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婴儿被卖(医院卖引产婴儿)引产婴儿被卖(医院卖引产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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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婴儿被卖(医院卖引产婴儿)

引产婴儿被卖(医院卖引产婴儿) 案情

2018年,四川一女子吉某与前夫离婚后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找到了一名乡村医生林某打算引产,并且从未告知前夫此事。

林某告诉吉某,因为肚子里的孩子月份已经不小,如果引产的话可能会危及生命,两人沟通后,决定将孩子生下来交由他人抚养。

后来吉某生下了一名男婴,医生林某联系到中介人曾某等找到买家(买家为不同民族,不同省份的老农),吉某和林某并没有跟买家实际接触,而是通过中介沟通,买家为买这名婴儿支付了133000元,其中中介人曾某等将27000元交给了女子吉某,其他全部由中介等人瓜分。

女子吉某将23000元交给了医生林某,剩下4000元则用于两人路途花费。

女子吉某表示

事实的确如此,但自己并不是为了犯罪,而是为了救孩子,并且获得的钱极少,不应该构成犯罪。

医生林某则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认定

本案是一个亲卖亲的案件,妇女怀孕生产的确会存在各种因素,但不能因为生活条件差、负担重、超生等原因就将人,作为商品出售。两人以拐卖为目的,由吉某生育小孩后共同出卖,两人共同获利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最后判决女子吉某有期徒刑五年,医生林某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点评

在“亲卖亲”(亲生父母卖亲生儿女)案件中,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

民间送养,区别于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正式收养,即私下将儿女交由他人抚养,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不一定都构成犯罪。

而“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则必然构成犯罪。

两者是存在区别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获利的目的”,

律师认为要区分是否存在这个目的,需要通过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是否有调查过收养人情况及品德、以及是否有调查收养人的收养目的及抚养能力、送养后是否有关心过子女的生活状态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还是单纯因为不得已的原因,而将子女送养。

在这个案件中,女子吉某表示,自己是为了救孩子,这个辩解起初一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她原本是想引产,结果不引产反而生出来,那就是“救”了。这看似合理,但实际上,是担心引产危及生命健康,实则上还是一个“利己行为”。

同时女子吉某表示,自己并没有获利,这个辩解同样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上,这个女子吉某和医生林某两人是彻底合谋共通,两人都是卖家身份,与中介方、买方,其实是三个利益团体。女子吉某和医生林某的获利,应该视为共同获利,他们对于共同获利的27000元作为何种分配,都是犯罪完成后的“分赃”行为,并不能认定女子吉某最后身上没有多少钱,则认定女子吉某没有获利。

所以,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女子吉某的辩解,依然认定其存在非法获利的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你呢,是否认为女子吉某应该判处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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