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栏目剧收留婴儿(普法栏目剧收养孩子)普法栏目剧收留婴儿(普法栏目剧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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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栏目剧收留婴儿(普法栏目剧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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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老实憨厚的韦某某带着一个12岁的小女孩拿着一面锦旗高兴地来到柳州市柳城县司法局,感谢公证员、法律援助帮助他解决了十多年的难题。

原来韦某某当日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局为小女孩正式落户了。十多年来韦某某做梦都想为这个小女孩上户口的事,现在终于实现了,喜极而为之。小女孩终于成为韦某某法律上认可的女儿。51岁的韦某某终于明正言顺当上了爸。

捡到一个弃婴

时间回到2005年6月的一天清晨,时年38岁的韦某某在本村路边发现一个包裹着的婴儿正在哭泣,韦某某本能地抱起来看,只见婴儿约有一个多月大,是个女婴,简单的包裹里没有证明身份的其它东西。也没发现周围有她的亲人,哪个父母这么狠心丢弃这么可爱的孩子?村民都围过来看热闹。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建议:你不是想要小孩吗?正好捡去收养哦。村民建议正合韦某某心思。原来韦某某与妻子雷某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7年,迟迟未育。夫妻俩商量决定收养这个被弃的女婴,也圆自己当父母的梦。

想给孩子上户口

韦某某夫妻自2005年6月开始收养这个小女孩。视如已出,辛苦养育,不是亲生胜似亲生。孩子逐年长大,夫妻俩想给孩子上户口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却苦于没有文化,不知如何办理。直到韦某某妻子于2015年病逝,这个愿望也没有实现。

办收养手续一波三折

韦某某眼见孩子要上初中了,按户口分学区,但孩子户口的问题还是没有着落。韦某某到处打听如何办理孩子上户口的问题。经好心人提醒,韦某某于2017年7月到柳城县公证处咨询。柳城公证处公证员认为韦某某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后因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虽然没有相差40周岁以上(1967年出生的韦某某与2005年出生的小女孩相差38岁),但抚养事实多年的,韦某某的情况符合抚养事实公证,为韦某某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

韦某某拿着《公证书》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时遇到了麻烦。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工作人员认为韦某某的情况不符合《收养法》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相关规定,不予办理。

韦某某只好又回头找到柳城县公证处咨询。公证处同志带韦某某到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申请人的情况后,当即决定给申请人开辟儿童维权绿色通道,指派中心办案经验丰富的郭翠兰作为申请人的法律援助委托代理人,尽快帮助申请人解决小孩上户口的问题。代理人亲自上门多次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沟通,并向民政部门递交韦某某符合办理收养的相关文件,民政工作人员也十分理解韦某某的处境,由于韦某某的案件比较复杂,民政局同意将韦某某递交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向柳州市民政局请示,最后经市、区、及国家民政部等层层请示,最后同意给韦某某办理收养登记。

司法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于1998年修正,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本着“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2008年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与计生委等五部委以民发[2008]132号《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收养法》修正后实施前后作了详细通知,其中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本案韦某某虽然现在单身,但2005年收养女性弃婴时,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抚养了十多年,韦某某的抚养事实正好符合上述五部委通知精神。

在我国,无论是收养子女、还是送养子女都应遵循收养法,收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什么样的人才可以收养孩子?如何保证被收养人的权益?非常重要,快来学习!

补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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