业务,以公司资金雄厚、放款快、手续简单等条件为诱饵,以行规为由诱骗借款人签订单方不对等的虚高或虚假的借款协议、空白房屋委托书、空白租房协议等手续材料,并通过银行走流水、现金摆拍的方式制造虚假给付凭证,后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催收,或上门“赌锁眼”“泼油漆”“单位闹事”等手段将借款人胁迫至公司签订虚假借条,不断垒高债务,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实现了最大程度追赃挽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决心和信心,为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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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当前,该类犯罪愈演愈烈,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卢某根等人涉黑涉恶案系“套路贷”典型案件,该犯罪集团在成都从事犯罪活动10余年,并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实施非法高利放贷业务。以公司资金雄厚、放款快、手续简单等条件为诱饵,以执行公司行规为由诱骗他人签订不对等的虚高或虚假的借款协议、空白房屋委托书、空白租房协议等手续材料,并通过银行走流水、现金摆拍的方式制造虚假给付凭证,后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催收,采用上门“堵锁眼”“泼油漆”“到单位闹事”等手段将他人胁迫至公司签订虚假借条,不断垒高债务。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卢某根等人“套路贷”犯罪集团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征,犯罪集团内部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纪律严明,他们有组织地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本案的依法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决心和信心,是法院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体现,为维护当地经济社会秩序良性发展和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3·周某琼、邓某泉等“家族式”虚假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琼、邓某泉系夫妻。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琼、邓某泉为逃避债务,与被告人周某成(系邓某泉同母异父的哥哥)签订《借款协议书》,随后,周某琼通过其弟周某祝、被告人周某胜筹集到220万元资金,制造了周某成向周某琼转款22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成功虚设了周某琼、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将名下两套房屋抵押给周某成。2018年底,周某琼、邓某泉得知其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归还欠债,为保住财产,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协议书》等材料向法院起诉,在法院达成调解后迅速取得民事调解书和多份执行法律文书。周某琼、邓某泉二人根据法律文书,将名下一套房屋抵偿给周某成,导致相关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后又在周某成协助下将该房屋以358万元出售,周某琼将其中的338万元交由周某胜代为保管。周某胜在明知该款项系周某琼通过虚假诉讼所获赃款的情况下,通过向周某琼出具虚假借条、安排他人将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等方式,对赃款予以掩饰、隐瞒,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另,周某成之妻曾某平在侦查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伪证罪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琼、邓某泉与周某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周某胜明知案涉款项系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房产售卖后所得赃款,依然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曾某平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遂依法判处周某琼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邓某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周某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周某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曾某平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整治虚假诉讼,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任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族式”虚假诉讼案,亲属间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以此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影响恶劣。通过对各被告人的依法严惩,不仅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警醒社会公众要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引导社会公众明晰情与法的边界,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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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曾文忠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一般来说,虚假诉讼意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长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危害性极大。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多部文件,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周某琼和邓某泉两夫妻,为逃避债务,和家族亲属恶意串通,虚构借款协议,伪造银行交易流水,违法作价抵偿房屋,并通过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隐匿虚假诉讼罪证,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后经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事实才逐渐浮出水面,并得以最终侦破。本案系多人共同犯罪,人民法院在证据基础上准确认定主犯、从犯,并结合具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实现了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确保了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的私法领域,诉讼准入门槛较低,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导致虚假诉讼类案件的频发。本案公正公开的审理,可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重大的警示教育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案例4·张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系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1月,某科技公司承接了年产30万吨汽车冲压件、覆盖件生产线项目的部分施工业务,随后进场打围施工。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与邓某、董某彬(在逃)共谋将场地内砂石采挖变卖,由张某负责挖运、协调,董某彬负责回填,邓某出面以公司名义签订砂石加工、挖运合同,所获利润由三人按照约定分成。经结算,三人共赚取1000多万元利润,其中张某分得500余万元,邓某分得100余万元。


经调查鉴定,涉案非法采矿动用砂石资源量220899立方米,价值1170.7647万元。因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场地内生态资源受损,为使受损的场地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修复至建设用地标准,需要对现场进行回填治理,采取排水、清淤、回填的恢复治理措施,工程费用为6222709. 53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共计220899立方米,非法开采砂石价值1170.7647万元,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对张某等6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继续予以追缴。同时,判决张某等6人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如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则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222709. 53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公益诉讼对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要求各级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环境保护禁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案中,张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的依法审理,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亦对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示范作用。同时,判处张某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坚决态度,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多赢”。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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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徐继敏

