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母猫抓(怀孕母猫抓人)怀孕母猫抓(怀孕母猫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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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去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突破1亿只,与此同时,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而且双方普遍争议较大。11月10日,北京大兴法院公布一则家长监护不周幼儿被猫咬伤的案件。

在该案中,法院判决家长与饲主均有责。

去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突破1亿只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庭长李宝才介绍,通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此类纠纷存在4种明显特点。

首先致害动物以饲养的犬、猫为主,其中又以犬伤人居多。原因之一是市民饲养的宠物数量越来越多,据《2020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统计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突破1亿只。

从案件收案数量上看,该院自2011年至2021年9月底共受理此类案件110件,其中2018年受理此类案件14件,2019年受理8件,2020年受理12件,2021年截至9月底受理8件,案件数量虽有波动,但较为均衡,每年均有此类案件发生。

从案件结案方式上看,自2011年至2021年9月底,我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09件,其中撤诉(含按撤诉处理案件)26件,判决54件,调解28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其中判决结案方式较高,说明此类案件当事人普遍争议较大。

另外致害原因主要包括动物饲养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社会公德,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社区文明规范,属于不文明养犬行为。

同时,致害地点主要发生在楼房居住区、致害时间也主要发生在遛狗过程中。楼房居住区内由于人员较为密集,动物饲养人与他人在共有、共用部分,时常会有所接触,同时,由于遛狗时间往往与他人晨练、跑步、玩耍时间相同,所以容易发生狗咬狗、狗咬人或者狗吠、狗扑人等使他人受到惊吓跌倒受伤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动物饲养人因饲养的动物伤人,动物饲养人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监护不周幼儿被猫咬伤 家长与饲主均有责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审判员郭艳飞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几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

某日,李女士在家门口抱着幼儿看见邻居赵女士家养的黑猫,步行至猫停留处,便抱着幼儿同猫玩耍,后又将幼儿放下一起逗猫。

玩耍时幼儿突然有脚踢动作,李女士担心猫伤了孩子,便与孩子一同将猫驱赶,其间与孩子都对猫做出脚踢动作,以致猫受惊有疑似抓挠动作,跑到一辆白车下面。而后李女士发现幼儿的小腿红肿并有猫咬的齿痕。

随后猫主人带着幼儿及其家属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共打五针狂犬疫苗,费用由猫主人赵女士支付。

李女士表示,幼儿在注射狂犬疫苗期间,因副作用造成幼儿发烧、呕吐、消化不良等现象,现在看到猫狗仍然害怕,造成精神痛苦,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00余元。

法院经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案中,赵女士的猫造成幼儿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的作为幼儿,对动物的危险性缺乏认知,但李女士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恪尽监管职责,保护幼儿不受侵害,从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先由李女士带幼儿行至猫所在处同猫玩耍,后幼儿的母亲带其行至猫所在处同猫玩耍,且在玩耍过程中有踢打动作,最终造成猫受惊侵害幼儿的结果发生,幼儿监护人没有尽到谨慎看护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双方的责任比例,酌定赵女士承担70%的责任,幼儿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故判决赵女士赔偿2000余元。

法官提示,该案是典型的因监护人未妥善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幼儿受伤,从而减轻动物饲养人责任的情况。

根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好奇心、顽皮等因素,容易受到猫抓、狗咬等伤害,作为父母应当尽到相应看护义务,以免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如果未尽到相应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受伤,监护人将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考虑到幼儿天性及监护人过错并非故意,故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损害的 饲主也要担责

李宝才法官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城镇的很多人愿意饲养大型犬或者烈性犬,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产生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要求符合饲养动物致害一般责任的规定,同时还要求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当理解为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的主体资格、日常管理义务、危险预防义务等内容。

在归责原则方面,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免责事由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可尽管如此,如果是烈性犬伤人,则另当别论了。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大量狗咬人事件系由烈性犬造成,因禁止饲养的危险程度较高,且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该条赋予了饲养人、管理人较重的责任,一旦其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简而言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属于绝对责任,饲养人、管理人就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饲养了动物就要尽到相应管理义务,不能轻易遗弃或让宠物出逃。

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饲养动物因长时间遗弃、逃逸而恢复野生状态后致人损害,则原饲养人、管理人不再承担责任,损失承担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加以规定。

另外,法官特别提到,根据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动物造成的损害结果,除了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生活造成的危险或妨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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