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审和保险不同月是什么原因(年审跟保险月份差几个月)年审和保险不同月是什么原因(年审跟保险月份差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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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和保险不同月是什么原因(年审跟保险月份差几个月)

年审和保险不同月是什么原因(年审跟保险月份差几个月)

事故车辆未按时年检,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案情】

2018年7月13日9时20分,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广昌县甘竹镇坪上村老屋下组路段借左道超车时与迎面驶来的吴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吴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货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但事故发生后进行了年检并补领了检验合格标志。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辩称,因李某驾驶的货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年检,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我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未按时年检的事故车辆,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期内未按规定年检即上路,责任应由李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车辆虽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但该行为应系行政管理范畴,且事故发生后该车辆进行了年检并检验合格,加之保险合同中关于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对保险公司以李某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为由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主张,不应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均是规定车辆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未明确规定未年检车辆严禁上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还规定,车辆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可以补办相应手续。由此,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车辆是否按时年检系行政管理范畴。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车辆未按时年检,但事故发生后进行了年检并检验合格,可见该车辆并不存在安全技术性能问题,保险公司以李某驾驶的车辆未按时年检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不应支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故保险合同中关于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机动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无效。

第三,车辆投保保险的初衷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以减轻肇事方的经济压力,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害方得到赔偿。如简单地以被保险车辆未按时年检为由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不符合投保保险以分散社会风险的缔约目的。

综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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