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被情侣鞭打是什么原因想被情侣鞭打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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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被情侣鞭打是什么原因

想被情侣鞭打是什么原因()

随着社会上人们的法律意识渐渐增长,一些过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权益也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在这些权益之中,又尤以精神类权益最为普遍。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人们的视野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什么情况下才会被支持,人们却知之甚少。

本文的案件,即是由较为特殊的案由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021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接到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曾是一对情侣,而起诉方则是一位姓董的女士。

根据相关案情显示,董女士于三年前通过网恋的方式认识了前男友黄先生,两人在前两年还是感情比较好的。

根据董女士描述,黄先生虽然其他方面还勉强合格,但在特殊的地方却有着不同常人的兴趣,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董女士说,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男友的特殊兴趣,自己常常在某些时候遭受鞭打,在自己身体上留下了大量伤痕,让她苦不堪言。

同时,黄先生还不尊重自己的人格,常常要求自己自称狗狗,而称呼他则要叫子宁,极大地侮辱了自己的人格。

更过分的是,在二人分手后,黄某为了挽回自己还用了许多过激手段。

据她描述,这些手段包括在社交平台传播两人的聊天,用鞭打自己时的裸照以及内容敏感的录音威胁自己等等。

这些过激手段对自己正常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由于前男友的种种恶行,最终导致了自己的身体受伤,精神崩溃,需要医疗救助才能慢慢恢复。

2020年9月,董女士接受医疗机构的检测,最终得出诊断结果,自己患有严重的焦虑症和抑郁症!

到了2021年时,她又因自己身上的疤痕问题到医院就诊,并开具了一系列药物来抹除痕迹。

由于两人感情已经破裂,董女士认为自己因黄某遭受了不公待遇,使自己长期生活在阴影中,对方理应赔偿自己。

最终,董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前男友赔付自己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五万元。

但在接到诉状后,黄某却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

黄某在答辩中承认,董某的表述的确大部分都是事实,但却在关键的地方对法院有所隐瞒。

自己的确和前女友实施过她说的行为,但这都是董某自愿的,所产生的结果应该她自己负责。

同时他还认为,董某这么做只是因为分手后对自己不满,想通过舆论攻击和法院起诉的方式敲诈自己的钱!

本案的案情虽然较为特殊,但是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 黄某承认了鞭打董女士的行为,那么他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呢?

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由此规定可知,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能对他进行处罚。

那么本案中的黄某达到了这一限度吗?

我们可以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进行较为准确的判断。

该标准对轻伤的标准包括“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和“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本案中显然没有这么严重。黄某虽然有伤害的故意,但只是为了自己和女友的一种游戏,虽然有淤血痕迹,但并未构成轻伤。

此外,本案即便构成了轻伤,也不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是因为我国司法审判中出于对行为动机的区分,对于“被害人承诺的自伤”和一般的故意伤害区分开来。

这当然是为了实现司法正义的需要。如果被害人对于伤害行为是“同意”乃至“鼓励”、“要求”的态度,显然不宜处罚行为人。

因此如果只是造成了“轻伤”的行为后果,一般并不会惩罚得到被害者同意的行为人。

综上所述,本案只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民事纠纷,并不会涉及刑事领域。

2. 本案中董女士有多样证据证明自己有重度抑郁症,要求精神损失费能成功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董女士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受了侮辱,致使自己抑郁,故而提出诉求。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也可以让大家明白,为什么董女士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五万元,而不是更高了。

根据相关解释,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分别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而严重的则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

因此本案中董某提出的5万元,事实上就是她能够索赔的最高数额了。

在本案中,董某虽然貌似提出了很多证据,但在庭审过程中却都被一一驳回了。

(1)对于董某所讲的前男友常常进行的鞭打和蔑称行为,经法院对聊天记录的查证的确属实。

但同时,法院查明董某在聊天中并未展示出反对或者被逼迫的不情愿态度。

恰恰相反,董某甚至在聊天中常常主动提出,乃至调侃自己被打屁股的事实。

因此,即便董某身上有一些伤痕,法院也难以据此判断出其有被强迫的情况。

除此之外,对于董某所说的医药费(伤痕),其也没有拿出医院开出的单据,证明自己有治疗的行为。

(2)对于董某提出的重度抑郁症和中度焦虑症,其拿出了充分的证据,得到了对方的承认,经法院查证亦属实。

但根据报告,其有“名誉受损”、“法律纠纷”、“小量借贷”、“学习困难”、“受惊”、“睡眠重大改变”等等多种原因。

无法就此报告证明董某的抑郁和两者的施虐行为间的关联性。

(3)在这两者之外,法院还查证二人共同加入了一个特殊的小圈子,该群体以“施虐”与“受虐”作为显著特征。

虽然董女士不同意对这一群体的定义判断,但并不妨碍将其作为辅助证据,证明董女士在这段特殊关系中的“不被迫性”。

根据这些证据,最终法院做出了公允的判决。

董某二人的行为较为特殊,二人存在特殊的癖好。虽然不属于主流也不应提倡,但法律并无明文禁止。

由于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黄先生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董女士的精神损害和黄先生有因果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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