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情引起的案件(婚外情引发的刑事案件)因婚外情引起的案件(婚外情引发的刑事案件)

关注健康
关注真实体验

因婚外情引起的案件(婚外情引发的刑事案件)

因婚外情引起的案件(婚外情引发的刑事案件)

婚姻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个人没有责任感、没有羞耻心的体现。自古奸情出人命,这是一句人人皆知的俗语,却依旧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去年桐乡市警方接到一男子报案,说他杀了一个人,要自首。警方找到他时,他正蹲在一个水塘边,静静地凝望着,空蒙的山色倒映在他的眼中,只留下灰色,他是谁?为何要杀人?这一切还要从一段婚外情说起。


这个男子叫刘某,当时36岁,多年前和妻子到杭州来务工,租住在一处民房内。夫妻俩结婚多年,轰轰烈烈的情愫已经褪去,只剩下柴米油盐的生活苟且,日子虽然没什么激情,但平淡安稳。

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妻子小雅就在这段婚姻里走了神。都说女人的直觉就像福尔摩斯一样准,其实男人的第六感也一样。从3月份开始,刘某就发现妻子有了一些变化,加班的频率变多了,生活也精致了,但对他的态度却依旧如初,并未热络几分。

女为悦己者容,小雅的这番打扮显然不是为他。那是为谁呢?他也不知道,他只是怀疑,一直没有抓到实锤。他也曾旁敲侧击地问过小雅,但是小雅坚决否认了,但刘某的疑心却并未消除。

到了金桂飘香的季节,小雅待他愈发冷淡,刘某更加笃定小雅肯定是有了其他男人,他恼恨那个破坏他家庭的男人。为了弄清楚到底是谁,他故意摔碎了小雅的手机,把她的手机卡安到了自己的手机上。


果不其然,到了晚上就会有暧昧信息发来,还经常打电话,他接听过一次,但是听不出来是谁。没过多久,小雅就换了手机号码,信息也不再发来,但是他在小雅的通讯录里找到了那个陌生号码,是一个叫程某的人。

10月19日,他无意中在小雅的手机上看到了这个程某发来的信息,心中大火,但他没有声张。为了抓住证据,他佯装外出,故意作出假象,让小雅以为他去加班了,实际上躲在了公共厨房,准备教训这个程某一番。

一个多小时后,他发现有一个男人骑着电动车出现在他家楼下,这个人竟然是小雅的同事,这人他见过几次,知道他家里也是有妻有子的,因此对他更是恼恨了几分。

十多分钟后,他走到自家门口,打开房门,听到一阵不堪的声音,虽然早有预料,但怒火还是不可遏制的涌上来了,他用尽全力将卧室门踹开,捉了个现场,眼睛里都冒火了,将两人痛斥一番后,程某非但没有愧疚和歉意,反而挑衅说:“她爱的是我,有什么办法。”


拴住刘某理智的那根弦被彻底斩断,他跑到厨房拿起菜刀,朝程某身上挥砍。被砍了几刀,程某才真的知道怕了,小雅怕闹出大事,就拼命抱住刘某,让程某逃跑。

这一举动更是刺激了刘某的神经,如果小雅不是他孩子的母亲,恐怕也难以幸免。一把推开小雅后,他拼命追赶程某,程某受伤,脚步本就不快,没一会就被追上了,刘某用刀拼命发泄自己的怒火,直到程某头都断了才罢手。

小雅见到这场面被吓傻了,也许是心中有愧,没有选择报警,夫妻俩瘫坐在地上,沉默了片刻后,开始收拾现场,擦洗掉了所有血迹,又将程某抛尸,随后分散逃跑。

天方微白时,这一夜的混乱在刘某的脑海里更加清晰,逃走了有什么用,总有一天会被抓住,难道要一辈子胆战心惊过日子吗?我不该这么冲动,如果一切可以重来该多好。若是进了监狱家中老小该怎么办?


在反复挣扎中,他最后还是选择了自首,这才有了最开始那一幕。不管他如何后悔,大错已经铸成,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持菜刀猛砍程某头颈部十余刀,导致他颈部断离死亡,手段极为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最高可判处死刑。但本案因婚姻感情纠纷引起,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意见,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杀人区别于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的杀人,应慎重考虑死刑。

而刘某在警方调查前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害人程某和他人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近半年,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刘某所享有的基本婚姻权利,存在重大过错,法院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案发后,刘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最后法院从宽处理,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程某家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包含刘某家属缴纳到法院的代赔款人民币10万元。)

而刘某的妻子小雅,明知他杀了人,知情不报,还帮助他清洗现场,毁灭证据,已经触犯了帮助毁灭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雅主动投案,认错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场婚外情毁了两个家庭,也再次告诉我们,爱情的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婚姻不是一把枷锁,而是约束德行的准绳。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九月健康网» 因婚外情引起的案件(婚外情引发的刑事案件)
分享到: 更多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