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申请调动工作岗位(怀孕调动工作岗位申请)孕妇申请调动工作岗位(怀孕调动工作岗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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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申请调动工作岗位(怀孕调动工作岗位申请)

孕妇申请调动工作岗位(怀孕调动工作岗位申请)

案情:王女士在一家私立中学任授课教师,2021年5月王女士怀孕。单位得知这一情况下决定将王女士调离教学岗位,安排到王女士学校行政岗位,这让王女士很懊恼,因为行政岗位的薪资待遇要比教学岗位低。


2021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文件明确,要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常遇到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问题,那么在用人单位在孕期能否对“三期”女职工调岗?


1.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女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双方签订对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变更相关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意,并妥善保管。


2.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的调岗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员工调岗。一般来说,要求调整职工岗位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先的岗位基本相当、调岗行为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调岗应该具有生产经营安排上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无故、不正当、任意性调岗。调整后的岗位为“三期女职工”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完善并遵循调岗过程中的民主制度和考核制度,如发布公告、组织考试、组织考察、会议研究、公示等程序。调岗后若岗位要求差别较大,还应当负责做适当的培训,并且保留相关的培训资料。


3.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应当调岗的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在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尊重“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不能适应工作的岗位的“三期”女职工按照规定安排适当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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