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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12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周智勇 文天骄)长沙张先生把爱车放到修车行贴膜,不料车辆被对方开出门,还发生了交通事故。本想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涉案车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并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且车辆尚处在维修期间,这均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范围。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哪一方?今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典型案例。

修车行开顾客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

2017年9月7日,张先生将购买的科雷傲小型客车送到好友刘先生经营的修车行贴膜。膜贴好后,由于张先生在外地,没有及时取回。

这个空档期,刘先生决定开车去兜兜风。9月10日晚,他带着女友小周去应酬,考虑到酒后不能开车,将车交给女友驾驶。当晚11点多,该车沿长沙县万明路东往西行至捞刀河路口时,撞上了建筑和树木,刘先生受了伤,车辆也被烧毁。

(资料图)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周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通过中介评估,车辆的损失价值为15万余元,而造成的建筑、树木损失为1.38万元。

2018年6月28日,张先生向建筑、树木所有方湖南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赔付了相关财产损失。之后,他来到保险公司办理赔,却被告知不予受理。

“保险公司说,涉案车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并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涉案车辆尚在维修期间,均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范围。”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合理,投保的是车辆,只要驾驶人是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就该依合同赔偿15万元车损及相关财产损失1.38万元。

于是,他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院:条款无效

庭审中,保险公司方表示不能受理张先生的理赔申请,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明确规定:驾驶人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这些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设置“车辆在维修期间,保险人不负责”条款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这种情况下的车辆安全性没有保障,易造成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从而给保险公司增加承保风险。而本案中,涉案车辆是在出事前就完成了贴膜,车辆已完成了维修、改装,且贴膜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相关免责范围。

此外,保险条款中,关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明显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15万余元,以及其他财产损失1.38万元。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被保险人范围包括所有合格驾驶员

“被保险人的范围不仅仅是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还包括所有的合格驾驶员。”该案承办法官谭小松表示,机动车责任险承保的对象是车辆,只要是合格驾驶员在对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付,而不论是谁驾驶保险车辆。当然,广大车主在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尽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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