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车祸两孕妇(九江 车祸)九江车祸两孕妇(九江 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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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车祸两孕妇(九江 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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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交通事故引发全城热议,一纸判决引起全城关注。日前,记者采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独家了解到——

7月5日下午,一篇《重磅!八里湖毒驾致孕妇死亡案判决!肇事者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的稿子一经发布,在整个浔城引起热议。短短几个小时内,一些情绪激烈的质疑声充斥在整个九江地区,部分市民因对法律、法理认知不够、不同或被各种不实的信息混淆了视听。

该案是如何审理判决?为何要做出这样的判决?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于昨日独家采访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详细解释了李某霖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的详细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并对案中市民关心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1、问:“八里湖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案”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答:2017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霖购买了约0.8克冰毒后吸食其中一部分,4月18日凌晨再次吸食,当日18时许,李某霖与赵某用餐并饮酒(血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无含量分析;检出酒精成分,未达酒驾标准),后李某霖驾驶经过改装的小汽车载赵某于19时55分由东向西(事发时该车速度为108公里/小时)通过八里湖北大道观澜盛世公交总站路段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撞死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徐某。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处于减速状态,伴有向右转向。

事故发生后,李某霖指使赵某拨打120和110,为其顶替包庇,并与赵某一同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待。后李某霖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事故发生时系其驾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霖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徐某无责任。

李某霖的亲属在本案侦查期间赔偿两被害人的亲属各三万元丧葬费。李某霖为肇事车辆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问:为什么李某霖被判的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后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严重后果发生。

本案中,经鉴定和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在事故发生时李某霖有向右转向避让和减速的行为,且事故发生后李某霖叫赵某拨打120求救,可以认定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持否定和排斥态度,属于过失心态,李某霖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处罚。

李某霖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虽然李某霖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系初犯,认罪、悔罪,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两被害人亲属共6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李某霖案发当天凌晨吸毒(血液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无含量分析),晚餐饮酒(酒精含量未达酒驾标准),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在一般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两被害人中一人为晚期妊娠,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3、问:什么是酒驾?醉驾?毒驾?

答: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霖案发当天凌晨吸毒。经过检测,血液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无含量分析;晚餐饮酒,酒精含量为13.94/100ML,未达酒驾标准。

4、问:检察院对判决是否提出抗诉?死者家属是否服判?

答: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霖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的亲属明确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陈某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8年5月9日宣判后,法定期限内,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李某霖未上诉,被害人陈某的亲属未申请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进行抗诉,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对民事部分的判决未上诉。

5、问: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的判决理由是什么?为什么没提徐某的赔偿?

答:本案被害人陈某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九江市中级法院判决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73460元(江西省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年),丧葬费28735元(江西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因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对交通费未提供相关证据,酌情决定赔偿1000元,共计603195元。扣除李某霖亲属已代为赔偿的3万元,剩余的573195元由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被害人陈某的亲属申请财产保全缴纳的费用4520元,由李某霖承担。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请求判令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请求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该两项请求未予支持。

因被害人徐某的亲属明确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本案未涉及被害人徐某的民事赔偿。

后记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本案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抽调审判骨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办案法官经过前期的阅卷和案情梳理、证据补查等环节后,公开开庭审理。据悉,李某霖一案经过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

案件审理结束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地将裁判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法院的判决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该院将会一如既往地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记者 吕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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