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通知去检察院是怎么回事(公安局通知去检察院是什么情况)公安局通知去检察院是怎么回事(公安局通知去检察院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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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通知去检察院是怎么回事(公安局通知去检察院是什么情况)

公安局通知去检察院是怎么回事(公安局通知去检察院是什么情况)

文章来源 | 房山检察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民族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中也具有特殊重要的责任和地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成立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办公室,立足四大检察职能,打造“e同行”未检工作品牌,坚持“检润心房,e护青春” 工作主题。

那么,未成年人四大检察工作具体都有哪些呢?下面未检检察官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

一、刑事检察

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是指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强制措施检察、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司法救助、犯罪预防等工作。


1. 审查逮捕

因侦查工作需要,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逮捕的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案例:2019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6周岁)趁人不备,盗窃饭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经依法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盗窃罪,但其系未成年人,事后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三条


2. 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2019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小周(男,16周岁)因琐事与小明发生口角,后二人分别纠集多人相约打架,发生斗殴,造成小明手掌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公安机关以小周涉嫌聚众斗殴罪,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小周涉嫌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小周系未成年人,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获得了对方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同时家庭监护条件较好能够开展有效的帮教。综合以上情节,最终检察机关对小周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3. 强制措施检察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监督。

案例:2019年10月15日,纪某某(男,17周岁)在某地向未成年人索要财物,共拿走四名未成年人的手机四部及现金二千余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后某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犯罪嫌疑人纪某某家属提交的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经审查,纪某某的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纪某某本人也后悔自己犯下的罪行,希望办案机关能够给其改过自信的机会。检察机关认为纪某某系未成年人,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建议某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4. 刑事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依法进行审查。

案例:被害人小丽(女,14周岁)与小胡相识后恋爱,后在小胡的威胁下发生性关系。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双方有恋爱关系,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予立案。小丽的父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小胡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对小胡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5. 侦查活动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尤其是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活动时,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制度。

案例:小明(男,17周岁)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小明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改正。后公安机关重新对其进行讯问,并通知其父亲到场旁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6. 刑事执行检察

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包括开展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等工作。


6.1 羁押场所监督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巡回检察、专项检察等方式,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教育、矫治在押未成年人活动实行监督。

案例:王某(男,16周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关押在某县看守所。工作中,检察官发现王某与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关押在同一监室。该做法违反未成年人嫌疑人与成年嫌疑人分别关押、管理的规定,某县检察院依法向某县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法律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八条


6.2 社区矫正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

案例:社区服刑人员小周(男,17周岁),20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小周一直和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一起参加教育矫治活动。检察机关发现上述情况后,向当地司法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纠正其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二条


7. 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

案例: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将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许某某(女,3周岁)撞倒,造成刘某某受伤,经鉴定,许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发现被害人许某某家庭困难,病情危重,急需救治,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根据国家司法救助规定,许某某符合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额人民币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



二、民事检察

涉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工作是指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代理、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通过监督、支持起诉等方式重点强化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者诉讼请求可能对未成年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民事审判活动监督。


1. 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 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程某(男,15周岁)、赵某甲(男,15周岁)在校内多次无故随意殴打被害人赵某某(男,15周岁)。经鉴定,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最终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但程某、赵某甲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受到刑事处罚,也拒绝向被害人赵某某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018年6月1日,被害人赵某某及其监护人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赵某甲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2018年8月7日,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身份,依法出庭支持起诉赵某某诉程某、赵某甲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2018年9月7日,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程某及其监护人、赵某甲及其监护人分别赔偿赵某某25000元,被告程某、赵某甲向原告写了道歉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


2. 其他监督方式

涉未民事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裁判结果、诉讼过程和执行活动等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案例:小李(男,15周岁)在父母不断的争吵、打斗中长大。父母经诉讼离婚,不久又为小李的抚养费问题,再次诉诸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作为小李法定监护人的妈妈仍然不服,以小李的名义到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该案经过调解,双方终于就抚养费的支付问题达成共识后成功结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三、行政检察

涉未行政检察职能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调解书,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以及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实行监督,以及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实行监督等工作。

案例:某职业学院应届毕业生王某某(男,17周岁)2018年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封存其犯罪记录。2020年,某公司在校园招聘过程中对应聘人员的进行了背景资格审查,该公司以王某某在公安系统查询中存在涉案信息为由,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王某某将情况反映至某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向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该用人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对该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予以纠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四、公益诉讼检察

涉未公益诉讼检察是指在生物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儿童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全、娱乐游戏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等与众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相关领域,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或对损害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其中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1.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胡某某经营的母婴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奶粉的行为侵害不特定婴幼儿的人身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赔偿金8万元以及要求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并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2.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者怠于履职,致使众多未成年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某区人民检察院在法治进校园宣传活动中,结合调查核实发现,本区学校周边的部分零售经营场所存在违法出售烟草制品等行为,使得未成年人可轻易获得烟草制品,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19年5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针对未成年人禁烟保护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核实发现,本区存在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明显违法的情形,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两机关高度重视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整改措施消除学校周边可随意购买烟草制品的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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