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看望病人对谁不好(孕妇看望病人有忌讳吗)孕妇看望病人对谁不好(孕妇看望病人有忌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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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看望病人对谁不好(孕妇看望病人有忌讳吗)

孕妇看望病人对谁不好(孕妇看望病人有忌讳吗)

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常常遇到熟人求帮忙的情况,然而这其中却可能存在一定的隐患,一个案例为大家提了个醒。



原告李女士到被告市中心医院处进行腹部彩超检查。当日,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载明:胎儿双侧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双手、双足可见;检查医师:王某某。两月后,原告李女士到被告处进行剖宫产手术,经诊断:新生儿四肢畸形(左侧先天性股骨缺失)。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送检材料和听证获悉,被鉴定人之母李女士怀孕期间未建立正规的孕期保健记录,未按流程行系统产检,降低了通过系统的多次产检超声检查发现畸形的几率;李女士在被告处检查时(超声孕周28w3d)已错过超声排畸检查最佳时期(孕20至24周)。孕晚期、胎儿体位、羊水偏少等因素,都是影响胎儿畸形被检出的不利因素。患方孕期未正规产检与被鉴定人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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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由于股骨测量属于孕中晚期超声检查的必查项目,股骨先天性缺失属于该时期可以发现的检查内容。医方注意义务履行不足造成漏诊,导致患方丧失了知情选择治疗性引产避免胎儿畸形出生的机会。患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方因素,产前超声影像检查技术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等医疗风险以及医方过错,分析认定:

本案被鉴定人的畸形出生系由多种不利因素综合作用所致。医方过错与畸形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之间。对于上述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医院提出异议,鉴定人出庭,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被告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李女士在被告医院的《超声检查报告单》,但该报告单上有检查医师王某某的签名,被告认可王某某为其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的异议,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原告进行该项检查是找熟人所做,没有交纳挂号费和一分钱的诊疗费,与医院没有形成医患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相关人员对李女士进行检查就应当认真、负责,是否收取相关费用属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作为被告推卸责任的理由,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院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认定,上述鉴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出的异议,鉴定人已出庭进行了回复,被告虽申请重新鉴定,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超声检查报告单》存在需重新进行鉴定的情形,故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根据本案审理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畸形出生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被告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现实中,看病托熟人的现象并不少见,找熟人的初衷无非是为了诊断更明确,减少就诊流程,希望花最少的钱得到最好的诊疗服务,然而“熟人看病”对于医患双方都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隐患。

对医方来说,给熟人看病往往简化了正常的接诊流程,违反了正常的诊疗规范,常出现告知不到位、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情形,加之缺少病历材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容易处于被动局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存在被推定存在过错的法律风险。对患方来说,找了熟人看似省了就诊流程及费用,却可能埋下漏诊、误诊的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会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终生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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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医方虽然没有收取任何诊疗费用,但是其却不能免除因内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利后果,患方找熟人做产检,虽省了医疗费,但畸形儿的出生给整个家庭带来的却是更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曾经有一位医务人员在健康报发表了这样一篇文章:面对熟人病号……

笔者在医务界工作已经快30年了,目睹不少的病人或病人家属为了就医(主要是手术),千方百计到医院找熟人,有的找了一个还不行,还要找几个;找了一般的医院工作人员还不放心,还要找主管医生、主管医生的主任、主任的院长、院长的上司等,好像不这样,就不能看病,看不好病似的。一句话,看病找熟人似乎已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也似乎成了某些人的“身份”。

然而,我们有些医务人员却因为“熟人”的关系往往忽视了诊疗常规,最后招来了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甚至医疗官司……