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政府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均造成破坏,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承担修复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原本可以分别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将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避免刑事、民事分开审理面临的重复举证、质证等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审判团队全面了解犯罪行为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能够增强刑事、民事判决的科学性。本案的规范审理,将形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固定审理模式,极具典型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检察机关具有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地位,检察机关分别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和出庭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虽然是同一检察机关,但由不同检察员代表有区别的法益和不同的诉讼程序,这种安排是科学、合理的。


本案对刑事诉讼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将增强法治的威慑力,有利于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案例5·某材料公司与某建材公司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成都市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成都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均系国内工程防水材料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材料公司拥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24项和多项注册商标,并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建材公司拥有土地、厂房及“高分子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等生产线,其生产产品广泛运用于高铁、机场建设等大型国家基建设施。材料公司因上市失败,导致对外负债高达近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建材公司受其影响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材料公司与建材公司先后分别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材料公司、建材公司对外债务共计9000余万元,涉及债权人共计113家。因两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采用“前店后厂”的经营模式,存在关联交易、人格高度混同、资产负债混同情形,故裁定对两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裁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以两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为由提出撤销前述裁定的复议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组织听证后认为,一审裁定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无不当,且有利于增加重整成功可能性,维护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遂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经公开招募,成都市某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拟投入4000万元取得材料公司100%股权,并通过材料公司持有建材公司100%的股权,由此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将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由破产清算预估的15.83%提高至31.49%,材料公司、建材公司得以继续存续,52名职工可以继续留任企业。该重整计划草案经材料公司、建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金牛法院裁定批准该份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材料公司、建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典型案例,法院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能动精神,裁定以股权承接式重整方式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切实发挥了破产重整程序盘活民营企业资源、保存民营企业资格、提升债权清偿率的特有作用,挽救了具有市场价值的危困民营企业,为护航“六保”“六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参考。


本案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精准研判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人员结构、资产组成,有效识别两公司存在人员、运营、资产、负债的高度混同,在综合考量两公司的品牌影响力、科技创新力、成果转化力及对辖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影响等因素后,裁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通过全方位摸排企业涉诉情况、穿透式审查企业内在关联、跨地域协调协助企业恢复经营,成功为企业引入资金4000万元,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得以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高一倍,债权高效清偿、职工原地留任、企业持续经营等问题一揽子化解,实现了民营企业、职工、重整投资人、其他债权人多方共赢。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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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刘宁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与企业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破产法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但一起破产案件的办理能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仍仰赖于法官精湛的司法技艺、勤勉专业的司法能动力。概括而言,本案的亮点主要有三点:


一、司法技艺精湛:准确把握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是在同一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置多家关联企业资产负债问题的复杂制度。《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应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破产审判中的难点,也是热点,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材料公司与建材公司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在关联企业混同标准、实质合并审查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为该类案件审判提供了良好示范。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之一是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承办法院通过材料公司与建材公司高管相互兼任,交叉签订劳动合同、互相代缴社保、公积金、代发工资等事实,判断两公司人员混同;通过两公司共用经营场所、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核心印鉴、证照,控制子公司投标、经营生产等,判定两者生产经营管理混同;通过大量往来挂账,设备权属难以区分、大量销售款代收等事实,判定两者资产混同;并对财务混同、互保情况进行审查,最终认定两公司的人格混同。


同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还需符合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条件。承办法院通过核实资产混同、财务记账混乱、科目不清,会计核算难、应收账款价值难以评估等事实,认定财产区分成本过高。法院考虑到母公司有无形资产,子公司有有形资产,实质合并价值最大化,分别重整清偿率低,投资人有合并重整意愿等,综合判定本案实质合并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纵观承办法院的整个审判过程,裁判思路清晰、事实认定准确,既体现了承办法院精湛的司法技艺,更彰显了法院主动作为、司法为民的格局定位。尤其是本案中承办法院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条件的调查、核实,深入、细致、准确、系统、全面,其工作方法、司法技艺对于其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程序公开透明:听证程序全面调查、保障各方权利


一件破产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在实体事实的准确查明,更体现在办案过程的公开透明,即程序的正当合法性。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采用了听证程序,对是否构成实质合并破产进行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裁定的正确性。在听证程序中,各方围绕争点充分发表了意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一审裁定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无不当,且有利于增加重整成功可能性,维护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遂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破产案件牵涉多方利益,裁判结果难以满足各方诉求。为达到服判息讼和诉源治理效果,破产案件的重大事项应做到程序公开透明。本案中的合并重整就是重大事项,实质影响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听证程序在本案中的恰当适用,保障了债权人和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破产知情权、参与权,又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保证裁判结果的正确合理,堪称亮点。


