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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消费者购买使用到安全的化妆品,国家加大了对行业的监管,每年也会抽检大批产品,并将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通告。与此同时,还有一些负责任的消费者委员会也会抽检一些化妆品,并将检测结果公之于众,让消费者对抽检的情况有所了解。

每每此时,都会有大量的媒体转载上述通告或抽检结果。这些媒体中有个人或公司注册的自媒体,也有党媒、市场化媒体、门户网站、行业类垂直新媒体等等。

但媒体从业人员参差不齐,采编和审核人员对化妆品专业术语或行业不熟悉,有时也会发布一些有瑕疵的文章。如果遇到较真的企业,就会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比如因为报道森田面膜引起的数宗名誉权纠纷案件。

森田面膜官网是由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伸庭”)备案,企查查数据显示,上海伸庭为沛滢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00%控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56827号》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森田面膜产品商标使用人为案外人森田药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原告上海伸庭在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外使用森田商标,故原告上海伸庭是森田化妆品品牌的授权持有人,也是该品牌进口化妆品的责任人。

被告微播视界是抖音网站及抖音网站手机客户端的主办单位。

被告苏州大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网络”)是抖音网站注册用户,ID号为xxx、昵称为“xxx的护肤日记”。

2018年5月31日,原告上海伸庭发现被告大禹网络通过该用户账号、在抖音网站上发布两段视频。一段题目为《这个面膜的危害性你知道吗?》的视频,内容为:“Hello,我就是那个整天被你们催更的XXX。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最近测了18个品牌30个面膜,偏偏这家这个品牌就查出了问题,台湾面膜的鼻祖—森田面膜,来,就是这款面膜,被查出含有欧盟禁用的甲基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简称MIT,强致敏防腐剂,日本和加拿大早就限制使用这个成分了,美国更是在2013年的皮炎杂志上称这个为2013年年度过敏源。长期使用含有MIT的化妆品会引起刺激性皮炎,脸上会起丘疹,严重者红肿明显而且还会起水疱,还有可能发生组织坏死。之前呢有一个大学做过研究,几个小孩呢得了严重的皮疹,其中有一个女孩呢已经使用了抗生素进行治疗,但是还是会反复,最后才知道,原来是她妈给她经常使用婴儿湿巾给她擦屁股,结果这个婴儿湿巾里面就含有MIT,她停止使用之后呢,皮疹就消失了。之后也经常会出现MIT的过敏案例,化妆品巨头强生、妮维雅、欧莱雅、娇韵诗都采取了行动,拒绝添加MIT,但是没想到还是有这种漏网之鱼,这个防腐剂早就臭名昭著了,人家擦屁股的湿巾里面都不用这个成分了,我们的面膜里居然还有这个东西,希望生产企业尽量不要用这个防腐剂,能不用就不用,加点钱换点其它的防腐剂吧。还有所有的孕妇和敏感肌看到这个成分请立马闪开。”。一段题目为《究竟是面膜还是“面魔”这12款面膜上了我的黑名单!》的视频,内容为:“Hello,我是xxx,上期视频给你们说了好多可以用的面膜,这期要给你们吐槽下这一堆鸡肋:……森田添加了欧盟禁用防腐剂,用了容易长痘……”在该两段视频背景中,均出现森田玻尿酸保湿面膜的字样并展示了该面膜产品。

原告上海伸庭认为:上述两段视频对原告生产销售的森田牌面膜进行了诋毁,使用了明显侮辱性、贬损性的用语,对森田面膜作出否定、负面性评价,企图误导消费者森田面膜都是不合格产品,又反复强调添加欧盟禁用防腐剂等词句,诋毁原告产品商誉,令消费者认为森田面膜是不合格产品且会影响人体健康,完全是无中生有,肆意捏造事实。该两段视频在醒目位置所配图片是森田旗下的另一款森田牌玻尿酸保湿面膜,该产品是森田品牌中销量最好的明星产品且系合格产品,被告却错误的将该合格产品的图片作为配图且占视频醒目位置,显然被告是故意使用该图片诋毁原告产品,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使原告公司在消费者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毁,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被告大禹网络提供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7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通告”)、网上下载的标题“你用的面膜达到了欧盟安全标准吗”的由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消委会、福田区消委会委托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于2018年4月19日发布的测评结果,新浪广东于2018年6月28日转发的27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网页打印件、每日经济新闻发布的2018年6月28日原告就“台湾森田保湿精华水嫩面膜”相关批次检测出霉菌和酵母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致歉信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大禹网络作为一家企业法人,有权对社会实时动态和焦点问题进行及时披露,也有权对社会不良风气和事件进行公开批评,但其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也应当注重披露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不能刻意炒作,在披露时也应当尽量减少自己的主观个人因素或其他因素对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影响。

