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和顾客发生争执是什么原因(在工作中与客户起争执)工作中和顾客发生争执是什么原因(在工作中与客户起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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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和顾客发生争执是什么原因(在工作中与客户起争执)

工作中和顾客发生争执是什么原因(在工作中与客户起争执)

案情摘要

2021年4月7日,北方某供热有限公司的职工郭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客户沟通交流不畅,情绪激动,导致昏迷。随后,被单位及同事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基底节出血、高血压病。

当地人社局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郭某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客户咨询

郭某2021年4月7日脑出血与顾客争吵的过激言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专门办理脑出血等疑难工伤行政认定案件律师解答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之规定,郭某2021年4月7日与顾客发生争吵,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与工作相关。但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脑出血是否属于事故伤害,是否与发生争吵等过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建议:若职工对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复议过程中,应当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明确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甚至明确参与度?根据以往贵遵律师承办的成功案例显示,只要申请鉴定,鉴定机构通常都会认定:被鉴定人脑出血与顾客的争吵过激言行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10%-40%之间。而一旦有鉴定表明具有因果关系,那意味着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应当撤销并重作。但是,脑出血案件的认定,往往会出现多次往返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相对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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