三、社会效果良好:实质合并重整,挽救困境企业

本案通过实质合并重整,在一个程序中对两个关联企业进行处置,合并也有利于准确核查公司资产及负债,使得材料公司和建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制定了更为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和重整方案,提升了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法院经多维度考察,结合审判的专业化与价值的市场化思维,准确判断了案涉公司的重整价值。本案担保、税收、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倍增,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时,通过重整,公司继续存续,多名职工留任,成功挽救了一个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也保住了50多人的就业,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难能可贵,充分体现了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价值。


本案的成功经验亦向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破产并非困境企业的终点,而是其重获新生的希望!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案例6·杨某诉黄某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和黄某勇均系足球运动爱好者,二人经常参加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2020年3月29日,杨某和黄某勇自发到成华区奥园足球场踢球。在踢球过程中,双方发生碰撞,杨某失去平衡倒地受伤,被送至成都市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出院后,杨某以其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起诉黄某勇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黄某勇经常参加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对于足球运动有充分的了解,应当能够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所受伤害系黄某勇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所致,故推定双方均无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最终判决黄某勇赔付杨某20871.56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勇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系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比赛中的抢断、带球、射门等基本运动行为,虽然存在肢体冲撞的可能,但被比赛所允许,杨某作为多年参与足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加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系数,均应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损害后果除因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之外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黄某勇具有严重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比赛规则致人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民法典》施行以来成都地区首次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判决的典型案件。足球运动系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虽然比赛中存在肢体冲撞的可能,但被比赛所允许,损害后果除因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外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不仅免除了体育活动中参加人一般过失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障日常体育活动本身所要求的充分的活动自由,还可以促进相关体育活动的正常发展,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对体育活动产生抑制作用。本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宣示了体育活动的合理边界,也提醒了广大群众在参加文体活动时要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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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王竹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体活动是巩固和加强国民体质、丰富和拓展业余生活的有效载体,同时也存在着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具有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比如足球、篮球等。《民法典》施行前,人民法院对于文体活动中的人身损害纠纷存在认识分歧,给案件的裁判造成了困扰,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


本案是典型的自甘风险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溯及既往地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受害人杨某不得请求足球比赛其他参加者黄某勇承担侵权责任,是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准确把握。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准确理解适用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限于在具有身体接触性和对抗性的文体活动中,排除了具有日常风险的文体活动;只允许免除其他参加者基于该文体活动之典型风险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比如足球比赛中抢断、带球、射门等运动行为造成的损害;在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害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消除了人民群众因参加文体活动而引发法律纠纷的顾虑,有利于保障行为自由,促进文化体育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对塑造强健体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选择合适的文体活动,合理分配风险。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7·杨某等诉王某、周某妨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


一、基本案情


成都市温江区某小区建于2004年前后,只有两栋居民楼,楼高6层无电梯。楼栋某单元内住户基于国家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提出协商加装电梯。通过投票表决,单元内全体12户业主均签字同意加装。小区遂对《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和《电梯增设方案图》等资料进行公示,经图纸设计、审查、单元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系列程序后,属地住建机构正式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后某电梯公司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单元1楼住户王某、周某以电梯加装影响采光和房屋价值等为由反悔并阻碍施工。该单元杨某等4人因沟通无果,遂起诉请求王某、周某停止阻碍电梯安装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作为邻里,应当互让互谅、公平合理对待增设电梯事宜。该事宜已获得全体业主同意并经公示,其程序合法有效,王某、周某应予配合。遂判决王某、周某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周某已在相关手续中亲笔或通过授权签字,应为认可增设电梯事宜,二人阻挠安装施工,有违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杨某等人要求王某、周某停止阻挠电梯安装施工的理由正当,亦符合法律规定和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精神,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法律设置不动产相邻权,其目的系促进权利人关系和睦,解决相邻各方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相邻关系本质即为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展和限制,旨在相邻各方间架设一道平衡、沟通桥梁,以使权利行使秩序达到有条不紊之佳境。政府倡导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其主旨系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加装电梯既应理解高层住户需求,也不能忽视对低层住户可能产生的通风、采光等利益影响。本案中,老旧小区电梯加装事宜已获全体业主同意且经公示,作为底层住户的王某、周某也在加装手续中亲笔或通过授权签字,二人阻挠施工不具有正当性,亦有违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分别就诚实守信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作出明确界定,对业主决定事项也不再是既往的“一票否决制”。相邻各方应友睦邻里、互让互谅,通过友好沟通和诚信行为消除对抗。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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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马铁丰

