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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圆梦金是怎么回事(圆梦金是在信用卡里面的吗)

信用卡的圆梦金是怎么回事(圆梦金是在信用卡里面的吗) 戴律师观点

通过上面两期案例分享后的留言发现,很多头条朋友都因为信用卡使用良好而被授权开放“圆梦金”、“财智金”等小额消费贷款。且绝大多数朋友都已领取,并用于消费。然而2020年因为疫情的影响,很多使用者因为还款出现问题而导致的违约,因此大家对类似“财智金”、“圆梦金”之类的以信用卡作为依托发放的小额消费信用贷款出现违约后到底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在判罚的时候适用哪些法条,自己是否涉嫌刑事责任心里没底,特做此期案例分享,以供大家了解。

本案例分析中的赵某中信银行信用卡授信5万元,圆梦金发放10万元。后期因为逾期被信用卡中心以信用卡纠纷作为案由起诉。但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改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作为案由立案侦查。很多朋友对判罚很不理解,“圆梦金”既然是属于信用贷款,为什么不以民事信用卡纠纷审理,却被并入信用卡欠款总额(按照15万余元量刑侦查)当中以“数额巨大”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们不去讨论判罚是否恰当,而在本案中,赵某犯了三个致命的错误,导致错过最佳时机,由民事纠纷转变为涉嫌刑事责任,诸好友务必不要再次犯错。

赵某信用卡本金超过5万元,但未去处理,未能将本金负债降低至5万元以内;赵某在法院立案后并无悔过态度及行为,仍然执意拒绝归还欠款;赵某忽视了律师的作用,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并未得到律师的专业建议,导致错失良机,明明可以在民事纠纷框架内解决,转而被涉嫌刑责立案侦查案例解析:赵某信用卡纠纷(2020)

被告赵某,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因无法偿还其中信银行信用卡欠款以及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作为依托的圆梦金,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兰州分中心以“信用卡纠纷”起诉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0日,赵某向原告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接受《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的合约条款,原告经审批同意给予被告办理信用卡。根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核发信用卡,授信5万元。赵某激活信用卡后,银行一次性收取主卡及附属卡年费,并同时规定赵某作为持卡人,应及时偿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数额,免息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0天。

赵某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11月28日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刷卡消费、还款、办理分期等。因赵某用卡良好,征信上也符合中信银行消费贷发放要求,后中信银行分别两次向赵某发放共计10万元的圆梦金消费贷款额度。赵某随即领取,中信银行也明确告知赵某圆梦金消费额度不属于信用卡消费额度。

赵某在领取圆梦金后,经济情况发生恶化。根据中信银行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账户信息查询,自2016年11月开始被告多次使用其向原告申领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累计透支本金38633.61元、产生利息4703.42元、分期手续费6750.45元及违约金7176.45元。欠还圆梦金100000元,共计本金加利息157263.93元。赵某长期处于透支未还清状态,且透支数额在逐步增大,直至透支金额达到上限且被锁卡。

2019年11月29日,原告中信银行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判令被告赵某偿还信用卡贷款本金138633.61元(包含信用卡本金以及圆梦金)、零售利息4703.42元、分期手续费6750.45元、违约金7176.45元,合计157263.93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方式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请求由赵某支付案件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法院一审裁决观点:赵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案中,从主观上被告赵某在无能力偿还以往所欠透支金额的基础上仍然继续透支消费直至上限。上述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者被告在透支达到限额后经原告多次电话、短信进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构成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同时案件经一审法院受理后,经一审法院通知后被告赵某仍然拒不还清所透支的款项。故被告的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兰州分中心的起诉,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赵某认为:

中信银行给我发放办理的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因为信用卡使用较好,后期中信银行分别两次给开通了共计10万元的圆梦金消费贷款额度,开通时中信银行也明确告诉我圆梦金消费额度不属于信用卡消费额度,请法院查清后依法确认并改判。

法院二审裁决观点:维持一审原判,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侦查

2020年4月8日,赵某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4084号民事裁定,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长期处于透支未还清状态,透支数额达到上限并被锁卡。从主观上赵某无能力偿还以往所欠透支金额的基础上仍然继续透支消费,经被上诉人(中信银行)多次电话、短信进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上诉人赵某涉嫌犯罪,一审法院驳回被赵某起诉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赵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后进展: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件自2020年4月8日起转交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希望赵某能够避免牢狱之灾,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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