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引起自建房业主不满(居民自建房拆迁补偿)拆迁引起自建房业主不满(居民自建房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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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引起自建房业主不满(居民自建房拆迁补偿)

拆迁引起自建房业主不满(居民自建房拆迁补偿)

陈先生家住河南安阳市大市庄村,2006年的一次大规模城中村改造,彻底改变了陈先生一家的生活。房子被拆后,眼见着昔日的乡村一步步变成城市CBD,而就近的安置房却迟迟未见踪影。

尤其是那起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的拆迁行为,让陈先生等200多户村民,进行了长达5年的维权。

12月23日,陈先生的儿子小陈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当时有七个村被纳入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中,根据此前的方案,按照人头每人可以分得65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余面积则根据新旧程度,以400元至7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补偿。“当时,我们周边的房价已经到了7000元至8000元每平方米,但补偿的价格仅有不到房价的十分之一。”

为了维权,陈先生打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我们7个村子里,有200多户被强拆,都打了官司,有判决书。现在最新的标准是,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变为4010元或者780元。”小陈表示,他自己的官司也正在进行中。

12月23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情况不清楚,会依据法院判决来执行。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房屋被强拆,村民质疑补偿价格仅为房价十分之一

在陈先生与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这样描述2016年的那起拆迁。

2016年初,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大市庄村等七个城中村改造动迁工作开始。2017年5月18日,文峰区统一安排部署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中华路办事处成立了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指挥部。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对辖区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私有住房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陈先生在大市庄村有房屋一处,2019年4月3日,该房屋被拆除。

陈先生称,在房屋被拆除之前,他因为不能接受政府提出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到底是一份怎样的补偿协议会引发陈先生等200余户村民不满?小陈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当时的方案是按照人头,每人分得6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多余面积则按照400元至7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具体参考房屋新旧程度。

按照这样的政策,小陈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比如他和他父母三个人,原本的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但是他们三人一共只能分到195平方米的房子,剩下的300多平方米,仅能获得20多万元的补偿。“连装修都困难。”

而且这样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周围的房价,“我们那里规划的是安阳市CBD,属于核心地段,旁边还有安阳市人民医院,当年(拆除房屋时的2019年)的房价差不多是8000元每平方米,这几年也都稳定在这个标准。”小陈说。

不到房价十分之一的补偿款,让小陈一家难以接受。“当时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文件,就一个没有任何公章的小本。现在拆迁工作搞了5年了,我们的安置房还没有建好。”小陈说,因为不肯签字,有200余户村民的房子被强制拆迁,此外还留下了100多户村民直到现在都未拆迁,一直僵持着。小陈说,他们没被拆的房子断水断电,不得不搬了出去,在周围租房居住。

法院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2019年9月17日,陈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文峰区政府强制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小陈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包括他父亲在内,被强拆的200多户都打起了类似的行政官司。

在与陈先生的这起诉讼中,文峰区政府在庭审中辩称,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拆除辖区内违法建筑的主体,其依据省市部署针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做出限期整改通知后,对仍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文峰区政府并非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主体,也无拆除违法建筑相关执法权限。陈先生所诉房屋被拆除行为与文峰区政府无关,也与征收土地无关,文峰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此外,陈先生在耕地上擅自建设房屋,建设用地不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未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不能提供建设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其房屋系违法建筑。

对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陈先生提交的证据看,能够证明其在大市庄村建有宅院房屋,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涉案房屋既在文峰区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改造动迁范围内,也在安阳市拆除城区违法建筑的范围内,且城中村改造动迁工作实施在前,拆除城区违法建筑工作实施在后,文峰区政府是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责任主体,被拆除房屋与被改造的房屋一致。文峰区政府主张涉案房屋在被实际拆除过程中,是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执法行为,但未提供出该局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为等相应证据。结合文峰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将涉案房屋、建筑物整体拆除符合改造动迁工作的目的,涉案拆除行为实质上是文峰区城中村改造动迁工作的一部分,以及文峰区政府实际组织参与该行为等事实,应认定文峰区政府是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峰区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文峰区政府在实际拆除行为中,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该行为依法应被确认违法。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获赔112万元,重审后变更为30万元

在拿到确认政府的行为违法后,陈先生曾向文峰区政府提出赔偿申请。在文峰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中,决定为陈先生落实安置房面积110平方米,商业房面积20平方米,补偿房屋款11万余元,赔偿过渡费、搬家费等约3万元。

因不满政府的赔偿决定,陈先生于是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文峰区政府赔偿276万余元及13万余元房屋过渡费。

对此,文峰区政府辩称,为了保证陈先生对被拆房屋的合法权益获得充分救济,文峰区政府依据大市庄村等七个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对其进行房屋安置,并依据文件规定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对陈先生多余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赔偿,文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及数额并无不当。陈先生有两个儿子,在大市庄村均有自己的宅院,陈先生应和其中的一个儿子组成一户,其不应再单独享有宅基地,且陈先生的案涉房屋是在耕地上强建的违法建筑,其对该房屋不享有合法权益,其起诉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在一审中,陈先生共获得112万余元的行政赔偿金,及自强拆日起每月2200元的过渡费。具体的计算标准及理由,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解释。

判决书显示,陈先生一家在大市庄村一共有三处房屋。一处归陈先生夫妻居住,另外两处分别由两个儿子居住。经对陈先生夫妻居住的房屋测量,该处房屋有两座,北楼为砖混结构二层,面积147.32平方米,南屋为一层,面积为115.47平方米,复合彩钢房面积225.34平方米。

此外,法院还审理查明,在大市庄村等7个城中村改造动迁工作中,大部分村民根据该安置补偿方案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获得了相应补偿安置。

在另一起案件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中,确认了7个城中村附近一所小区市场均价为4010元每平方米。法院因此确定参照该市场均价来确定7个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强拆村民住房的赔偿标准。

因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该标准,确认房屋损失金额合计108万余元。

陈先生上诉到高院后,被裁定发回重审。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时,未否定确认的4010元每平方米的赔偿标准,但对陈先生的房屋性质重新进行了认定,以陈先生的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不能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赔偿,参考同区域类似标准,将赔偿价格定为780元每平方米,且陈先生不符合过渡费情况,判决陈先生获赔30余万元。

回复: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小陈告诉记者,他的父亲目前已经再次提起上诉了,但河南高院的二审判决还没有出来。

至于401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与78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小陈表示,现在从他们这200多户拿到的判决书里,补偿标准就是这两档。“大部分男子户,都是按照4010元每平方米来补偿,闺女户则是780元每平方米,不管新旧,只分男女。我姐姐就是780元这档标准,现在也在打官司。其余人被判4010元标准的,也上诉了,但是也被驳回了。”

小陈透露,他本人也正在打行政官司。“判决拿钱后,就不分房了,属于货币补偿。”

针对小陈反映的情况,12月23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拨通了文峰区政府的电话,一名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透露,不清楚小陈等人拆迁的事情,拆迁工作是由政府下决策,具体由下面的部门去执行,政府没有权利直接派人去拆迁。如果法院判了,就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随后,记者拨通联系到文峰区人民政府在答辩中提到的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名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来意后,表示会去了解情况,向领导汇报后会联系进行答复。截至记者发稿前,未获得答复。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王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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