从内容看,被告大禹网络在抖音平台上登载两段视频,其主观上是提醒消费者注意化妆用品的质量问题,并对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警示,但该视频中直接以“森田添加了欧盟禁用防腐剂”并配以森田玻尿酸保湿面膜的字样并产品实物,确实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令人误以为所有森田产品均涉嫌使用相关防腐剂且后果极为严重。根据45号通告,相关问题批次的森田面膜并不是视频所配的森田牌玻尿酸保湿面膜,该产品属于森田品牌中的合格明星产品,被告大禹网络却错误的将该合格产品的图片作为配图,确实使原告上海伸庭在消费者中的声誉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大禹网络的上述文章中的内容侵犯了原告上海伸庭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理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该两段视频多处言辞虽对消费者有相应的误导作用,但并未对原告上海伸庭的生产与销售产生严重的后果,而原告对此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现原告上海伸庭认为该两段视频对其名誉造成严重影响而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禹网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告微播视界主办的抖音平台上以公告的形式对原告上海伸庭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二、被告大禹网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伸庭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202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伸庭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大禹网络负750元担,原告上海伸庭负担2190元。


从判决结果来看,上海伸庭确实胜诉了,但胜之不武,被告大禹网络在抖音平台赔礼道歉和书面道歉,而上海伸庭也负担2190元的案件受理费,而且其销售的某款森田面膜确实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通告,也有产品被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测评出存在问题。为此,上海伸庭还在2018年6月29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致歉信,表示已主动召回该款产品,郑重道歉:关于近期国家药监局报道森田保湿精华水嫩面膜(批号/限期使用日期为HY161124085/2020.3.8)检测不符合规定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的关注,同时给各位新老顾客带去了一定的困扰,我司对造成这样的影响表示深深歉意。

而类似的案例还有上海伸庭与中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7951号》和与徐岳太名誉权纠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15029号》。

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7951号》显示:2018年6月28日,上海伸庭发现在中国商网上登载一篇题目为《国家药监局通告XX等27款面膜上“黑榜”有你常用的吗?》的文章,该文章内容为:“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27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通告显示,标示为广州A有限公司、广州市B有限公司、武汉C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生产(代理)的27批次化妆品不合格。这些产品分别存在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糖皮质激素不合格等三类问题。其中,XX保湿精华水嫩面膜霉菌和酵母菌不合格,沁颜芯鲜润·复活草瞬透沁润补水面膜菌落总数不合格,膜法奇迹之补养面膜含有氟轻松成分,静距离千颜蜜语桃花净颜靓肤面膜则含有倍他米松成分。据了解,氟轻松、倍他米松等均属于糖皮质激素,为‘不得检出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商报社在中国商网上登载的《国家药监局通告XX等27款面膜上“黑榜”有你常用的吗?》文章,其主观上是提醒消费者注意化妆用品的质量问题,并对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警示,但该文章中部分内容如“XX等27款面膜上黑榜”,因“款”和“批次”的意思是完全不同的,确实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其次,该文章所配图片是XX旗下的另一款XX牌玻尿酸复合原液面膜,而该产品是XX品牌中的合格明星产品,中国商报社却错误的将该合格产品的图片作为配图,确实使上海伸庭在消费者中的声誉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中国商报社的上述文章中的内容侵犯了上海伸庭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理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审期间,中国商报社提供如下证据:1、麻城市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公告(2018年度)及附表公示名单。2、湖北省化妆品质量公告2019年第1期及附件名单,以证明中国商报社用于案涉新闻图片的上海伸庭的明星产品已于2018年12月10日被抽检后公示为不合格产品、2019年5月8日被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为不合格产品,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合格,与案涉新闻中所涉XX面摸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的事项一致,因此文章中所涉面膜本身为不合格产品。经质证,上海伸庭对上述证据系打印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未提交公证件,且与涉案产品无关,不包括涉案报道中贴图的产品,并且款和批次本身就有区别,而且上述证据显示的时间均发生于中国商报社发表的文章之后,不能作为认定XX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不属于新证据。二审法院经认证认为,中国商报社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公告及公示名单中所涉及的XX玻尿酸高保湿面膜,与涉案面膜产品种类、批次均不相同,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二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国商报社在中国商网登载的涉案文章是否对上海伸庭的声誉造成影响。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国家药监局通告的XX等27款面膜中涉及不合格的产品明确列明了相关的批次,而涉案文章中却列明为27款面膜,明显扩大了不合格产品的范围,该文章的报道的确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且涉案文章还将XX面膜未涉及抽检不合格的产品XX牌玻尿酸复合原液面膜的图片作为配图,显然会造成社会公众的评价降低,对上海伸庭的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中国商报社的侵权事实、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认定中国商报社的涉案文章侵犯了上海伸庭的名誉权,并无不当。对中国商报社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商报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尽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支持中国商报社侵犯了上海伸庭的名誉权,但清扬君发现,至今仍有很多媒体采用与中国商报社同样报道标题的《国家药监局通告XX等27款面膜上“黑榜”有你常用的吗?》。



比如,2018年6月28日,中国财经观察网在其官网转发《中国商网》的《国家药监局通告森田等27款面膜上“黑榜” 有你常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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