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比例多少算正常(控股比例是多少)控股比例多少算正常(控股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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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比例多少算正常(控股比例是多少)

控股比例多少算正常(控股比例是多少)


在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实务中,股东持有公司股权因持有比例不同所享有的权益有所不同,而且股东持有不同比例股份对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也会产生千差万别的影响。无论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普通公司,股东不同的持股比例均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法律效果。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股东在不同持股比例下所呈现不同的法律效果。


一、67%绝对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意:公司重大事项如公司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如需决议通过需要股东(大)会2/3以上票数支持。


解读:

1、绝对控制权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3、绝对控制权为67%不准确,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4、《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同股不同权,则67%的绝对控制权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但该约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二、51%相对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注意:公司简单事项的决策、如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过半数即通过,掌握51%股权也就掌握了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解读:

1、相对控制权的概念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存在,公司法仅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有过半数表决条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该部分内容约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优先。

2、有限责任公司在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比例为“股东人数”过半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两种不同约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三、34% 一票否决权

注意: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且公司决议事项与该名股东没有发生利害关系的,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解读:

1、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重大决策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就可能无法通过,这样就间接控制了公司决策通过,因而表述为一票否决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权只是相对于公司重大决策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一般性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拥有“一票否决权”。


四、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注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解读:

1、该比例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五、10%临时会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享有临时召开、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权利。


解读:

1、公司法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没有实际意义。(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优先!)

2、第一百、第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正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特别的性质,10%的临时会议权限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出现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解散公司。


六、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解读:5%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持股低于5%有两个好处;

1. 没有锁定期的约束,

2. 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


七、临时提案权——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注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解读:3%的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约定优先,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规定。


八、代位诉讼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代位诉讼权也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地行使调查权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解读:

1、1%持股比例的代位诉讼权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连续持股超过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2、代为诉讼权发生的前提,是董事、高管存在违法、违反公司章程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或监事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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