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放保温箱是什么原因(新生儿出生就放保温箱)新生儿出生放保温箱是什么原因(新生儿出生就放保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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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放保温箱是什么原因(新生儿出生就放保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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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原告之母王某于2019年11月1日在被告处分娩,原告于当日下午14点10分出生。因出生后发现羊水污染需要医学观察,出于安全考虑遵循医生建议,原告下午14点41分住儿科13床,按新生儿常规护理,持续温箱保暖。致使原告臀部、足部等被烧伤。被告一直拒绝原告父母看望原告。直到2019年11月5日,因原告父母思念成疾,多次乞求,被告迫于形势才告知原告被烧伤的事实。

因原告伤势严重,2019年11月6日下午15点30分,原告父母为原告办理了转院手续,于同日下午17点入住x省人民医院新生儿科,经诊断为:热液烫伤双臀、右侧足跟1%三度。在x省人民医院经过八天的住院治疗后,原告情况有所好转,便于2019年11月14日12点出院。出院后谨遵医嘱继续院外后期护理治疗,择期复查。

二、患方观点

从侵害事实发生至今,被告无视原告父母为人父母的急切和痛心。原告作为一个新生儿,刚出生即因发现羊水污染与母亲分开,被迫面对陌生环境与陌生的面孔,生命和心灵本就是非常脆弱的,却还得独自承受来自外界的侵害,默默忍受成人都难以忍受的溃肤之痛。

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出生后不能进行母乳喂养,替而代之的是奶粉,不仅给原告家庭造成经济负担,对原告今后的生长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原告的父母没来得及好好体味初为人父母的喜悦,就不得不先饱尝思念之苦,x县人民医院却置若罔闻。对于原告在被告处入院期间是否还遭受过其他侵害,原告的父母无从得知,心里一直不安。

三、医方观点

认可原告的损伤原因系被告医疗人员的失误造成,被告对原告及家人表示歉意;原告转院的所有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医疗费没有依据;后续治疗费,应该以医疗证明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故原告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护理费认可住院期间8天的护理;

营养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只能按照8天的住院期间来主张,每天100元也过高;交通费没有正式的票据,且转院都是被告安排车辆,被告也支付了2000元的交通费及1000元的生活补助;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不应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礼道歉也是精神抚慰的一种方式;

奶粉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患儿出生以后与母亲隔离不是因为烫伤,而是因为羊水感染,奶粉喂养和母乳喂养是父母自己的选择;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四、庭审意见

被告x县人民医院在护理原告过程中,因医护失误致原告身体损伤,应当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也无合同约定,故本院不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无司法鉴定或医疗证明,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原告主张奶粉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鉴于原告的损伤程度及年龄现状,可用营养费标准予以弥补,本院确定补偿6个月。

护理费因原告方未提供工资证明,以月6000元计算,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可按照居民护理行业工资标准计算,考虑到原告年龄尚幼,本院确定护理期60天,2人护理。医疗费5000元,无证据证明,且被告已经承担前期全部医疗费,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赔偿项目如下:1、护理费:43654元÷365天×60天×2人=14351元。2、营养费:50元×180天=9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4、交通费:因原告转院时的交通费被告已承担,可酌情支持500元。

5、精神抚慰金:原告年龄尚幼,其损伤给其自身带来痛苦,更为其父母带来精神压力及痛苦,x县人民医院应通过支付精神抚慰金的方式对原告进行利益填补和精神抚慰,酌定为20000元。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县人民医院支付原告陈某1各项赔偿金额为45251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3000元,应再赔偿4225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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