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非正常户认定(税务非正常户认定)国税非正常户认定(税务非正常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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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非正常户认定(税务非正常户认定)

国税非正常户认定(税务非正常户认定)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明确,同时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管理方面的权限,国税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据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被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后果有哪些?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后果:

1、非正常户认定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

2、暂停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4、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5、没有欠税且没有未收缴发票的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

6、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并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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