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薅羊毛(孕妇薅羊毛群)孕妇薅羊毛(孕妇薅羊毛群)

关注健康
关注真实体验

孕妇薅羊毛(孕妇薅羊毛群)

孕妇薅羊毛(孕妇薅羊毛群)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女员工刚入职就怀孕,法院判公司赔20万!》,按我们的习惯去理解,法院判决肯定是公平、正义的,尤其是这个判决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才对。可让人意外的是,这则新闻下面的评论却充斥着嘲讽,不仅男网友如此,部分女网友也持这个态度。

这就值得深思了,到底是女员工错了,还是公司错了?是法院判得不合理,还是网友不讲理?今天作者和大家一起回顾下这起案件,看看为啥法律和网友的态度会有如此大的差距。

一、真实案例

2019年2月27日,杭州某知名科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一名人力资源部经理,招聘条件为:工作经验一年以上,学历不限,任职要求:有一定的人力资源经验、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

2019年3月26日,31岁的朱小姐成功应聘,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从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14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14000元/月。合同约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朱小姐入职一个月后即怀孕,此后一直正常工作,只是产检的时候要请假,但公司并未提出要辞退朱小姐。

2020年1月9日,朱小姐怀孕9个月,请了一天事假,公司批准了。接着1月9日-10日,朱小姐请2天病假,公司也批准了。再接着1月11日-15日,朱小姐请5天病假,公司也批准了。

直到1月15日,朱小姐继续向公司申请请病假到1月23日,公司没有批准。

2020年1月17日,公司下发了关于朱小姐的调岗文件,公司认为朱小姐无论从业务技能、工作态度、处事三观等方面都与公司要求相去甚远,决定将其调整为公司行政助理,月薪4000元。文件中列举了朱小姐的多项不足之处:

1、朱小姐多次无理由旷工。从2019年7月1日到1月17日,公司正常工作天数为140天,朱小姐请假天数为29天,其中2020年1月10日开始的请假都是先斩后奏,且请假期间对公司领导的询问假装看不到。

2、朱小姐工作中多次失职。一次有人冒充公司总经理添加朱小姐为好友,朱小姐未经核实即要求财物向总经理提供的账号转账,财务已经带着公章前往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幸亏总经理赶回公司才及时避免了巨额损失。

3、朱小姐工作态度不佳。一次公司管理层与技术部门开会,总经理第一次要求朱小姐推迟20分钟下班,朱小姐表示要赶回家吃饭,没有商量余地的情况下直接下班走人,现场人员事后纷纷表态其行为太过分了。

值得强调的是,1月15日朱小姐请假未获批准,但其并未返回公司上班,所以关于调岗的事对她也没什么约束。

2020年1月22日,公司决定与朱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朱小姐申请从1月16日请假至1月23日,在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

2020年2月起,公司停发了朱小姐的工资。

2020年2月6日,朱小姐分娩,然后在家带孩子一年。

2021年3月,分娩一年后,朱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20年2月到2021年2月的工资、产假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等共计20万元,补交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2021年4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科技公司需支付一年来朱小姐各项工资补贴等共计20万元,补交社会保险,合同不再履行。

科技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仲裁无效,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朱小姐不称职的理由,公司还提出了另外一条理由:朱小姐在入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其向公司提交的简历隐瞒了4段频繁跳槽的工作经历,如果公司知道这个情况将不会录用朱小姐,因此朱小姐是采用欺诈手段通过了公司招聘,根据当初合同中的约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

朱小姐则提出,科技公司之所以要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因为自己要休产假了,公司不想支付产假工资,提出的那些理由都是借口。公司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法,自己有权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

1、关于科技公司认为朱小姐失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虽然公司列举了多项证据意图证明朱小姐失职,但尚不能认定朱小姐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关于科技公司认定朱小姐旷工。朱小姐请假时已怀孕35周,接近临产,科技公司虽然没有批准朱小姐的病假,但朱小姐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为旷工。

3、关于科技公司认为朱小姐欺诈。虽然朱小姐确实存在隐瞒工作经历的情况,但朱小姐入职后3个月试用期内公司并未提出,且入职后的一年里也未提出,因此主张被告存在隐瞒真实工作经历构成欺诈理由不成立。

因此科技公司解除和朱小姐的劳动合同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哺乳期届满之日2021年2月6日。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求,其需按照仲裁裁定支付朱小姐20万元,并补交朱小姐一年来的社会保险。

二、网友们的态度就有意思了

就是这么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但大部分网友的态度并不友好,整体来说网友的评论集中于三个方面:

1、法院这么判,看似保护妇女权益,实则是害了妇女,今后女性找工作更难了,现在放开三胎了,如果一入职就怀孕,然后就是频繁的请假产检,休产假,还没给公司带来利润呢,2年过去了,企业怎么办?

