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出险后半年回访正常吗(人寿保险回访怎么回事)人寿保险出险后半年回访正常吗(人寿保险回访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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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出险后半年回访正常吗(人寿保险回访怎么回事)

人寿保险出险后半年回访正常吗(人寿保险回访怎么回事)

刘某购买某人寿保险公司20000元理财产品并另支付608元保费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签发保单承保,百万医疗保险期限1年。2019年5月24日经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确诊为右下肺结节,并住院治疗,后又于2019年6月11日至15日在新泰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实际支出医疗费用46227.27元。

保险公司认为:

一、刘某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刘某于2015年11月29日因三叉神经痛在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二、我公司已尽到明确提示义务。2109年1月19日,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健康易享医疗保险。投保时我公司向投保人展示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其中第十项:“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第十一项,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内容证明公司明确提示了客户应如实回答告知本人签名,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系法定义务,亦提及了公司将进行电话回访的相关事宜,投保人对上述事项已知晓,并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公司收到刘某理赔资料后,经审阅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既往住院病史且未如实告知。若投保时将真实情况告知,本保单不会投保成功。

刘某认为:

1.健康易享医疗保险是刘某购买保险公司保险理财产品(每年20000元)的附加医疗保险。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并不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约定事由,即使有约定也是无效条款,没有尽到明确告知及提示义务,保险条款保证续保部分约定,没有收到投保人的书面不再继续投保的通知,保险公司公司按约定续保本合同。保险公司已经收取2020年度理财产品的20000元,刘某也以电话、手机短信的形式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拒不收取也不予理赔,说明保险公司的主要目的是收取每年20000元的理财产品,医疗保险是附加险,也说明保险公司在承保医疗保险时降低对投保人的审查,自愿承担风险。

2.保险公司不同意继续承保,但没有明确依据,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依据。

3.新泰市人民医院2016年8月4日体检报告、2019年3月25新泰市人民医院体检报告证明在保险公司承保前后刘某均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要求。

4.新泰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两份、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刘某所患癌症是在投保四五个月后才被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确诊,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保险公司认为:

刘某购买的百万医疗保险是独立的保险合同。投保单是本人签字,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询问告知义务,说明刘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解除保险合同。回访录音及访谈记录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询问告知义务。刘某未如实告知是因为投保时住院时间久远,体检结果刘某自认为正常,所以未告知。不予给付通知书明确告知不予给付刘某住院医疗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依据是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刘某认为:

从回访录音可以听出是保险公司收取了刘某保费并承保后的录音,不能证明在投保时刘某没有如实告知。通过录音可以证明是刘某购买保险公司公司的理财产品附加的该医疗保险,刘某是在保险公司回访人员诱导下进行的回答,刘某并不清楚回访人员问话的内容及意思。理赔访谈记录,显示的日期是2019年9月17日,也是在保险公司承保后,可见在承保前并没有要求刘某进行如实告知,也没有明确需要告知的事项。访谈记录第12个问题显示仅因牙痛在北京住过院,平时也在新泰市人民医院进行过体检,说明刘某并没有在投保时隐瞒其病情,该记录是在刘某被确诊后,保险公司至迟在2019年9月17日知道刘某的病情,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应在得知30日之后行使解除权。保险公司出具的不予理赔通知书形成于30日之后,且没有约定和法定的理由。投保单是复印件,并且客户告知信息一栏没有刘某的签名,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让刘某对客户告知信息记载的问题序号进行告知。

法院认为:

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健康易享医疗保险,双方均认可,应予认定。关于保险公司认为的其已尽到明确提示义务及刘某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首先,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不是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其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因此,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明确具体的询问,即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条件是保险人已依法履行询问义务。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提交的个人业务投保单,未有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健康询问的相关记载。个人业务投保单(电子版)中有关健康询问的内容,回答处均系电脑系统打印选项,并非个人自填。综上,保险公司不能证实保险人履行了询问义务,也就不能证实投保人需负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对刘某主张的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关于刘某主张的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判决结果:

一、刘某与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医疗保险金34324.02元;

三、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利息损失(以34324.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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