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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为了能有自己的孩子,河南洛阳的公务员郑雪(化名)用“九死一生”来形容自己的经历。

输卵管堵塞、宫外孕、大出血、试管婴儿,能尝试的方法和为之遭受的痛苦在郑雪身上都上演了一遍,所以当生殖中心的医生问培植成功的胚胎要不要冷冻时,郑雪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保存冷冻胚胎,每年要支付1200元,郑雪觉得这很值得,不过,越来越多的冷冻胚胎却遭遇了“无人问津”的尴尬。

郑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和医院签订的协议显示,医院有权对欠费患者的冷冻胚胎进行销毁。

不过,面对大量可发育为人类生命的“无主”胚胎,医生不敢轻易抛弃,致使近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胚胎冷冻库空间告急。

有医生坦言,多年来一等再等,除了出于人性化的考虑,还在于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生殖中心不敢随意处理。

这些液氮罐里的“宝宝”,正在面临着伦理与法律法规的双重考验。

被遗忘的胚胎

“经历过的人,才知道做试管婴儿的辛苦。”2016年,备孕两年的郑雪夫妇依然没有孩子,两人在医院检查之后,被告知郑雪输卵管堵塞。打排卵针,取出精子,精卵在实验室结合,2天至5天后进行移植。培养过程中经陆续淘汰,医生最终从6个胚胎中挑出两个植入郑雪的子宫,其余的胚胎被放进零下196 摄氏度的液氮罐中保存。

移植后14天,如果郑雪没能怀孕,就取出冷冻胚胎再次进行移植,如果成功怀孕,其余的胚胎将在液氮罐中等待被唤醒的机会。

郑雪的遭遇只是一个缩影。

据中国人口协会发布的调查显示,我国患不孕不育症的夫妻在急剧增加,截至2017年,已超过4000万人,占育龄人口的12.5%。

而全国妇联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患不孕症的人群中,有66%的女性年龄低于30岁,女性不孕症开始年轻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因此,越来越多和郑雪一样的女性选择了试管婴儿这条路。

幸运的是,郑雪成功怀孕,并在两年前生下了一对男孩,不过,医院里冷冻的胚胎,她还是舍不得放弃。她想不通,费了那么大的劲培育成功的冷冻胚胎,为什么会有人无视“它”的存在。

不过,她的费解,正是辅助生殖医疗机构不得不面对的尴尬。

随着试管婴儿治疗数量的增加和胚胎移植成功率的提升,剩余胚胎越来越多,而不少胚胎主人在协定保存期限临近时却杳无音讯。

冷冻胚胎需每年支付1000 多元的费用。保存成本高、收费低,且多数人不按时缴费,成为各个生殖医学中心面临的共性问题。

对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医师刘平表示,应建立医患双方存贮和使用冷冻胚胎的规则,明确责任和义务。即使患者放弃冷冻胚胎,也要慎重处理。

但对于怎么销毁,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医院也无能力制定这一手续。

“冷冻胚胎存贮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只在发改委备案定价。她建议,可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比如提前收取未来3年的保存费用,在新鲜使用期(1年内)每年收取1000元管理费,新鲜期过后调整存贮费用;同时通过建立生殖保险,更好地推动冷冻胚胎的保存、使用工作。”刘平说。

胚胎的属性争议

除了被遗忘,这些冷冻胚胎的属性也一直是法律界的争论点。

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有人认为应视其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有人认为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对于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说在实践中逐步被接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议会上院处理的美国公民里奥斯夫妇所遗胚胎案,就是直接针对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的典型案例。

1983年,美国里奥斯夫妇死于飞机失事,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医院的胚胎库中,留有里奥斯夫人的卵子与匿名供体的精子受精而成的两个胚胎。

而如何处理这两个胚胎,成了当时争论的焦点。

维多利亚议会上院讨论决定,把胚胎植入代理母亲的子宫中孕育,待该子女长大后继承遗产。这一件对胚胎生命予以法律保护的判例,其基础是认定受精胚胎具有生命的人格属性。

在我国,这样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2013年,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他们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家长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结果一审被驳回。

2014年9月17日,这起被称为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二审迎来逆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这一判决也被公众解读为,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胜利,而非法律上的一锤定音。

不过,通过立法方式,而不是单独的司法审判,对冷冻胚胎加以保护,并对其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成为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比如,英国法律认为,胚胎(包括冷冻胚胎)是介于法律上的人与财产之间的特殊个体。

美国各州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则作出了不同界定,比如,佐治亚州将胚胎纳入人的范畴,并通过收养法对胚胎的收养问题加以规范;德克萨斯州将胚胎纳入普通私人财产范畴,通过合同法加以规制;田纳西州则把胚胎界定为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过渡物种”。

在德国,强调胚胎的人格属性,制定《胚胎保护法》特殊保护,对毁坏体外胚胎的行为予以严惩。

无章可循的困境

在我国,冷冻胚胎这种新兴的辅助生殖技术正在面临无章可循的尴尬。

目前,国内辅助生殖技术缺乏法律层面的明晰判定,面对日益革新的技术和旺盛的现实需求,填补该领域“盲点”成为共同的呼声。

根据原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冷冻胚胎前,生殖中心与患者夫妇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双方均应按同意书条款执行。

虽然原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有专家表示,“患者违约时,无论从契约精神还是法律角度,医院都有权处置”。

不过,从开展试管婴儿以来,很多医院的生殖中心很少尝试过销毁胚胎。

有医生坦言,多年来一等再等,除了出于人性化的考虑,还在于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生殖中心不敢随意处理。

而截至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立法和规定明确指出胚胎冷冻保存时限。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管理,只有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范》在2003年修订后便一直沿用至今。

但对于冷冻胚胎,两份文件均未有任何条款涉及。

因此,在胚胎冻存费用及患者放弃保存后的处置方式上,各机构往往“自由发挥”。对于胚胎冻存时限,生殖中心大多语焉不详。

不过,相较中国而言,一些国家已对冷冻胚胎的保存作出了规定。

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案》曾规定,冷冻胚胎保存年限为5年;2009年法案修订时,延长至10年。

法案规定,精子、卵子或胚胎的保存都不能超过法定期限,过期后的冻胚必须被销毁、捐献用于科研或提供给另一对夫妇直接使用。

日本规定胚胎可以保存至生育年龄结束。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规定,胚胎保存时限不得超过10年。

根据《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冷冻胚胎保存时限专家共识》建议:冻存胚胎尽可能在5年之内使用,拟再生育的夫妇最长保存和临床使用期限不要超过10年;对于因疾病需要进行生育力保存患者的配子与胚胎,因属于稀缺生殖资源,可酌情考虑延长保存期限。但胚胎保存期限和使用均不要超过女方52岁。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法治周末报】创作,独家发布在今日头条,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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