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消费79领手机是怎么回事(月消费138可以领手机)月消费79领手机是怎么回事(月消费138可以领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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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消费79领手机是怎么回事(月消费138可以领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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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0日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学生王鑫宇中国电信徐州分公司垄断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院公开开庭,这是全国首例学生提起的反垄断公益诉讼

起因

王鑫宇在2013年3月在被告矿大南湖营业厅办理了“天翼手机‘充值+签约’减免3G智能手机款优惠活动”套餐,此套餐要求月最低消费79元,包含每月10元长市话、充值200元赠送手机一部,120小时校园宽带等,合同期限2年。但2014年9月,被告对大一新生推出的套餐价格最低已经降到49元/月,而且每月长市话增加20分钟,宽带时长多出100小时,流量多出2.5G,优于王鑫宇办理的电信校园套餐。当王鑫宇将套餐升级为新套餐时,被要求缴纳400元话费。

因为这个学期,王鑫宇的课程多了一门《经济法》 ,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提到,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差别待遇

于是,王鑫宇产生疑问,开通类似套餐,被告对同一学校不同学生收取不同价格,这是不是实施“差别待遇”?王鑫宇找到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矿大法援随即展开调查。发现,目前在王鑫宇班级里,像他这样还坚持使用79元套餐的已经不多了,许多同学都认为每月79元的价格太高不划算。有五六位同学使用未满两年就换了号,但被告一样通知他们要交违约金。

杨磊同学说:“当初代理向我们宣传这项业务的时候,告诉我们说使用半年就可以了,也不用交违约金。但因为代理都是学生,所以并没有做书面承诺”,认为当初刚进校门的新生们轻信了宣传。

矿大法援对案情进行分析后认定,矿大南湖电信营业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王鑫宇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4年10月底,王鑫宇委托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员卢远航、张孟强两人作为代理人将中国电信徐州分公司诉诸法院。

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差别待遇的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原告签订的校园套餐业务。变更原告原有79元套餐内容为2014年9月起销售的49元套餐内容,且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11月多付的套餐费用6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

1. 《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本案中,被告及其同业竞争者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大学生提供的是包括手机通话、短信、流量、有线无线上网等内容的综合电信业务服务,故商品范围为综合电信业务服务

虽然被告套餐中的手机通话、短信、流量等服务内容不受地域限制,但其服务对象为大学生,而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范围是其所在的学校校区,被告在套餐中也将校园内加入套餐的用户组合为一个校园群,并可享受群内本地主每月600分钟的服务,且原告所在学校套餐与被告向徐州市其他高校提供的套餐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与被告向社会其他公众提供的套餐也不相同,故本案所涉相关市场的地域范围应当是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校区

2、被告是否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除外。众所周知,全国范围内的综合电信服务市场,基本上都是由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三家经营者提供服务,面向高校学生群体及本案所涉相关市场内的情况亦是如此

从被告提供的从网络下载打印的文章来看,中国电信所占的市场份额亦超过十分之一。被告既未能证明其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故应推定被告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认定被告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并非根据被告的宣传文字所得出的结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及公知事实所作判断。

3、被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综合电信业务的内容不断丰富,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降低资费和提高服务质量即提升“性价比”,不仅是对经营者适应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成为社会公共政策的导向。从被告自2012年至2014年的数款套餐来看,资费不断降低,服务内容和质量不断提高,并且适应市场的需求。

比如,将原告加入并使用的套餐与2014年9月的套餐相比,同一价位的套餐,通话时长缩短、短信数量减少,而宽带时长和流量均明显增加,特别是流量,从820M增加至3G。出现这一变化,除前述原因之外,还因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中的软件平台可以实现通话、短信的功能,公众亦更习惯于运用这一方式进行联系,特别是象原告这样的社会群体,更易于也乐于接受新生事物。

被告在提高服务的性价比的同时对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也成为一种必然。与原告加入使用的2013年3月套餐相比,被告降低2014年9月套餐的价格,有正当的理由。

所谓条件相同交易相对人,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一般应是指在同一时期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或准备进行交易且其自身情况及需求亦基本一致的相对人。从本案所涉综合电信服务的市场情况来看,客户拟选择综合电信服务时,可以选择接受本案被告的服务,也可以选择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可以选择被告等经营者提供的套餐服务及不同价格档次的套餐,也可以不选择套餐而直接选择计费服务;既可以选择本案所涉校园套餐,也可以选择并非面向学生的其他套餐。

由此可以看出,在多种模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每个客户的情况及需求并不相同,条件当然不可能相同,故被告不可能与所有客户都是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而只能是与同一时期均加入或拟加入被告校园套餐的客户是条件相同交易相对人

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包括被告在内的综合电信服务经营者,每过一段时间,都会推出与之前的套餐在价格和内容上不完全相同的套餐,加入套餐的条件是客户未参加此前的套餐或此前的套餐期限已届满

原告是2012年入学的大学生,在其入学之时被告也有相应的套餐服务。原告于2013年3月加入被告当时提供的套餐,该套餐不仅与2012年的套餐不同,也与2013年9月、2014年9月的套餐不同。况且,被告为吸引新客户和发挥竞争优势,对加入套餐的客户,根据每月最低消费金额及协议期限的不同,均给予一定的购机补贴,该购机补贴需在协议期内以客户的消费金额来弥补。

若套餐顺约履行完毕,则双方已分别享受了权利、履行了义务,利益趋于平衡;若客户在协议期满前即解除协议,则被告的利益必然受损。原告要求更改其套餐之时,其套餐的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被告预先支出的购机补贴费用尚未补足,若此时解除或变更双方的协议,则双方的利益失衡,被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原告在其套餐协议期内与加入前述3款套餐特别是2014年9月套餐的相对人的交易条件并不相同,两者并非条件相同交易相对人

因此,被告随着时间的推移,调整其套餐的价格及内容,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原告与加入2014年9月套餐的客户并非条件相同交易相对人,被告降低2014年9月套餐的价格也就不是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综上,被告虽然是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但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鑫宇这次起诉虽然没有成功,但是这个维权事件极大程度地宣传了《反垄断法》,同时也激发了大家维护自己权益的热情。从学校开设这门《经济法》课程的角度来看,它的启发教育意义也是一大成功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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