2、还有女网友提出,自己都很烦那些刚去到一个公司就怀孕的女人,怀孕就算了,还频繁请假,占着位置不做事,领着工资不做事,这种人就应该被辞退,不应该获得赔偿。更有女网友表示,自己怀孕后都是主动辞职的,因为干不出来占公司便宜这种事。

3、更有甚者还质疑女主的人品,认为女主这签了一年合同,怀孕一年,产假一年,啥也没干还拿了20万补偿,真的是好手段,这个社会没点手段还真的不行。

当然,也并非所有网友都在嘲讽,有不少网友认为法院判得很对,毕竟法律规定在那里,怀孕是员工的个人自由,企业当然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人家,如果法院判决不用赔,那以后会有更多公司辞退怀孕的女员工。

三、为啥大部分网友会是嘲讽的态度?

朱小姐有错么?朱小姐当然没错,公司在朱小姐怀孕生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违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5条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朱小姐和科技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从2019年3月12日到2020年3月11日。朱小姐2019年4月怀孕,从朱小姐怀孕开始,公司就已经不能辞退她了,科技公司却在2020年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违法了。

那朱小姐2020年2月6日生产后,公司有权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她么?也没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我们国家规定,哺乳期时间为一年,也就是说,从2020年2月6日朱小姐分娩到2021年2月6日,科技公司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也是朱小姐为啥在2021年3月才申请劳动仲裁的原因,因为到了3月份,哺乳期已经结束了,事情该有个了结了。

不得不说朱小姐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对于相关法律的掌握非常准确,这可能也是网友对其持有恶意的原因之一。

这家公司冤不冤?整体来看,这家公司本打算以每月14000元的工资雇佣朱小姐,但实际的情况则是公司为其付出了每月28000元的成本,甚至更高,因为朱小姐实际只工作了一年,而且这一年还经常请假。这对公司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

这对公司来说不公平,这就是网友嘲讽的根源。

网友的感情很朴素:我觉得这对公司不公平,那肯定是你朱小姐占了便宜,那当然就要嘲讽了。之所以公司觉得冤,问题出在服务期上,如果朱小姐在这家公司工作5年、10年,那休一年产假肯定就没什么,可朱小姐在这家公司工作时间太短了,未来朱小姐去下一家公司,可能工作3年5年也不一定怀孕,所以实质就是这家科技公司替下一家公司分担了成本。

比较而言,体制内的工作就不存在这种问题,刚入职的女公务员怀孕,单位是什么态度?单位完全不会不满,领导还会很照顾,根本不安排重活,活脱脱当宝贝。 更有甚者,还没入职就休产假的女公务员都有,怀着孕去面试,面试后因为怀孕不能体检,所以先办理入职,入职后休产假,工资照领。

为啥体制内能接受呢?因为体制内的服务是终身服务,25岁考上公务员,60岁退休,你可能要在一个单位工作35年,这35年每个女员工都要休产假的,早休晚休而已,那早休又有什么所谓?

所以关键还是要改变这种对某一家公司的不公平,毕竟,养育孩子的成本应该由全社会来负担,你不能只逮着一只羊薅羊毛。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等福利,应该由其曾经服务过的,以及未来要服务的所有公司共同支付,技术上要实现这一点完全不存在难度,只用为每位女职工设定一个特殊账户即可,工作过的每家公司都要在工资里拿出一部分打进这个账户。

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给予了充分保障,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调岗降薪也需要双方达成合意,还要考虑所调整岗位是否适合女性工作。

另外还有大家很关心的一点,合同约定女性怀孕后自动离职行不行?当然不行,这种属于违法条款,属于无效约定。

还有人会问,公司要我承诺入职2年内不能怀孕,我该怎么办?其实对于任何有发展前景的公司来说,录用你都应该是看中了你的能力,而非工作期间不怀孕这个承诺。如果遇到这样的公司,我建议不入职。

另一方面,也不用认为法院这样判决会导致企业越来越不喜欢招女生,还是那句话,招聘归根结底还是看一个人的能力、人脉等,只要你能给公司带来持久的效益和利润,怀孕从来就不是问题。

只有养育孩子的成本由全社会共同分担,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利。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九月健康网» 孕妇薅羊毛(孕妇薅羊毛群)
分享到: 更多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