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瓶打开有气喷到手是什么原因(开煤气罐的时候有气喷到手上)煤气瓶打开有气喷到手是什么原因(开煤气罐的时候有气喷到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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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瓶打开有气喷到手是什么原因(开煤气罐的时候有气喷到手上)

煤气瓶打开有气喷到手是什么原因(开煤气罐的时候有气喷到手上)

邱某原本在汕头市区一家银行做保安,然而,他却选择在衡山路租住的一小区里点燃煤气打算自杀。那么,邱某到底是因为受了什么刺激,才想通过这么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呢?他又将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什么代价?

火情发生在2017年12月10日凌晨1点多。当时,邱某萌生自杀念头,他用剪刀剪断连接该房灶台的两瓶煤气罐的塑料管,煤气泄漏后,用打火机点燃,使煤气燃烧发生火情。小区的保安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并报警。邱某则逃离了这个房间,后在小区内被保安员林某等人控制。民警接报警后,赶赴现场抓获邱某。

邱某说,2017年高考,他的儿子考上了广东省内一所高校,9月中旬,他的儿子就需要缴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零零碎碎加起来需要一万多元。在儿子考大学前的几年时间,家里接二连三发生了一些大事,而他自己炒股又亏了钱。

邱某听说网上有一种贷款可以用公积金做担保的,他每个月都有公积金,因此觉得自己就算没有钱,凑这一万多元的费用应该也没问题。令邱某想不到的是,事到临头了,他却申请不来贷款,此时再向同事借钱已经来不及。

俗话说病急乱投医,凑不齐钱的邱某想去找私人借贷,于是在微信上找到了一家。

邱某陈述,对方倒是很爽快,双方签好协议后,对方马上就把钱打到他的账户上,但是借一万元,到手却只有七千元,而且每天都要还钱,借一万要还两万。约定就是一万元每天还二百元,一百天之后一万元这笔数就算完结。

邱某还了两个多月,实在没钱还了。这时,借钱给他的那帮人找上门,跟他说可以再借他一万元用来续期,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这次借的一万元,邱某到手的同样只有七千元,同样要再还两万元。

邱某认为,这些人就是抓住他的心理,在他没有钱还的时候又借钱给他,好让他越欠越多。

不过,现实还款并没有邱某计划的那么顺利。到2017年12月初,邱某再一次没有钱还给这伙人,对方派了许某及吴某两人上门催讨。

在随后的两天时间里,许某及吴某紧跟邱某,几乎寸步不离,并且威胁他。

邱某不堪精神重负,竟然萌生了自杀的念头。

于是在2017年12月10日凌晨1点 ,邱某就做出了节目开头所说的那一幕。在场的许某、吴某见状,立即逃出房间,将火情告知周围邻居,随后小区保安员到场扑灭。

 邱某企图放火自杀,虽然他说自己只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他的行为无疑给小区其他住户造成严重的安全威胁。那么,邱某以及许某、吴某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经汕头公安消防支队龙湖大队组织调查、勘查,判定起火部位位于灶台前面部位;该案件可排除电气线路短路、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雷击等引起火灾的可能。经勘查起火部位,存在下列可疑现象:一是位于灶台上方的燃气炉连接煤气瓶的塑料管从灶台边缘处被截断,断口整齐;二是灶台前面地面散落一地衣物和床被;三是起火部位存在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形。

汕头龙湖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放火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龙湖法院提起公诉。龙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因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

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

本案中,从主观上看,被告人邱某故意剪断煤气塑料管,点燃煤气使其独立燃烧,以达到自杀的目的,对放火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是持一种放任态度。从客观上看,被告人邱某在人员居住密集的小区房屋内,实施放火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在本案中,被告人邱某的放火行为足以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发生,严重危害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因被告人邱某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对被告人邱某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定罪量刑。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邱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鉴于被告人邱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本案的被告人是因被“套路贷”犯罪集团以非法手段追讨债务,而萌生自杀念头,其主观恶性较轻。

值得注意的是,邱某这种借款方式,正是我们平时常说的“套路贷”之一。而邱某之所以会自寻死路,也是因为被“套路贷”逼到无路可行。“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具体到本案中,借款给邱某的这伙不法人员,不但虚增借贷金额,而且还用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记者了解到,针对目前“套路贷”引发的种种犯罪活动,我国司法打击力度正在不断加强。

2019年4月9日,为了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也表明我国对“套路贷”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完善,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增强。

不法分子相信“无套路,不江湖”,那么,面对“套路”,市民又该有什么“破解招”呢?法官提醒,市民在需要借贷的时候,面对街头巷尾“0门槛,0抵押,0担保,随借随还,利息低,额度高,30分钟到帐”等诱人的信息,一定要擦亮眼睛,对一切无资质、不规范的小额借贷避而远之,切勿落入“套路贷”的陷阱。

在借贷的时候,一是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二是要看清合同条款,不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三是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据了解,本案中向邱某追讨借款的许某、吴某,因涉嫌与同伙实施“套路贷”犯罪,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官提醒,每一名社会参与者都应具备一定公共安全意识,如实施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当遇到不法讨债或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时,要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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