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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某和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很好,沈某很快就怀孕了,当夫妻二人都对这个小生命十分期待的同时,意外发生了。2020年8月,吴某驾车带着妻子沈某行驶在道路上,却被迎面而来的一辆摩托车撞上,导致了吴某、沈某以及摩托车司机黄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后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黄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然而此时,受伤的沈某已经是孕晚期,于是在送医后沈某先兆早产,共花费早产儿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六万余元。后沈某一家将保险公司以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与沈某的先兆早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酌定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六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怀孕的沈某乘坐丈夫驾驶的小轿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应当由撞上轿车的摩托车司机黄某承担主要责任。后怀孕的沈某送医早产,产生了早产儿治疗的相应费用,故沈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黄某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沈某的早产和交通事故并没有直接的关联,且司法鉴定中心也无法对关联性参与度给出鉴定意见。后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认定交通事故和沈某的造成存在因果关系,酌情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类型负责,在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关联性和参与度的考量都是较为专业的问题,在遇到纠纷时一定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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