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语言混乱是什么原因(语言文字使用混乱的现象)文书语言混乱是什么原因(语言文字使用混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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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语言混乱是什么原因(语言文字使用混乱的现象)

文书语言混乱是什么原因(语言文字使用混乱的现象)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王 勇

检察工作中的释法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行为和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事由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之活动,以达到答疑解惑、使人信服、定纷止争之目的。实践中还存在检察机关对释法说理重视不够、能力欠缺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释法说理谈一些建议。

一、释法说理在检察办案中的重要作用

1、对公安机关的释法说理。近年来,由于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不捕案件以及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有所上升。检察机关在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批捕决定书时,只笼统地写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未向公安机关阐述具体原因。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的内容相对公式化,未与具体案件结合分析。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只写几条提纲式的退查事项,没有写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这些证据的原因及目的。公安机关由于工作繁忙或者对证据把握的偏差,往往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决定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存在疑议,甚至会复议复核,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司法成本。因此,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释法说理手段,通过法言法语,联系事实、证据等各种主观、客观要素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解释。

2、对审判机关的释法说理。法院和检察院所处司法环节、诉讼地位不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定性以及某些证据的认定有时会出现一定偏差。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在司法活动中处于中立地位,需要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辩护人处于互相对立、互相博弈的地位。此时公诉人准确、明晰的释法说理活动有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向,其释法说理能力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法官对案件事实细节的判断、对证据的采信和法律的适用。因此公诉人需要基于案件事实,结合具体证据情况进行释法说理,运用规范语言反驳辩护人提出的不合理辩护意见,从而达到良好的庭审效果。

3、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检察机关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主张经审查认为不成立,在制作相关息诉方面检察文书时,仅仅直接做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并未说明不予支持主张的理由。而大部分控告人、申诉人自认为其提出的申诉基于一定的证据基础以及法律依据,其对案件的定性、事实的把握可能比承办人更清楚、更详细。故一旦检察机关做出不利于实现其切身利益之决定又无法给出足可信服之理据,仅依靠公式化的简单答复是难以让案件当事人真正信服的,难免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不认同甚至误解,从而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更有甚者会缠访闹访、越级上访,激化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将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一并予以告知,这样能在第一时间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达到更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4、对律师的释法说理。检察官和律师同是法律工作者,检察官维护的是司法公平、公正以及每一个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维护的是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双方的出发点不同,在很多情况下,律师会从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角度进行辩护,就会对某些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提出法律意见,甚至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合理的意见予以参考,对于不合理的意见可以当场反驳予以说理释明。但也存在一些检察官,对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置若罔闻,坚持己见,这很可能造成开庭出现被动不利的局面。因此公诉人庭前与律师进行适当交流沟通,会使案件的办理效果事半功倍。

二、当前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认定事实缺乏分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指导原则。案件事实是检察机关作出审查结论的基础,是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根据,因此把事实叙述清楚是制作好检察法律文书的关键所在。这一原则要求检察法律文书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检察官通过对诉讼证据的分析,对业已发生事实的认识,它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带有检察官主观能动性即自由心证的认识特征。这种认识活动不是任意的,而是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经过严密逻辑推理产生的结果。但现行检察法律文书大多没有阐明这种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只是罗列证据,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是有分歧的证据,不作具体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也未对间接证据的关系、证据链条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使证据采信过程无法在文书中得以反映。

2、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问题。正确掌握、理解法律是释法说理的基础。释法说理活动中,承办人需要对事实进行全面把握,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并熟悉该案的法律适用。对事实进行把握、对案情充分了解是基于承办人阅卷的细致程度、提审的讯问能力等方面。而法律适用则是对承办人法律功底的考量。例如,在基层检察院办案实践中,寻衅滋事类案件日益增多,由于寻衅滋事案件类型十分复杂,有毁损财物型的、有伤害型的、也有群殴型的。这就与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名存在部分竞合。因此,在如何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充分说明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上需要承办人充分运用释法说理,将案件事实和法条相结合来进行解释。

