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监视居住的孕妇诈骗了(涉嫌诈骗被监视居住)我被监视居住的孕妇诈骗了(涉嫌诈骗被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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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监视居住的孕妇诈骗了(涉嫌诈骗被监视居住)

我被监视居住的孕妇诈骗了(涉嫌诈骗被监视居住)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杨贵妃收一缅甸妇女6000元好处费,帮其运送毒品至保山。在其乘车途经施甸县姚关镇时被保山市公安局干警抓获,从其腰部查获藏匿的毒品海洛因3块,净重2040克。

因杨贵妃当时已经怀孕,侦查机关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杨贵妃在监视居住期间逃到缅甸生活,孩子流产死亡。侦查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9月1日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贵妃明知毒品而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贵妃运输毒品海洛因2040克,毒品数量大,且到案后监视居住期间逃逸,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杨贵妃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时已怀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逸,四年后再次被抓获,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贵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040克、人民币1000元、手机1部,予以没收;束身带1只,作为物证予以封存。


减刑裁定: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2018年6月1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贵妃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贵妃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40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日读经典

《道德经》为无为,则无不治。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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