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免死(孕妇免除死刑)孕妇免死(孕妇免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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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免死(孕妇免除死刑)

孕妇免死(孕妇免除死刑)

用人单位都以为怀了孕的女职工一律不得辞退,包括这样的:

明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却仍要录用

明明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仍要忍气吞声

明明有严重失职行为,敢怒不敢辞

……

一切都是你以为,其实真相是这样的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孕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孕妇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虽然《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条例》等都有对“三期”员工实行了特殊保护,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与“三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试用期内的孕妇

试用期一般是1-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上面也提到法律都有对三期员工实行了特殊的保护,所以很多企业就认为三期的女性职工就不能辞退,其实不是,世事无绝对。

只要是在试用期内的女性职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一样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有书面的东西,并让员工签名存档。

2.影响本职工作的

职工已经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又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即与两个以上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又或者是存在兼职行为,因此严重影响到本职工作,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因孕妇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孕期内职工同样适用。

4.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每个单位都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关于出勤、连续旷工、行为规范等,并把这些规章制度明确地写在员工手册,形成书面的东西。

“三期”员工也没有无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特权,也必须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若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有权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三期”职工也同样有效。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工为顺利入职而提供虚假、欺骗等,而未告知用人单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如与上一家单位辞职时签订了竞业协议、提供虚假资料、虚假工作经历等,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内的职工出现上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视同仁。

小结

虽然怀孕是女性的天然权利,但不是“免死金牌”。《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条例》等对“三期”员工实行的特殊保护,只是为了保障女性应有的劳动权利,并非是女性违法违纪的护身符。

只有孕妇违反了以上任意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就有权辞退,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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