笔者也遇到不少亲朋好友或曰“熟人”找我看病或找我再找人看病的烦恼。一次,笔者老家的一位亲戚来找我看病,这位亲戚表现的主要症状是腰腿痛。按医疗常规,入院后应该将一些必要的常规项目检查一下,可这位亲戚一口拒绝,说他是自费,找我看病,目的就是给他省钱,还口口声声劝我不要跟那些“庸医”、“钱医”学,动不动上来就“撒大网”乱检查,好多收费得奖金。亲戚还一再要求尽快给他做大牵引手法复位术,因为多住一天就要多花一天钱。其实亲戚并不穷,家里住着楼房,他这一番软中带硬的话,噎得我心里冒气但又无话可说,只好让他在病历上签了字。但笔者仍然狐疑,因为这位亲戚自入院后,腰腿疼痛症状越来越重,且昼轻夜重,又有长期吸烟史,偶尔可听见干咳声,听诊也发现有异样音。于是,笔者强硬地要求他必须做一些常规检查,否则,不给他治疗。亲戚无奈,极不高兴地拍了胸部平片,后怀疑有肺肿瘤转移的可能。又做了血沉、肿瘤标记物等检测以及肺部CT扫描,再请肿瘤科医生进一步会诊,基本确诊为肺肿瘤转移。原来这位患者的腰腿疼痛病因来自肺部。想想看,如果不是顾及亲戚的要求,笔者肯定会将应该普查的项目普查一下,这样一般就不会误诊或漏诊了。庆幸的是,笔者没有给他做牵引治疗,连一般的推拿手法都没有做。否则,症状加重或发生了难以逆转的损害,熟人一翻脸,法院一告,笔者一辈子无过失记录的医学生涯也就算彻底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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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现在想起来,我的脊背还在冒冷汗。

还有一次脊背冒冷汗的事。那是在3年前的一个上午,我正在病房推拿针灸病人,过去的一位女病人范某弯着腰找到我,说她腰椎间盘病又犯了,最近腰痛得很,请我给她推拿牵引治疗。因为范某13年前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是我利用牵引手法复位术治好的,所以,这次她又找到了我,希望用同样的手法为她解除痛苦。于是,我便收她住了院,准备“老调重弹”。然而,当我仔细询问这10年内的病史时,她说她半年前曾经因乳腺癌在安徽省某大医院做过一侧(右侧)乳房切除术,以后定期做化疗。这半年多来,她一直恢复很好,连这家大医院肿瘤科的医生都说她以后可以“高枕无忧”了。确实,女病人这次在本科的一些生化检查都正常,胸片以及肝脏、肾脏、子宫、卵巢等B超均未发现异常。可腰骶椎磁共振(MRI)片子以及报告出来后,却令笔者大吃一惊:胸12到腰1、腰3到腰4、腰4到腰5段脊椎椎体均有破坏性改变,提示有可能是“脊椎转移瘤”。那么,何处“转”来的呢?我首先想到了范某的“乳腺癌”既往史。后来经进一步检查以及本院肿瘤科会诊,果然是乳腺癌转移造成的。“我幸亏没有给她牵引推拿,否则,患者瘫在床上,我将如何收拾这‘残局’?”至今,我一想起来也是汗水涔涔、心里后怕。


近几年来,“祸起熟人”的医疗争议案件频繁出现。医务人员对于本院收治或门诊就诊的“有关系”患者,给予特殊的照顾或优惠,如不挂号、不排队、不收费、不写病历、不让患者签字等,这属于医务人员在完成从业机构交给的工作任务中的违规操作,发生争议要按医疗纠纷对待。

为此,笔者劝诫我的同行们,在对熟人患者给予“关照”的过程中,对熟人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诊疗关系中,医方应当严格执行医院管理制度,患方亦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杜绝看病“找熟人”“托关系”的现象,避免出现“熟人”变“仇人”的尴尬局面。否则,一旦出了纰漏,将后悔莫及!

另外,希望我们的患者以及患者的亲属也要多多理解医务人员的“难处”,多配合他们的“工作”,不要肆意干扰医务人员的诊疗常规。
来源:医法汇、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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