3、说理逻辑混乱不严谨。有的承办人在制作检察文书时,没有抓住案件问题的重点以及症结所在,对适用法律方面有争议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案件,却在法条援引上大加议论,而未对证据采信方面进行详细说明。该类现象直接导致检察文书的逻辑混乱,也会影响检察文书释法说理的作用。案件承办人由于对案件说理不严谨,导致案件与检察文书的叙事、说理和处理之间相互矛盾,造成说理脱离认定的事实,文书主文与说理相冲突,不能自圆其说。

4、释法说理用语不规范。有的案件承办人在制作法律文书进行说理时,出现语句不通、用词不当等情况,有的法律文书出现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现象,从而导致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下降。部分案件承办人由于书面表达能力欠缺,不会使用法言法语,有时会用白话来解释,使得整篇法律文书的用语不规范、不精炼,不但会影响到说理效果,也会使被说理人无法理解说理人想表达的真实意思。

三、加强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对策建议

1、建章立制抓规范,使释法说理有章可循。释法说理是群众工作的一部分,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重视释法说理工作是重视群众工作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应结合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特点,规范释法说理的语言、方式,形成良好的运行和反馈机制,并将释法说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体系中,形成合理的考核评价导向,鼓励检察官积极参与释法说理工作,形成“释法说理、执法为民”的良好氛围,让群众工作落到实处。对于那些因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检察人员,调离相关工作岗位,对于不当言行给予相应处理。

2、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提高释法说理服务意识。法与理是法律监督工作的灵魂。检察工作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各项决定必须依法有据并能以理服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关键在于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谋群众所需,倾听社情民意,增进人民群众的认同。一个人只有对群众有真感情,才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服务意识是群众观念的重要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应有意识的运用群众工作方法指导办案实践。现阶段案多人少的状况短时间难以改变,检察工作任务重,检察人员既要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又要实现社会效果,办案终身负责,不免精神压力大。但越是这样越不能对群众敷衍了事,不能把自己的付出当作对当事人的施舍,面对不懂法的当事人应耐心释法说理,不能冷漠、生硬的推诿扯皮,对辩护人也不要有敌视心理,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3、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释法说理。一是作不起诉、不批捕决定时,以检察官寄语、公开宣告等方式辅助进行释法说理。检察机关应建立完善不捕、不诉说理制度,凸显检察机关释疑论证能力,充分展示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增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逮捕权、起诉权依法公正行使,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同时以检察官寄语、公开宣告等方式辅助进行释法说理。承办检察官做出不起诉、不批捕决定时,以撰写检察官寄语的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说明检察机关做不起诉、不批捕决定的依据,并希望其深刻吸取教训,做事三思后行,懂得明辨是非、敬畏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借助专家学者外脑支持,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在一些案件办理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抵触情绪较为明显,有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可能,为了矛盾化解,积极创造双方面对面深入沟通的机会,可以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双方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和紧张气氛,同时检察机关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将相关法律政策及专业知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打造专门信息平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出现,互联网信息传播达到以往难以想象的速度和广度。检察机关应顺应信息化浪潮,主动回应社会热点、焦点,除大力推行法律文书公开外,还可以指定专人维护交流平台,对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敏感案件及时答疑解惑,形成良性互动,勇于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善于采纳批评建议,不断提高释法说理的工作水平。

4、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强化检察官释法说理能力培养。一是组建优秀检察官释法说理团队。检察机关应在选人用人上把好关,不是每一个检察岗位都需要释法说理,应当将那些群众工作能力突出、法律功底扎实、执法办案经验丰富而又擅长沟通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最需要释法说理的岗位上,发挥传帮带优势,形成合理的的年龄梯队,使释法说理工作后继有人,不断创新发展。

二是开展释法说理大练兵活动。办案部门结合各自岗位工作特点,在法律文书制作方面开展针对证据分析论证方面的评比,或者采用情景剧形式,模拟接待当事人的场景,最后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专家学者进行讲评,不断改进自身释法说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结汲取经验教训,为释法说理工作打好基础。通过开展典型案例指导、专家授课、资深检察官定向带教等方式,强化对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提高文书语言规范和说理效果,提升检察官释法说理能力。三是参与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学习检察长及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在接待当事人方面表现出的优点,取长补短,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站在群众的角度,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加强口头接待当事人的能力,不断拉进与群众的距离,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亲民、便民,锤炼释法说理实战能力。

供 稿: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李思科 李鹏

法律专员:张蓉

值班总编辑:马宁

审 核: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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