西南财经大学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高校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首席研究员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老旧小区里老年居民的出行、居住不便日益凸显,生活质量大受影响。我国城市发展已进入新发展阶段,为了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需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给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民生工程、暖心工程也就应运而生,多次写进“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然而,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常成为工程推进的最大阻碍。本案中一楼住户原本同意加装电梯,但在施工期间又反悔,阻挠施工,协商未果,其余四位住户将二人诉至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件的审理中,坚持了法理情的统一,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踏踏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示范意义和社会价值。知礼谦让是美,诚实守信是金。幸福生活需要良好的秩序,也需要良好的风尚。该案件的裁判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弘扬了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8·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2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歌曲《过客》版权进行了区块链存证,载明该公司为歌曲《过客》的词曲著作权人。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音乐网站上将署名为“曲:野梦”的歌曲《过客》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社会公众在线播放全曲和下载需支付2元的单曲购买费用,合法授权的《过客(李子阳版)》也在其运营的音乐网站上上线和使用,故于2021年1月26日就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区块链存证。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音乐网站在庭审过程中已下架案涉歌曲,此音乐网站上线的涉案歌曲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取得授权歌曲经当事人比对,确认一致。


二、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举证的《区块链存证证书》,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存证的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定真实性并采信,最终认定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权,依法判决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的存证费160元。


一审宣判后,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征,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取证存证方法相比,更为方便快捷、规范科学。长期以来,音乐文化产业都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围绕由此产生的权属认定、证据固定等是案件审理与裁判中的重点、难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解决了电子证据取证存证成本高、司法审查认定难度大等难题。本案为四川首例采信区块链技术取得的音乐作品权属证据的生效案例,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典型性,审理法院通过对存证平台资格、技术手段安全性、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方面的重点审查,明确了审查思路与证据认定规则,保护了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区块链技术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该技术的合理有效运用,将有力推动版权行业环境建设,促进音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将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水平,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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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杨凯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的新颖性和典型性在于开启了区块链技术存证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新篇章。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对区块链技术存证电子证据重点进行了规范性证据审查,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存证电子证据的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也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进一步确立了区块链技术优势在知识产权保护链上的电子证据存证模式。相比较传统的民事司法程序难以解决电子证据取证困难、易被篡改等证据审查中的司法程序技术支撑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电子证据存证的技术优势及认定时效快等特点,通过成都法院这一生效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微观变化。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陆续出台,区块链技术存证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证据审查规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存证从此在民事司法及诉讼服务领域和公共法律服务非诉讼服务领域都开辟了较大的应用空间,拓展了电子证据存证的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区块链存证技术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运用,将会很好地解决传统司法程序中电子证据取证存证成本高、电子证据存证难以固定、司法审查认定难度大等现实难题。


