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服发治疗()
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即使后期治疗出院,那么也有再次复发的可能,要是再次复发怎么办,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网友咨询:工伤复发公司还会给赔偿吗,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黄铮律师解答:
工伤复发的:
1、从工伤发生开始,劳动者经历工伤认定、劳动功能障碍评定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经过的时间也不是太短,劳动争议一年时效的规定,尽可能在提请仲裁之前完成二次手术,以便提交明确的医疗费用证据。
2、对确实不能在仲裁前完成二次手术的,仲裁机构可参考治疗劳动者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的二次手术费大致费用的建议进行调解,一次性了结。
3、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二次手术费数额进行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进行调解或裁决。
4、裁决时,将不确定的二次手术费搁置起来,等实际发生后,劳动者另行主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黄铮律师解析: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旧伤复发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社会保险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终结之后,仍在原受伤单位工作,或在原工伤单位或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退休人员,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伤复发的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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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铮律师从业至今处理大量诉讼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实务经验,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合同、建设工程、人身侵权等,并服务多家国内知名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