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工程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经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工程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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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工程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工程经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工程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文选自公众号【地产建工谈】

作者:

张纲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冯静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大背景

在工程建设中,材料费约占成本的60%-70%左右,在现阶段国内外市场供需、碳减排、疫情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根据戴德梁行公布的数据,这两年与2020年相比,玻璃、铜、铝等材料价格涨幅高达30-50%以上

(图源:戴德梁行)


问题

材料、人工价格暴涨,导致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甚至亏损,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才能及时止损?

解决方案

我们给出从易到难的三个方案,供施工企业参考。

方案一:按照合同约定调增工程款,将增加的部分材料成本转嫁给发包人。

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发包人调整工程价款,这是最理想的状态。

但这么做的前提是:施工企业和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材料价格波动引起工程款调整的条款。

例如:住建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1条就明确约定了“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以及具体的调整公式等。


方案二: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帮助调增工程款。

现实中,施工企业面临更多的是固定价合同,也很难通过协商要求发包人共同承担材料涨价的成本。

此时,施工单位可以尝试让法院来帮助调增工程款。

用“尝试”这个词,是因为需要突破原来合同的约定,难度很大,但是在江苏区域的法院有成功的案例。

通过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施工企业至少要符合下面几项要求:

第一,材料价格增加的幅度超过5%-10%。

并非只要材料价格上涨就可以要求调增工程款的,必须达到规定的涨幅。

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除此之外,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

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我们建议施工企业搜集整理在涨价前后签署的采购合同价格、造价站公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等材料,经计算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才能满足工程款调增的要求

第二,材料涨价属于异常波动。

材料涨价是多因一果形成的,施工企业很难举证材料价格增加属于异常波动,而不是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导致的可预见的价格波动。

但我们知道,在价格波动较大时,住建部门或者造价站常会发布预警通知,如果通知中明确指出涉及材料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例如: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施工单位就可以提供上述文件作为证据,证明材料价格“异常波动”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7条规定: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如果因为出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材料价格上涨,政府部门关于疫情或疫情防控的通知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价格波动异常波动发生在签订合同后,属于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签订合同的时间节点也很关键。

如果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正处于疫情爆发期间,或者当地住建部门已经发布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的通知,法院通常会认为施工企业已经明知的或可以预见的材料涨价,因而不会支持调增工程款

总结一下,只有同时符合上面三个前提条件,才能主张调整工程款:

(1)波动程度高于5-10%;

(2)异常波动有政府证明文件;

(3)签订合同在前,价格波动(疫情)在后。


方案三:解除施工合同,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减少违约金。

也就是说,方案二没法操作的时候,在极端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选择干脆不干了。

但不干了,往往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如果低于涨价的损失,那么仅仅从经济角度考虑,这件事还是可以做的

建议施工企业自行评估增加的材料成本高于违约成本,利润已经不足以弥补亏损,尤其是仅签订合同还没有正式开工的项目,建议施工企业选择解除合同,断臂求生。

另外,施工合同违约金不是固定不变的。

之所以建议施工企业起诉到法院,是为了减少违约金。

举个真实的案例。

江苏省高院(2020)苏民再8号案件中,施工企业因为钢材价格暴涨,向发包人要求调增工程款无果,只能选择解除合同。据此,发包人要求施工企业赔偿损失185万。

最终,法院判决施工企业赔偿发包人14.2万元,并直接用已经支付给发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冲抵了。

换句话说,违约成本降低了10多倍

施工企业凭啥子能做到?我们建议从市场价格波动合理的调增主张施工企业属微利行业等方面举证入手。


小结

面对材料价格暴涨,施工企业必然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谈到的止损方案,虽然不能完全免除这些影响,但是有利于施工企业降低损失。

再总结一下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使用的方案:

1.如果合同有材料价格波动引起工程款调整的条款,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调增工程款,将增加的部分材料成本转嫁给发包人。

2.如果签署的是固定价合同,在材料价格暴涨后,施工企业可以选择起诉到法院,申请法院调增工程款,和发包人共同承担材料涨价风险。

3.如果无法调增工程款,且施工企业自行评估增加的材料成本高于违约成本,利润已经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建议施工企业选择解除施工合同,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减少违约金。

建筑房地产行业的大环境不容乐观,为了更好的规避风险,从合同签订之时施工企业就需要竖起风险雷达,关注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波动、发包人资金流状况等不可控的外部风险,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以便能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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