本案的典型示范意义在于进一步推进和引领区块链存证证据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全面应用。一是民事司法程序开启前在非诉讼服务阶段和诉讼服务阶段纳入区块链存证的证据。区块链证据存证作为去中心存储、去信任的证据技术生成,已在政务、金融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房产管理、供应链管理等多个领域被广泛应用,当事人提供存储于第三方的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证据,在证据链审查过程中,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标准的,均可应用于民事司法程序。二是针对通过区块链底层技术实现债权债务合同证据确权的,其确权证明可实行全流程链上管理,链上自动抓取债权债务合同签订履行信息,确保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随着区块链联盟的不断壮大,各个链之间建立了共识信任机制,能够确保合同确权数据在不同机构区块链间的同步更新,安全可追溯,避免虚构确权证明或者虚增确权金额。三是区块链证据存证在民事司法程序诉讼服务流程中和非诉讼服务流程中的应用。区块链可以针对电子数据进行链上存证,包括知识产权使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固定、知识产权信息资料、知识产权权利链上权利申报、当事人意见陈述、尽职调查报告、知识产权盈利调查报告等。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民事司法请求权基础审查时,从区块链直接调取链上相关证据及合同证据,既减少了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繁琐程序,也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四是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或者信息发生争议时,实物证据、合同等纸质证据可以与链上存证的电子数据作证据真实性比对,防止篡改、灭失的证据风险,防止侵权人刻意逃避侵权责任,提升区块链技术存证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提高举证质证和证据审查认定效率。在证据区块链存证领域中,区块链技术优势的运用能够推动此领域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虽然此项技术优势能够彻底改变公证业务的证据存证办理内容,也将为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转型带来新机遇、新起点,但是对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法律服务业务证据审查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知识产权纠纷司法程序的证据形式和证据审查模式等都必将会迎来一场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革新。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案例9·某医药公司无证生产化妆品行政处罚及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邛崃市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药公司(原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技术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前提下仍进行化妆品生产,遂决定扣押案涉产品、票据并立案调查。经查,生物技术公司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对亮肤冻干粉、眼部修护冻干粉、洗面粉等六款化妆护肤品进行配置、灌装、并封瓶,之后将已封瓶的化妆品及包装材料交给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某医疗器械公司进行贴标、装盒、喷码,再由生物技术公司的关联公司购回并销售。邛崃市监局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案涉化妆品及违法所得63498元,同时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予以罚款。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议予以维持。生物技术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物技术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邛崃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生物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生物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物技术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但从事了化妆品有效成分的制造工作,且该过程作为化妆品产品生产的质量管控阶段,是整个生产过程的重要阶段,生物技术公司的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邛崃市监局的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社会大众对“美”的追求日趋强烈,化妆品行业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化妆品生产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等乱象丛生,亟需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守护“美丽事业”。本案中,生物技术公司在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将已封瓶的化妆品及包装材料交给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马甲”公司进行包装,再通过其关联企业购回并销售,形成了一条试图规避法律监管的完整生产链,其做法属于打“擦边球”、故意扰乱化妆品市场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认定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既是对依法行政的支持监督,又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合法利益,让“美丽”更加安全。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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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胡业勋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司法审判中也应注重考虑民生,彰显司法权的温度。2020年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意味着化妆品行业将迎来严厉监管。而2021年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落地实施,对于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查处将更为严格。2021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涉化妆品行业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化妆品市场领域的监督管理,和民生息息相关,无证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若监管不到位则一定程度会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后果。显然,本案有效平衡监管效益和司法温度,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典型的示范效果。本案的典型性,主要体现在对三个主要争议的分析认定上:一是关于行政处罚权限的问题,通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条款,有效阐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领域的监管职权,对新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普及和适用具有积极意义;二是案涉化妆品的认定问题,本案中通过多种因素,结合相关条款,对化妆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有效认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意义和指导意义;三是关于罚款金额问题,本案以最低罚款幅度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予以罚款外,还考虑到新冠疫情期间对企业的影响,采取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体现了人性执法的温度。综上,本案对于新法释法、柔性执法以及化妆品领域监管,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10·A电子公司与叶某锐、周某军等强制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电子公司)与叶某锐、周某军、某工业电子公司(以下简称B电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一案,经生效判决认定,由叶某锐、周某军、B电子公司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40万元。2017年7月,A电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向叶某锐、周某军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同时展开财产调查。执行过程中,因叶某锐、周某军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同年11月,法院依法将周某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8年5月对叶某锐、周某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叶某锐因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起诉,经审理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在挂网处置叶某锐房屋时,因该房屋实际居住者叶某锐父亲为残障人士且无其他住所,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院决定暂停对该房屋的处置。2019年4月,被执行人周某军主动与A电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赔偿A电子公司41万元。2020年8月,被执行人叶某锐刑满释放后主动与A电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其家属积极配合法院处置查控房产。2021年1月,房产处置完成,处置款412万元全额支付给A电子公司,2021年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完毕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并结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知识产权纠纷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采取刚柔并济的执行举措,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有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一方面,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后,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措施,在查实被执行人有拒执行为线索的情形下,果断出击将其从外地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起诉,让被执行人切实感受到法院执行的强制威慑力。另一方面,在财产处置过程中遭遇残障人士阻挠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作为、强化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并向被执行人充分释明利害关系,成功排除处置障碍,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全案执行完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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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周洪波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针对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难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和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决定的法律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恶意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2019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政策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或修正了一系列执行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这一系列制度实施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质效相彰的可喜成果。


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准确的犯罪认定和刑事追责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同时在不动产执行过程中主动避免机械执行可能对特殊群众生活造成的伤害,此种情法相融、法严情真的执行工作态度,推动了当事人对法律权威和法院工作的内心认同,最终有效促进案件进入执行和解,巧妙化解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矛盾纠纷,很好的践行了中央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法治理念。

推荐单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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