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申请调整工作(怀孕工作调整申请)孕妇申请调整工作(怀孕工作调整申请)

关注健康
关注真实体验

孕妇申请调整工作(怀孕工作调整申请)

孕妇申请调整工作(怀孕工作调整申请)


#职场##女性##怀孕##劳动#

案情简介

曾女士于2007年入职某皮革公司,负责操作开布机,其曾经反映该岗位所在车间的气味较浓。2018年初,曾女士怀孕,因担心工作环境影响胎儿发育,就工作岗位是否适合孕妇工作与公司进行沟通,并申请调岗,公司则提出需咨询专业机构检测其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化学物质对孕妇是否存在危害 。

曾女士于2018年7月3日提出休假,公司未予批准,并于2018年7月5日以曾女士未回来上班属自动离职为由,强制其搬离公司宿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五份检测报告,但该检测报告未向曾女士出示过,且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也不一致,但报告显示曾女士工作岗位的环境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有毒物质。

双方发生争议后,曾女士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8600元和少发的工资5500元等。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少发的工资102.51元,未支持其余的仲裁请求。曾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曾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6400元及少发的工资4702.51元。。

法律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同时上述规定附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曾女士工作岗位的环境中确实存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有毒物质,若上述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不适合孕妇工作,故曾女士请求公司调整岗位具有合理性

其次,公司未能证明涉案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也未同意曾女士的调岗请求,存在明显不当。曾女士未到岗上班,且提供请假条请假,不存在过错。公司不予批准且以曾女士未到岗上班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2019)粤01民终18084号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九月健康网» 孕妇申请调整工作(怀孕工作调整申请)
分享到: 更多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