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速度行驶车祸(非机动车速度过快发生事故)非正常速度行驶车祸(非机动车速度过快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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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速度行驶车祸(非机动车速度过快发生事故)

非正常速度行驶车祸(非机动车速度过快发生事故)

法庭辩论意见(张三)

一、事故责任认定张三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四承担次要责任不当,前述责任划分基于:张三转弯未让直行且存在超速,主责;李四仅存在超速,次责。而法律规定转弯让直行,意在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直行系正常行驶的车辆,本案李四驾驶车辆通过十字路口仍近90KM/h属严重超速,其非正常行驶的车辆,若李四正常速度行驶,显然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故张三仅存在超速(限速30km/h,行驶35.3km/h,轻微超速),李四亦超速,属严重超速(通过路口86.8KM/h),责任划分应为:李四主责,张三次责。

二、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不等同于法院对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张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法院应当基于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来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且应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对包括交通事故认定在内的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是正确的。李四在夜间行车,且通过十字路口严重超速,唯有超快的行驶速度才会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的交通事故,即:李四的超速危险行驶行为才是导致张定国遭受交通事故而死亡的最为重要原因。而张三行车速度并不快,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不会出现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张三对张定国死亡后果的产生的过错相对较轻,仅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本案中不存在交强险免赔的法定情形(受害人故意、系被盗抢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平安财险是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依法裁判。

五、在第一次庭审时已查明张三已垫付部分款项,应当予以扣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应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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