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朱女士与胡先生在大学期间就成为了恋人,
毕业以后又在同一城市工作,2015年在双方父母的祝福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双方婚后生活比较美满,唯一不足的是结婚快5年了,却一直没有孩子。
由于周围人的议论和年迈父母的催促,胡先生去医院进行了检查,
经过权威医院的鉴定证明自己有生育能力,就要求妻子进行检查,
结果朱女士告诉他自己不愿意生孩子,想要做丁克族,
所以婚后悄悄采取了避孕措施,长期服用避孕药。
胡先生十分生气,朱女士为了安慰丈夫,同意不再服用避孕药。
停药不久以后,朱女士怀孕了,但她仍然不想要小孩,
怕把小孩生下来,抚养小孩太过辛苦,
而且万一教育不好,将来学坏了,会成为父母终身的负担。
于是在未得到丈夫胡先生同意的情况下,
朱女士自己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胡先生知道以后非常生气,
认为妻子擅自流产,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坚持与朱女士离婚,并要求朱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那么,朱女士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了胡先生的生育权?
权威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
但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不得以此要求妻子进行赔偿。
法官解读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
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
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
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本案中的朱女士未侵犯胡先生的生育权。
近年来,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
未经丈夫同意擅自流产,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
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婚姻关系存续会导致一方生育意愿无法实现,
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该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特别提醒
在结婚前,双方最好能够就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进行沟通,减少双方婚后为此发生矛盾的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