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动脉介入手术后腿痛是什么原因(大腿动脉介入术后疼痛)股动脉介入手术后腿痛是什么原因(大腿动脉介入术后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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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动脉介入手术后腿痛是什么原因(大腿动脉介入术后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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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患者彭某某(1956年10月5日生)因“原发性肝癌T1N0M0Ι期”于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4日在x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10天,原告支付医疗费34056.97元(其中住院医疗费34043.97元、门诊挂号费13元)。2019年5月5日,彭某某因“原发性肝癌介入治疗后1月余”再次在x省肿瘤医院治疗,至2019年5月16日出院,共住院11天,原告支付医疗费35282.04元(35266.04元、门诊挂号费16元)。

2019年5月24日,彭某某因“肝癌TACE术后2月,骨髓抑制”,第二次住院治疗。2019年6月15日,彭某某第三次住院治疗,行TACE+PSI术,术后出现腹胀等不适,并伴血象异常,予对症治疗。2019年6月28日凌晨0时30分,彭某某出现腹部疼痛不适、四肢湿冷等临床症状, 4时45分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深静脉血栓导致肺栓塞?原发性肝癌、脾功能亢进。彭某某此次住院13天,原告支付医疗费33613.95元(33597.95元、门诊挂号费16元)。

二、患方观点

患者因乏力半月余于2019年3月20日前往x市中心人民医院就诊,彩超提示肝右叶稍高回声,考虑占位可能,CT:肝右叶占位,考虑肝CA可能大,未治疗03月25日到被告医院就诊,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于3月28日在局麻下行TACE手术(动脉化疗栓塞术),恢复良好出院;5月5日返院复查,于5月8日行TACE术,恢复好出院。

现按医院返院复查,拟进一步治疗。目前精神可,体重无明显改变。诊断:原发性肝癌TINOMOI期。6月19日医方予TACE(经导管肝动脉化疗栓塞术)+脾动脉栓塞术,经右股动脉插管成功后,注入伊立替康200mg十碘油10ml乳化后栓塞,再超选至脾动脉下极,注入明胶海绵颗粒一支栓塞脾动脉。术后患者持续腹胀腹痛、感染,医方延误诊治,患者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中存在以下过错:本次肝动脉化疗介入术间隔时间过短(5月8日行第二次TACE,本次6月19日行第三次TACE);医方要求患者一起做脾动脉栓塞术,严重增加介入术的风险;医方违反诊疗规范,脾动脉栓塞术前后均未使用抗生素,增加患者感染的风险;医方存在严重过错。介入术后患者出现持续性腹痛腹胀、C反应蛋白升高等,医方未予关注。

06月28日凌晨患者腹部疼痛加重、四肢湿冷,值班医生在未查明腹部隆起,肠鸣音亢进,心率增快、血压下降、氧饱和度下降的原因的情况下,直接予山畏著碱解痉止痛,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医方延误诊治,导致当日4:30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方诊断患者深静脉血栓致肺栓塞的依据严重不足;医方未进行病危告知,医方有伪造病历的嫌疑。

三、医方观点

我院对原告的治疗方案符合医学的诊疗规范,医方尊重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在住院期间也告知了患者的实际病情情况和治疗方案,患者除了在本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之外,还在他院进行治疗,他院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与本案无关。本案主张的所有医疗费用应以报销后的医疗费用金额为准。

鉴定中心只能只能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次责任,而不能直接认定为具体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的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由法院裁决。

四、庭审意见

经核定,三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39274.63元(104451.34元-65176.71元);2.死亡赔偿金284328元(15796元/年×18年);3.护理费4255元(115元/天×37天);4.丧葬费35386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100元/天×37天);6.营养费740元(20元/天×37天);7.交通费酌定1500元;8、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本院酌定为1500元;合计370683.63元。

五、法院判决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拟定过错参与度为20%-40%),x省肿瘤医院承担35%即129739.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由x省肿瘤医院承担20000元。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肿瘤医院支付原告赔偿款149739.26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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