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精神活动是指人的(正常的精神活动是指人的精神活动与外界客观存在明显的)正常的精神活动是指人的(正常的精神活动是指人的精神活动与外界客观存在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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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概念原文: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

(【注意】:权利能力是资格,行为能力是实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内容的必要条件。)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是必须具有正确认识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具有意思能力】,具有意思能力需要两方面的法律要求:

1)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2)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从事民事活动。

2.特征(原文):

1)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定性。

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民法典》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二是精神状况正常。

效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分为两类:一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效果:可以进行与其认识、判断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能力范围之外的民事活动】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分为两类: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岁以上的自然人。

效果: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活动。【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被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的情况。

三、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民法典》第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注意】:只有法院才可以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利害关系人外,有关组织的范围需要留意。

好了,这节就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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