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冲动是魔鬼,对于刘某庆来说是最真实的体现。5月1日上午10时许,刘某庆无证驾驶一辆两轮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因一时冲动,对正在执法的交警挥拳,最终被警方采取刑事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刘某庆当日(无证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经过人民路与抱石大道红绿灯时,被新余公安交警城南大队民警示意靠边下车接受检查,在民警反复沟通劝说下,刘某庆拒不接受检查。当民警依法强制带离车辆后,情绪激动的她对正在执法的交警挥拳。最终,刘某庆因涉嫌袭警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原本只是因为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
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交警行政处罚
却因自己的一时冲动
导致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警方提醒
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袭警包括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手段,对人民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或者使用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设备,对人民警察的人身进行攻击等情形。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履职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新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