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准予强制执行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潭市监罚[2019]C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9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交办函:福寿堂制药生产的180115批次阿胶补血口服液经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不符合规定,福寿堂制药对检验报告没有申请复检。
经湘潭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核实,福寿堂制药共生产阿胶补血口服液(批号180115)9164盒,质管部留样4盒,2018年2月23日销往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9160盒,2018年11月25日召回8685盒,销售价格为16元/盒。违法所得7600元,药品货值146624元。
2020年1月13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潭市监罚[2019]C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劣药论处,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处以涉案货值一倍罚款146624元,罚没款合计154224元,限福寿堂制药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月15日送达。
福寿堂制药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义务。
2020年7月14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向福寿堂制药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限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没款及加处罚款义务,但福寿堂制药仍未履行。
湘潭市市场监管局遂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罚款146624元及加处罚款146624元。
(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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